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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案为什么会屡屡发生

时间:2017-12-08 14:53:28  来源:  作者:





虐童案为什么会屡屡发生


近日,上海又发生了携程亲子园的虐童案件,再次引发了社会对虐童事件的高度关注。作为司法机关或法律人,对此应当有个清醒的认识。此类事件绝不仅仅只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更重要的还是一个容易成为不稳定因素的社会问题。


那么,既然社会对虐童事件是如此的关注,公安司法部门在近几年也都高度重视并进行严肃查处,为何事件还会屡屡发生?笔者认为应有如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 未能形成强有力的法律震慑


首先,这与法律的长期缺失不无关系。长期以来,《刑法》〔简称〕虽然规定了对构成虐待罪的惩处,但法条上仅限于对虐待家庭成员的处理。比如从1979年通过的《刑法》到1997年修订的《刑法》,都是只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才以虐待罪惩处,而对家庭成员以外的虐待行为处理则显然无法可依。于是,公安司法部门也就无从查办,久而久之便形成了此类案件不作犯罪处理的认识。即使后来的2015年出台了《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虐待被监护人罪,也无法在短时间内形成一个威慑的效果和守法的效应。


其次则是个人的原因。在实施虐待被监护人行为的人之中,他们的主观方面应是多种多样的,或是故意践踏法律规定而屡屡实施,也或是居于一时激愤而无视法律,又或是明知违法却抱着不会被查处的侥幸心理,凡此种种都有存在。


以上主观心态的形成,既与上面所讲的法律长期缺失有关,又与其个人素养、性格及工作的环境氛围相关,都不容忽视。最重要的是,也正是由于这此主观心态的存在,又继续加剧了对法律规定的藐视心理,而使得法律的震慑力更加有限,对法律的熟视无睹也就有了可能。


二 查办案件的力度还有待加强


以前是无法可依,《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虽有法可依,却又是查处不易。无非有以下几种原因,以客观原因为主:


一是本罪的构成须以“情节恶劣”为基本条件,这看似容易理解,实际执行起来则是不易。何谓情节恶劣?应达到怎么的程度?往往是见仁见智,容易产生分歧而影响定夺。比如,虐待被监护人的时间较长、次数较多以及手段恶劣均应是一个考虑,造成被监护人的身体损伤较重也是一种考虑〔触犯故意伤害罪的除外〕。那么还有一种情况则是,虽然虐待次数较少也未造成较重的伤害,却因手段卑鄙而在当地造成了较大影响,算不算情节恶劣?又该如何把握?这必将直接影响到办案部门的判断和适用法律的心理。最终或者是以一个行政拘留来收场,无形中就会因理解法条有误而导致了放纵犯罪。


二是收集证据不容易。这类犯罪的证据一般以视听资料为先,继而才是证言和口供以及伤情鉴定。可以见到,如果没有视听资料,其他的证据也就无从开始。即使获取了其他言词证据,若没有视听资料的有力佐证,亦会显得无力,难以达到证据充分的要求。若被告人在庭上翻供,必将导致全案崩溃。可见,对这类犯罪而言,视听资料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现在的幼儿园一般都安装有录像监控设备,可也有许多例外,或是因年久失修而无法监控,又或是在监控区以外的地方发生等等,这种情形之下想要收集证据可就难了。还有一种情况则是,虐待行为发生在学校,许多学校〔尤其是一些农村小学或贫困学校〕未必像幼儿园一样都能监控设备齐全,取证工作也就成为问题,无形中制约了侦查工作的开展,更影响对犯罪行为的制裁。


三是犯罪行为的发现不容易。由于被害人都是没有行为能力的幼儿童,他们往往尚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除了有少数因家长细心发现而让案件得以揭发之外,其实还有不少虐童行为是未能得到揭发的。这既助长了施虐者的嚣张气焰,又使得司法部门无从打击犯罪,并由此而无法教育整个社会,从而出现一种恶性循环。


以上所罗列和分析的只是一些客观方面的影响办案力度的因素,当然还有办案能力不高、办案责任心不强等主观方面的原因,期待着能进一步增强提高,此不一一而论。


三 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力


虐待被监护人案件许多都发生在学校或幼儿园,这除了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原因之外,当然还有幼儿园自身管理不善的原因,更有主管部门失责失职的原因。不妨自问一下,他们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是否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只有监管常态化,才能形成一种心理威慑,进而减少施虐行为的发生。


现实的情况恐怕不大乐观,有监护职责的单位〔如学校、幼儿园〕对员工〔或老师〕的行为缺乏监督,主管部门对单位亦是缺乏监管,由此双方都处于失职之中,被监护人的权利维护就难以得到保障了。可以说,怠政懒政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虐童案的发生。


此外,“德”的缺失也是导致虐童行为发生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如比较容易发生虐童行为的幼儿园,从教师的准入到平时的工作考核,是否有重视对“德”的考查及考核?德能勤绩四项之中,恐怕是以后三项考核为主吧!本应放在首位考核的“德”长期被忽视,也就难怪有虐童行为的屡屡发生了。


综上所述,要想减少虐童行为的发生,固然要理清原因,更重要的是必须要由司法部门、有监护职责的单位以及主管部门等多方面共同努力才行,甚至还需要全社会来参与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推动社会更加文明,法治更加有效。



〔原创文章〕

201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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