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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收藏!难得的“生死大事”常识干货!

时间:2017-12-08 15:26:09  来源:  作者:

 在传统观念里,通常比较忌讳在老人生前就谈论其“身后事”,不过随着时代变迁和家庭财产的增加,人们对于遗嘱的观念也在发生着变化。“立遗嘱”的意义则不再仅是对于身后事的安排,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对“生死大事”的思考,咨询、预约立遗嘱业务的民众数量大幅上涨,且立遗嘱人呈现年轻化趋势。但是,一份有效的遗嘱需要符合法律的特殊规定。

遗嘱是立遗嘱人在生前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对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以及其他事务的处理与安排,并以立遗嘱人死亡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关于遗嘱的效力问题,有以下要求:

一、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遗嘱。

二、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有效的遗嘱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

三、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必须为本人合法的财产。若涉及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四、立遗嘱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事人所立遗嘱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如果遗嘱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抵触,或者有指示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违法情节,遗嘱均无效。

五、立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求才能有效。遗嘱可以分为5种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每种遗嘱形式都有其法定的要求。

(一)自书遗嘱。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一般不要用打印件,并且亲笔签名,若遗嘱有2页以上,需要遗嘱人在每页签字确认。在遗嘱结尾尽量使用公历注明年、月、日。遗嘱内容尽量不做修改,否则可能因此产生效力上的争议。

(二)代书遗嘱。遗嘱人不识字或因生病等不能书写,或者不愿意自己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其中一人代替遗嘱人书,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亲笔签名。

(三)口头遗嘱。《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因口头遗嘱易引发争议,建议一般不要以口头形式订立遗嘱。口头遗嘱一般只适用于因病情危急、或因其它原因导致生命极度危险的时刻所立;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四)录音遗嘱。《继承法》17条规定,以录音形式成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录音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口述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应当将其财产名称、规格、数量、存放处所讲清楚,并口述清楚遗嘱的时间和地址的相关内容,以便确认录音遗嘱的效力。另外,在录音时可以由立遗嘱人说明在场见证人姓名和其与自己的关系,并可以让见证人在录音中陈述自己的身份情况。在录音遗嘱录制完毕、经回放校对无误后将录音遗嘱的载体封存,并由遗嘱人、见证人共同验证、签名,并注明封存的年、月、日,交见证人保存。除订立遗嘱人为聋哑人外,不能用旁人的提问、遗嘱人所作的摇头或者点头来表示遗嘱内容,或者是以手势的形式来表达所订立遗嘱的内容,以避免日后有所争议。

(五)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在5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高。公证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六、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关于以上立遗嘱时需要的见证人资格,具有严格的要求。以下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和代书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4、盲人、文盲、不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不能成为该遗嘱的代书人或见证人。其中,“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关于遗嘱的撤销、变更问题,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现实生活中,从国学泰斗到著名画家,从寻常百姓到亿万富翁,有关遗产纠纷的风波层出不穷。为了防止子女因财产起纠纷,也为了避免子女将来继承财产的繁琐手续,不少老人会选择生前立下遗嘱。然而,对于掌握法律知识不多的人来说,想要立一份有效的遗嘱似乎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因此,应掌握遗嘱基本的法律要件,每一个细节必不可少,才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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