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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加良:派出所被判单位受贿罪案的法治警示

时间:2017-12-11 23:38:19  来源:  作者:

派出所被判单位受贿罪案的法治警示

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粤0891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违规收钱放人的雷州市西湖派出所构成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20万元,2014年2月至2016年6月初任该所所长的曾常明被判刑一年。此案为派出所被判单位受贿罪的国内首案,社会关注度极高,值得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分析。

派出所的执法行为具有覆盖面很广、所涉事项复杂多样、极易对相对人的自由和财产产生很大影响的特征。派出所的执法行为能否严格依法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依法行政的水平高低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速度快慢。派出所执法行为的规范化程度,将实质性地影响着基层治理的法治化进程。从网上公布的判决书中逐一精准地析出涉案派出所的违法行为,有利于从反面为派出所的执法行为提供鉴戒、促进派出所提高依规执法的自觉意识,有利于彰显从内部和外部两个层面对派出所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的必要性,最终将有助于针对派出所的执法行为形成“不敢违规,不能违规,不想违规”的机制。

“收钱放人”成为长期性行为,这是涉案派出所之行政行为的最大瑕疵。曾常明的供述和副所长、民警、辅警的证言,都证明“收钱放人”是早已有之的惯例,这一惯例存在于西湖派出所已超过十年。执法者对“惯例”称谓的麻木认知和有意遵从,内部监督者的无视或纵容和外部监督者的有心无力或力有不逮,使得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以致案情披露后民众方特别惊讶地得知此潜规则的客观存在与长期运行,派出所执法行为的公信力因此出现断崖式下降。处在维护社会治安的第一线,派出所工作的确任务重、风险大、待遇不高,但这不能成为涉案派出所将“收钱放人”常态化的正当理由。涉案派出所将违规收取的款项部分用于派出所的开支和支付线人费、值班组夜餐费,这致使其行为很容易被要求给予“同情式理解”,因为此种行为多被看成是经费紧张所诱发的无奈创收之举。与放弃履行法定职责所带来的巨大危害相比,涉案派出所如此创收举动背后的貌似无奈显得苍白无力,更何况尚有部分款项被有预谋地私分。

“越权罚款”成为普遍性行为,这是涉案派出所之行政行为的公然瑕疵。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97、106条的规定,派出所只可决定警告和500元以下的罚款,派出所应向被罚款人出具罚款决定书和罚款收据。2015年7月至案发前的一年内,涉案派出所办理“收钱放人”案件21件,共收取罚款137400元,平均每件罚款超过6500元;从数十位证人的证言看,罚款低于500元的案件极为少见。涉案派出所在并非零星的案件中超出法定额度决定罚款,明目张胆地侵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执法领域,毫无顾忌地严重违反“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的基本法理,且具有很强的随意性,使得派出所执法行为的严肃性和谦抑性荡然无存。

“故意不网上办案”成为持续性行为,这是涉案派出所之行政行为的明显瑕疵。依照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第15条,除案件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及办案系统使用前已经受理或者立案的案件外,公安机关所有行政、刑事案件均应当通过办案系统在网上办理,网上办案自此成为法定的原则性、通常性办案方式。网上办案可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可更好地以全程留痕的方式消除不网上办案可能存在的权力寻租与权力腐败。涉案派出所不进入公安机关警情综合处理系统、不按规定的案件办理流程报批、直接“收钱放人”的做法,显然是把网上办案当成了例外性、补充性的办案方式,错误地颠倒了网上办案和不网上办案二者之间的关系,主观故意显而易见、客观行为清晰可辨,其对办案规则的违反可谓“明火执仗”,当然也决不能被容忍。

交钱走人的吸毒者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外地警方抓获后,将涉案派出所的“收钱放人”说出,从而导致案发。“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民间俗语再次成真,“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警示名言再次应验,执法者凭借专业特长可逃避法律规制的难度也由此加大。涉案派出所的犯罪线索由上级公安机关移交,显示内部监督的方式并未完全失效,线索移交机关的“不护短,不手软”值得肯定,但不能因此而降低对内部监督之有效性和外部监督之必要性的重视。检察院对派出所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必要性论证,经由此案将得到大幅度的加强。

对派出所执法行为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各有其长,也各有其短。涉案派出所“收钱放人”行为的长期性、普遍性和持续性,说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方式都有被继续强化的空间,合力的形成仍需时日和努力。

出处:《民主与法制时报》2017年11月30日第6版

发表时题目为“应强化对派出所执法行为的监督”,内容略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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