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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老兽》中的法与情

时间:2017-12-24 22:23:32  来源:  作者:

“家与孝”在中国文化中占据核心地位,也是超越历史与民族的永恒主题。新人导演周子阳的新电影《老兽》,通过一个“不幸家庭”的故事,以半剧情片、半纪录片的形式,展现了“家与孝”在残酷的社会现实中的复杂性。

正如电影最初的名字《老混蛋》,主人公老杨确实是有点混蛋,遗弃老伴、不管子女,整日里“花天酒地”,在生活里不时地“使坏”,甚至偷卖了老朋友托付的骆驼。但他又不是典型的坏人,他的所作所为,都不是出自纯粹的“恶”,而是遵循着自身的一套逻辑:他卖了朋友托付照看的骆驼,买了红色大衣给情人,是要展现他的“浪漫”;他“偷拿”了子女给老板做手术的救命钱,是想要报答老朋友曾经的相助之恩,同时他片面地相信医院不会见死不救。单单从老杨自身的角度看,他不仅不能算是坏人,反而显得有情有义。

虽然电影没有明确,但不难推测故事的背景在内蒙古自治区的鄂尔多斯,这同样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城市。鄂尔多斯域内有成吉思汗陵——埋葬着草原之王成吉思汗,恰好扮演老杨的鄂温克族演员涂们也饰演过成吉思汗;同时,它又紧邻着黄土高原,是黄土文化,亦即中原文化的代表区域。也就是说,这里是游牧的草原文化与儒家为内核的中原文化的交流、碰撞之地。“家与孝”是典型的儒家文化,父慈子孝是儒家的经典理想;而在草原,动荡不安的游牧生活,又使得“情义”更加被看重,这些不同的文化与价值冲突,放置入老杨的身上,就显得处处不协调,也造成了种种的戏剧冲突。电影中老杨去找女儿,从草原的鄂尔多斯到陕北的榆林,似乎也是在两种文化间穿梭的某种隐喻。鄂尔多斯的意义还在于,它是中国早期粗放式经济海潮般起伏的一个代表,这个曾经依靠煤炭、天然气等能源近乎“一夜发迹”的城市,也在近年经历了无奈的经济停滞。与这个城市一样,老杨也曾经有过生意上的成功,但随着经济形势的逆转,公司经营的失败,他很快陷入了生活窘境,而老杨本来是个自尊心极强的男人,这也是他一系列苦闷、不满的心理来源。

故事的后半段,实际上更多的是围绕着子女的“非法拘禁案”展开的,因此也包含了更多的法律意蕴。客观地看,子女们对他的捆绑,乃至拘押到地窖里,确实也是“事出有因”:瘫痪的母亲病情危重需要手术,三个子女破费周折地凑够了手术费,却被老杨偷偷拿走了。并且类似这样的行为还不是第一次,老杨难以再得到子女们的信任。推延到之前子女们为救母亲的所作所为,虽然充满着小市民的算计,但大多反映着现实生活压力下的真实人性,即便是最终设计捆绑老杨,也是在当事人的理解下实属无奈之举,也就是说,子女们也都不是“大恶”。

公允地说,围绕着这起家庭纠纷造成的“非法拘禁案”,司法机关的处理可以说中规中矩,完全在法治的范畴之内。派出所出警,及时地解救了老杨,但了解到属于家庭矛盾,劝慰了想要把儿子们“关几天”的老杨;基层法院,对家事纠纷,同样优先采取了调解的方式,主审法官自始至终保持了理性、克制的态度希望双方能冷静,和平解决纠纷。在老杨愤怒离庭后,法官又追出来,不厌其烦地反复确认:“你是不是不接受调解?”老杨给出了坚决的回答。

法院这样的处理并没有问题,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但在调解后,影片剧情的设计却与现行法律存在着细微的差别。依照《刑事诉讼法》,自诉案件在调解不成后,转入审理,而自诉人在判决作出之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也就是说,如果仅仅是在人民法院解决,自诉人在判决前是可以撤诉的。然而,大概是出于戏剧冲突的需要,编剧将老杨中途退庭,不接受调解的后果变成“转为公诉”,按照剧情设定的逻辑,公诉后就不能撤诉了,于是逐渐消了气的老杨,又陷入了愧对子女的另一重矛盾与自责中。实际上,类似老杨这类轻微刑事犯罪,司法实践中并不大可能会被转入公诉。

虽然,涉及家庭矛盾的的自诉案件转入公诉并不常见,但仍然有理论上的可能,比如确有证据的严重刑事犯罪行为。就该片而言,对子女们的非法拘押行为,法院作出了拘役数月的判罚,也于法有据。但是,这样在法律程序上并无瑕疵的判决,造成的却是当事双方的不理解,对于老杨本已紧张的家庭关系更是雪上加霜,这不禁让人想起了另一部著名电影中“秋菊的困惑”——老杨对司法所求,本非如此。

回到一般常理,子女们对刑事判决的疑惑可以理解,因为他们奉行的是生活中长线条的“因果关系”,他们的捆绑、“拘押”,只不过是因为老杨之前的种种不可饶恕的错误。但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的不同,正如学者刘星指出的,司法对纠纷的解决,虽然也关注因果关系,但更注重“一事归一事”,即截取事件发生“长链条”中的一段处理,如果偏重于“因果关系”,则会使案件审理形成拖延趋势并且复杂化,故司法必须截取长线条“因果关系”的一段,对特定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作出裁断。

延伸之,我们也可以藉此思考司法作用与社会的可能与限度,或者司法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社会与家庭。司法是一套充满着现代思维的制度,它遵循严格的形式理性,在诸多条件的制约下,最终得到的是一个“判断”,并且仅仅是对“一事归一事”的判断,司法无法、也不可能回归到每一个人生活的长链条去分析,再作裁断。对于很多社会纠纷,特别是家庭成员间的矛盾纠纷,司法裁断是有它的局限性,但从另一面看,这也正是司法之所以有效,之所以高效的原因。

然而,这也并不是说司法在于百姓息息相关的生活“细故”中就毫无作为,只是,在法律的刚性与生活的柔性,法律思维的“片段化”判断与日常思维的长线条观念中,司法还需要作适度的调整。诉讼与调解制度的设计,或者个案的裁断,应当能更好地恢复和谐社会关系,进而以公平正义起到“保护社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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