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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对“台独”行为的效力

时间:2017-12-24 22:20:45  来源:  作者:

论我国刑法对“台独”行为的效力

昨日《环球时报》发表《社评:该是“台独”势力听到丧钟的时候了》,建议在“台独”阵营内制造恐慌和分裂,形成有效的长期威慑。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应当尽快准备多种应对措施,有必要考虑通过刑事手段,追究以蔡英文为首的“台独”分裂分子的法律责任。

一、我国刑法对“台独”分裂分子的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台独”分裂分子实施的分裂国家的行为,可能是在我国实施,也可能是在国外实施,但无论在何地实施,其结果都会对我国领土完整产生危害后果。因此,可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进行管辖。

二、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关罪名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种类,“台独”分裂分子实施的分裂国家的行为,可能会涉嫌如下罪名:

1、分裂国家罪。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5、间谍罪。刑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三、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考虑的原则

1、应当考虑特殊的历史背景对台湾人民观念的影响。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基于特殊的历史背景,有部分台湾人民认为台湾与大陆都属于中国,但台湾与大陆两者关系是对等的。这部分人民本质上并不反对国家统一,应当区别对待。

2、应当允许自我转变。台湾人民先后经历了日本殖民统治、国民党割据统治、民进党与国民党轮流统治,观念上难免会出现混乱。对于过去实施分裂国家行为,但现在已经放弃实施分裂国家行为并转向拥护国家统一的人员,不应当再追究刑事责任。

3、应当重点打击“台独”顽固势力。对于多年来一直叫嚣、推动“台独”,并且通过台湾的“立法”“司法”“行政”官方行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公职人员,或以“台独”为目标并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个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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