备受关注而又神秘的监察法草案终于揭开了面纱!2017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首次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共10章67条。鉴于目前公布的尚属草案非最终稿、且该法涉及国家大政方针,此次只解读,不评析。
一、监察委员会的产生 根据第六条,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同级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根据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并组织执法检查。 解析:我国国家机构由“一府两院“变成”一府一委两院“。但监察委员会接受监督的方式,跟“一府两院”有所不同,宪法规定,“一府两院“应当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而监察委,只是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 二、监察对象巨广,列举了六类公职人员 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公管理的人员、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均是被监察的对象。 解析:上述对象范围,比职务犯罪的主体要广。 四、三大职责和十余种调查手段 三大职责指:监督、调查、处置。根据《草案》第22-31条,调查手段主要有:谈话、讯问、留置、查询、冻结财产、调取、查封、扣押财物和文件、勘验检查、鉴定、技术侦查、决定通缉并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决定限制出境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解析:上述调查权,大部分涉及到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限制,本质上是刑事侦查权。 五、留置的几大问题 根据第二十一条、四十一条:留置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检察机关自己可以决定);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留置场所是特定场所;留置期限一般是三个月,报上一级批准,可延长三个月,最长六个月;留置期限可折抵刑期。 解析:留置时间如此之长,特定场所是什么场所?有碍侦查如何界定?留置期间被调查人有无辩护权?本人法律知识的更新跟不上国家改革的步伐,无法解析,可参考陈瑞华教授观点,就看接下来刑事诉讼法如何修改。 六、调查后如何处置? 根据第十八条、四十三条,处置权有:对违法人员做出政务处分决定、提出监察建议、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解析:政务处分决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决定,即行政处分;问责是指向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或者相关机关作出问责决定;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需要制作起诉意见书并移交案卷、证据,但后续由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说明监察机关只有留置权,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应由检察机关决定。 七、监察委员会收集的证据,后续如何使用? 根据第三十四条,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解析:监察委员会收集的证据,无论是言辞证据还是实物证据,均不需要转化,可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但是《草案》同时也规定,以违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以及,调查人员在进行讯问以及调取、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如果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则有非法取证之嫌。 八、检察机关后续程序如何处理? 根据四十五条,检察机关可起诉、可退回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但不起诉需要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 解析:根据该条,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并非绝对没有侦查权,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即通常所称的“主证复核“。检察机关对普通刑事案件做出不起诉决定,自行决定即可,但对于检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想要不起诉,一要事先征求监察机关意见,二要报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自己没有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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