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全民守法”,不如“全面守法” 刘小冰 说实话,现在的新16字方针比老16字方针要好得多。当然,这并不是否定老16字方针在历史上的巨大作用。在刚刚结束颂圣文化、开启改革开放之初,明确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需要勇气和眼界的。实践证明,这16个字确实在其后30多年的时间里指导中国在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虽然不能说就完全没有波折,或者说完全达到了我们的预期。作为上个世纪70年代末的大学生、80年代初的研究生,相比较于现在,笔者对那时民主法制建设的整体环境印象更为深刻。但严格来说,那是“法制”而不是“法治”时代的方针。因此,笔者1997年就提出要对老16字方针进行反思。现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一新16字方针就要规范、科学得多,既去除了老16字方针一些不确切的含义,也适应了法治建设的一些新要求。 明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笔者以为有必要对这段时间法制建设与法治建设的基本过程进行深刻总结。站在这样一个角度,笔者认为,新16字方针应该还能做些完善。从个人认知来说,觉得至少有以下可待完善之处:结合历史的和当下的形势来看,应将“依法执政”作为法治建设的基本方针之一,这是笔者一直的主张,因为没有“依法执政”,中国的法治建设只会是一种浪漫主义;应将“科学立法”修改为“民主立法”,这也是笔者一直的主张,因为《立法法》规定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这三条立法原则,能够高度概括其全部要求且更具本质特征的应该是“民主立法”而不是“科学立法”;将“全民守法”修改为“全面守法”。今天,冬日的阳光很和暖,让人可以慵懒地先来说说最后一条主张。 法治反对人治、德治,其最高境界是宪治。因此,要全面理解“民”的含义,要先从宪法说起。初步检索可知,“民”是宪法中的高频词,54、75、78、82宪法各有378个、118个、248个、555个。就82宪法来看,有几种用法: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如“人民”;指称国家性质的,如“民主”,即人民的统治;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如“公民”“国民”;指族群,如“民族”;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如“农民”;非军事的事务或组织,如“民政”“民兵”;有选举权的公民,如“选民”;指称社会组织的,如“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固定居住在某一地方的人,如“居民”“村民”;非官方的,如“民间”;国号,如“民国”;受宗主国控制的地区,如“殖民地”。 同时,82宪法三次使用了“全民”的概念,皆指“全体人民”作为一个共同体共同行使产权的“全民所有(制)”。但是,这一规定难以援引来理解“全民守法”中的“全民”。 “全民守法”中的“全民”,含义大致有几种: 第一,全国人民。这里的“人民”是政治概念,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姑且不论这种阶级观能否成立,仅就其含义来说,这一理解显然不符合“全民守法”的含义,因为现实中更需要“守法”的是“敌人”,而不是法理上拥有统治权的“人民”。 第二,普通百姓。新16字方针中,前三者中的“立法”“执法”“司法”都系官府的公权力行为。因此,将“全民守法”中的“全民”理解为“普通百姓”可能更为准确。换言之,这里的“民”是相对于“官”来说的。但这样一来,问题就出来了:要求“普通百姓”守法,那官员要不要守法呢?古今中外,守法者首先必须是“官”,因为他们拥有庞大的公权力,更因为官员违法是一种源头重污染。因此,从词义上看,这种解读容易引起误解,似乎“全民守法”首先是“官”对“民”的一种外在强制。 第三,全体公民。不管“官”“民”,都要守法,初看起来,这一理解似乎最接近“全民守法”的要求。但好像也有些问题:这里的“公民”排除了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且“全民”与“科学”“严格”“公正”不匹配。新16字方针中,“科学”“严格”“公正”皆是从性质上、状态上用作“立法”“执法”“司法”的前置性修饰语,这些用法符合语法,且体现了与老16字方针的进步之处。但到了“全民守法”这里,“守法”的前置词偏偏就变成“全民”这一对象了,与上述用语并不完全对称。因此,严格来说,这一理解也是不准确的。 综上,笔者建议适当的时候,将“全民守法”改成“全面守法”。“全面”意指“完整、周密”,涵盖了所有的人、所有的法、所有的时空。这一用法避免了“全民守法”的不当之处,也正好和“全面依法治国”遥相呼应。 范仲淹说:“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这个说法与时下的格局并不一致,因为庙堂之人“则忧其民”难显忠诚,江湖之人“则忧其君”疑存妄议。所以,我在这里所说的,在后人看来,也只是一介书生“当年的叹息”而已! 2017年12月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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