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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工委缘何剑指“婚姻法解释第24条”?

时间:2017-12-27 20:48:12  来源:  作者:

此文首发于2017 12月26日《新京报》“评论”。

1224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门将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份报告,首次集中公布了近年来全国人大备案审查中推动相关部门纠正“带病文件”的十大案例。其中,推动解决《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争议赫然在列,再次引起了社会各界对相关问题的热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告显示,仅2016年以来,收到公民提出的针对该条司法解释的审查建议就有近千件。相关部门负责人甚至用“每天像雪片一样”来形容民众的呼声之大。那么该条司法解释的内容究竟为何?民众的意见为何如此集中呢?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稍加比较即可看出,《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只有一个条件,即“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即便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都被一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另一方如果要想豁免偿还责任,必须要自行举证证明:债权人与配偶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债务人与其配偶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即,《婚姻法》确立的夫妻一人举债“以个人债务为原则,以夫妻共同债务为例外”的原则,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那里变成了“以夫妻共同债务为原则,以个人债务为例外”。而且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确立的极为狭窄的例外情形中,还对未举债一方科以举证责任,可以说是根本改变了上位法的立场和取向。

司法解释和上位法的背离,引发大量婚姻中的一方在不知情、无合意的情况下“被负债”、被执行甚至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丈夫在外欠下赌债、毒债或者高利贷,妻子被债权人跟踪、威胁、骚扰的报道不时见诸媒体。夫妻关系原本是两个独立人格主体的情感结合,由此带来的财产关系也只是情感结合投射在法律上的结果。将夫妻财产上的共有关系扩张解释、类推适用到夫妻一方对外负债上,不符合人格独立原则下自我行为自我负责的要求。

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年初公布了《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明确: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补充规定》对司法实践中反映最为突出的问题给出了回应,但有人认为这离《婚姻法》“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这一前提仍有距离。

报告显示,全国人大法工委于今年6月召开座谈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研究,推动解决有关问题。《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未来命运尚不明了,但可以肯定的是,相关规定必须要在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利益特别是债务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利益之间取得更好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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