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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醉酒开车造成5死2伤,最多判7年?

时间:2017-12-27 20:47:52  来源:  作者:

12月22日4时40分许,在哈尔滨市二环桥的桥面上,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正在作业的环卫工人4人当场死亡、1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人受伤正在医院进行救治。

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转载需在文首标明作者及出处

肇事车辆车身印有“首汽网约车”字样,驾驶员向现场交警称,事发时车辆方向盘转向系统突然失灵,随即发生车祸。但经检测血液乙醇检测值为146.19mg/100ml。

一次事故5死两伤,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当然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受害者家属也提出要严惩肇事者。话说最近杀人偿命这个说法频繁出现在网络和媒体上。比如陈世峰杀害江歌的案子,大家都觉得该偿命,但按日本法律只判了20年,似乎还算重的。再比如前两天刚刚发生退庭风波的保姆纵火案造成4人死亡,这个案子虽然被告人律师力陈消防有问题,但大部分法律人士看来,预测莫焕晶基本上仍面临被判死刑。

俗话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但是法律规定却不那么简单,比如交通肇事案中发生的死亡,不被判死刑大家其实是可以理解的。%20那么明明知道醉酒驾车危险,仍然开车,而且造成5死两伤的严重后果,能不能被判死刑呢?

从法律上来看,能否判死刑关键看嫌疑人构成的罪名是什么?如果按交通肇事罪处理,是不可能判死刑的。

因为%20按《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一般是在三年以内量刑,情节严重的最多也就判七年。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才可以判七年以上。

有人说醉酒后明知可能造成危险还驾车,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能否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来定罪呢?那个罪名可是有死刑的。

醉酒驾车撞人确实有过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比如2008年成都的孙某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就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一审被判死刑,二审家属尽力作了赔偿与受害人达成谅解才被改判无期。

但是并不是所有醉酒驾车发生严重事故都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如果这次哈尔滨的事故,肇事车有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的行为,可能会被追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如果就是一次冲撞产生的事故,那也只能按交通肇事罪处理,最高刑事只能是七年。

这个结果可能让很多人无法接受,来看看大家都是怎么评价的:

但追究法律责任不是道德审判,我只能按法律来分析,不同情况法律追责的标准是不同的,也许有些极端情况确实让人觉得不能接受,比如致5人死亡竟然最多只判七年,这一点在没有修改法律之前就是现实。

当然,也希望立法部门能注意这方面的问题,打击了这么多年的酒驾,仍有这么多人酒后驾车,说明酒驾入罪的尺度,不该放松。同时也应该考虑,酒后驾车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最高刑定为七年是否真的合适,是否需要进行调理?不妨对此进行相应的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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