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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书式耍赖内幕,很多老司机都在用

时间:2017-12-08 15:29:36  来源:  作者:

仔细看了相关判决,其实听起来耍赖两年的“教科书式耍赖”另有内情!

事情要分两段儿来看,而且第一段儿的“耍赖”手段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司机都在用!

为什么有发生事故“不要全额垫付”的说法? 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程序是什么?

据伤者儿子爆料,车祸肇事致人成植物人后,两年多时间内肇事者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由于受害者儿子微博视频曝光,河北唐山“教科书式耍赖”当事人终于引发关注。现涉事人员已被司法拘留15日,且列入“老赖”名单。

律师要理智分析,所以仔细看了下案件资料,发现这事儿实际上得分成两段儿来看。第一段时事故发生后,到法院判决生效期间,第二段是法院判决后的强制执行期间。

就本案来讲,事故发生时间是2015年10月,车祸后受害人“五次转院,四次开颅手术”,最终得以保命,但成为植物人。目前资料显示法院的判决时间是今年的6月8日,判决结果是肇事司机黄淑芬需赔偿85万余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受害人儿子赵勇称车祸发生2年多来,黄淑芬既未主动承担医疗费也没有真诚道歉。很多人确实会感到愤怒,但殊不知,其实黄某的前半段“耍赖”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是肇事司机常用的手段!法律上甚至没有错儿!而且看本案判决,肇事方也并非只付了26000元。

根据目前看到的唐山市丰润区法院的判决书(2017冀0208民初943号),事故为双方责任,黄淑芬负事故主要责任,肇事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2015年原告即已起诉该保险公司,并以调解的方式收到了保险公司支付的308000元。这次是单独就保险承担以外的部分起诉。而且,在此次起诉之前,被告垫付了26000元医疗费并支付了50000元押金,实际被告之前共垫付了76000元。

先不说本案,通常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一般是什么处理程序呢?

情况不严重,双方自行和解的情况我们就不说了,就以发生了人身伤害结果的交通事故而言,首先是打122报警、如果伤者情况严重应同时打急救电话求救,然后就是等交警出现场,并视情况出具事故责任认定。

至于伤者的抢救费用,一般来讲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机动车事故的责任方很多会先垫付,也许是全部抢救费用,也许是一部分抢救费用。但这时并不能强制车主垫付费用,因为还没法律生效判决对责任和赔偿数额进行最终认定。

如果肇事方没有垫付抢救费用,受害人自己暂时也无力支付的,理论上医院也不能见死不救,在抢救费用方面法律上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的规定,可以通过交警协调由该基金垫付一部分费用用于急救,机动车都有保险,视情况也可以联系肇事方的保险公司适当垫付一部分费用。

抢救之后可能有一个长期的治疗过程,可能发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前面说过在抢救时很多司机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会垫付一定的抢救费用,但是在抢救之后的治疗阶段,很少有司机会全额垫全到治疗结束。有的会再视情况垫付一部分,有的则不会再付。而是交给自己的保险公司处理。

而且,这时很多司机会被老司机教育%20“原则上不垫付费用,一切交由保险公司处理”!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言传身教呢?

因为有些司机认为“我上了保险,赔偿自然就是保险公司的事儿!”%20还有的司机是因为听说碰到过受害方家属狮子大开口,或者本来伤不严重但就是用司机垫付的费用拖着不出院、有过度治疗等情况,因此以这种不垫付作为手段,促使受害人节省医疗费用。现实中也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同样的病情,选择进口的还是国产的药物、器具费用差别相当大。病人在花自己的钱和他人的钱治疗时,可能会选择不同的方案。而保险公司也会提出某些药物和器具如果不在医保范围内他们不给理赔。

所以,造成这种不全部垫付的局面原因是多样化的,在现实中发生交通事故,讲人情道理的肇事方,通常会垫付急救的费用,并视情况多垫付一部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或护理费之类的。有些不太讲人情的肇事方,真的可能本着一分不付的原则,等着起诉。等法院审判后,确定应该赔偿的数额,然后先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理赔,其它如果还需要赔偿,再由车主支付。这是很多时候的现实!

就本案来讲,确定肇事方赔偿责任的一审判决是在今年6月8日才作出的,也就是说在这个判决生效前,这案子的赔偿数额并不确定,也没有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这时如果肇事者付钱,就属于交通事故中肇事方“主动垫付”阶段。我们前面说过了,在这个阶段不垫付或不全额垫付医疗费用,严格地讲还不能属于法律上的耍赖,因为垫付并非肇事方强制义务。当然从人情角度讲,如果对事故责任没争议,自己又并非没有履行能力,人家伤得那么重,肇事方即使不全额垫付,也应该适当支付一定的医疗抢救费用,如果真做得太绝,人品确实也是有问题!

但在这个阶段,不垫付费用,还不能强制采取措施。什么时候才可以呢?得法院判决生效确定了履行义务的准确数额之后!法院判决生效,拒不履行判决、转移财产就属于法律上的老赖了,如果真有支付能力,还态度嚣张的叫嚣有钱也不给,就真的没道理了!而且,黄淑芬自称大不了判刑,判了就不用给钱了,法律上也是不成立了,拒不履行判决,判刑后还款责任也不免除。而且如果确实有财产,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不是必须被执行人配合。这时关键就看是否有财产及执行力度了!

法院判决生效后,一般会有十天左右的自动履行期间,过了这个时间不主动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时才属于法律上认定的耍赖时间范围。原告申请执行的时间目前没看到介绍,正常情况下,这案子赵勇一方应该不会拖延申请,也就是申请执行的时间应该是在2017年的6月中下旬,到赵勇在网上曝光此事,执行应该有了5个月左右。这段执行期间,法院到底做了哪些工作?采取了什么执行措施?我们不知道,但赵勇逼得要上网曝光,想必他对这段时间的执行力度应该是不太满意的。

如果我们不考虑道德,只从法律角度讨论这个问题,我觉得重要要关心的赵勇申请强制执行之后的事儿,这段时间法院的执行力度是否到位?是否采取的必要的执行措施?曝光后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入黑名单的措施,在这之前是否就早该采取?被执行人是否确实有隐瞒、转移财产的行为?这些行为如何查实、控制?

希望这件事儿不能止于被执行人被拘留、入黑名单而终止,而应该重点查清楚上述问题,如果执行环节有问题,应该从制度上、法律上制度解决执行力度不够的事儿。因为不是每个执行的案子都有机会被这样曝光和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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