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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旧房拆建审批中存在的问题

时间:2017-12-27 20:51:05  来源:  作者:

危旧房拆建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总平替代村规:总平的面积多大,是以拆建房屋为主还是周边几栋?建议给予明确。

注:

   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起,总平图不能替代规划,总平仅能作为建设项目总体布局及各配套设计具体设计示意表现。

  2、一般控制区规划已编制但还未批准的是否可以以总平替代?无房户是否可以在一般控制区内新建?

注:

   已编制但还未批准的控规无法律效力,总平不能替代控规,规划与总平不是同一个法律层面的效力。

  3、国道、省道、县道、乡道、铁道、河道等控制区内审批主管部门不签署意见怎么办?建议县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明确意见签署部门并出具书面文件。

注:

   应以平阳县政府为主体召开多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实现“政府牵头、部门合作、公众参与、思想统一、科学决策、依规办事”原则。

  4、重点控制区内原拆原建可否放开至三层?建议三层以下的可统一拆后新建三层,三层以上含三层的按原拆原建,这可促进一、二层危房群众的拆建积极性。

注:

   危旧房修建实行“原址不变、高度不变、规模不变”的三原则,原拆多建违背了“原状修复”的实际原则,危房修建本身已不具有很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如自行突破原拆多建反而会增加管理上的成本负担,同时产生了执法不依法的负面影响。

  5、根据((平政办(2016)27号)即:平政办〔2016〕27号)文件文件精神,属住房困难户,且不占用城市道路、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经四邻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可以适当放宽到3层而占地面积不可扩建。但因部分房屋原占地面积本较小,在给予建3层后依旧没有满足人均建筑面积25㎡,仍属于住房困难户。以三口之家为例,原房占地面积24.5㎡(长7m ,宽3.5m),建3层后建筑面积为73.5㎡,人均认为24.5㎡。类似情况,拆后新建房屋占地面积是否可适当增加?建议条件允许的可给予占地面积扩建。

注:

平政办〔2016〕27号文件文件仅仅是作为当地区域内为实现一定时期内因建设需要制定相应的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而不是行政法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层面完全不同,镇政府自行突破在无法可依的管理思维本身是一种错误的体现,原则问题没得改变与商量的余地,规划即是长期计划体系意图表现不得随意更改。

  6、同屋连栋申请扩建加层,如果有一户不符合住房困难户,是否可以考虑到房屋整体性给予统一层数审批?(例如:梅溪有一栋房屋10间拆建,其中八间都符合批建三层,中间有2间因是1个人,不符合加层条件,不能连栋审批三层。建议有类似情况可根据房屋整体性给予统一层数审批,)

注:

   拆、扩建是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事项的实施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城乡规划、规范标准、地方政府的指导意见等为依据,如上所述因大部分住户拆改意向因局部住户受人均面积限制条件影响,应从考虑大利益为原则前提接受整体改建的变通思维,其中两间的住房改、扩建应从其他相应政策来弥补(如:交纳部分配套费用等)。

  7、老房因自然灾害倒塌、特殊困难群众危旧房是否可以简化审批程序,尽快的给予审批重建?建议因自然灾害倒塌、特殊困难群众经住建、国土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后属严重危房的可允许先拆建后补批程序或出台简化审批程序给予审批。

注:

   法律规定先批后建的原则不能突破,但可以启动灾后重建的快速通道,各镇(乡)牵头部门配合实行现场办公、集中办公形式予以解决。

  8、村集体建办公楼、老人活动中心、文化礼堂等是否可以给予拆建?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给予

注:

   类似公益性的公建项目拆建应符合规划要求,由县政府统一制定政策实施。

  9、群众普遍反映比较强烈的是危旧房拆建审批时间太久,一般一间危房拆建正常的审批程序需三个月左右。建议能否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

注:

    程序与时限是法定的,但可以启动灾后重建的快速通道,各镇(乡)牵头部门配合实行现场办公、集中办公形式予以解决。

 10、农村无房户新建及老房拆建需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示;村民普遍反映村里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难度极大,村民代表很难召集,还需发放补贴。建议是否以村两委会通过并公示即可。

注:

    村民代表大会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的权利,村两委不能代替村民代表大会,只能行使代表大会的决议,它是执行者不是决策者。

 11、农村危旧房拆建签订四邻协议关系存在邻居因产生矛盾的拒绝签订,从而使部分危旧房在审批中批不了。在目前大拆大整的范围中能还存在这样的问题,建议是否可以通过村两委会同意并通过公示替代四邻协议。

注:

    村民代表大会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的权利,村两委不能代替村民代表大会,只能行使代表大会的决议,它是执行者不是决策者。相邻权是物权法规定的相邻关系的一种权利与义务,危房拆建本身会涉及到相邻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如相邻建筑:排水、建筑物墙体开裂沉降、超高影响、遮挡阳关与通风的影响等等),如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可不需相邻意见。另外,因历史习惯形成的通路后因危房改建缩短通路间距,虽符合规范要求但不符合《民法通则》因“历史习惯”也因提供整栋或整体区域的相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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