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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该是什么样?

时间:2018-01-08 17:49:36  来源:  作者:


正在进行的第十届中国律师论坛上,主论题是《律师法修改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律师协会会长们共话律师制度改革,大家不乏真知灼见。

学者们也不甘其后,提出了有见地、有温度的论点。

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的演讲论题是《新时代律师业的改革与发展》。陈教授认为,绝不可以把律师法当成律师管治法或律师惩戒法。律师是弱势,维权保护是永恒的主题!

据说,陈教授是出了名的在演讲时言词激烈、直指弊端之人,他在面对法官听众群时也能大谈法官队伍之腐败。

陈教授此番演讲是在中国律师论坛这样的高规格会议上,他敢于开风气之先,敢于说真话、说猛话、说有份量的话,难能可贵!

陈教授的演讲立即引起律师们的关注,律师们热议起来。

那么,《律师法》作为律师业的根本大法,应该是什么样的?

行业内的共同意见是,《律师法》应当是律师指导法、律师支持法、律师保护法、律师规范法、律师培育法!

首先,《检察官法》、《法官法》没有成为检察官、法官的管治法或惩戒法。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各自的职业专门法,立法的宗旨与定位应当是一致的,才能保证法律共同体基调一致、标准一致、法律地位一致、立法的目的能达到;才能保证法律共同体内各职业的平等、自由、发展、大家都是有尊严的与协调的;所以,《律师法》不应该成为律师管治法或律师惩戒法。

其次,即使强调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性,强调制度设计的重大意义,却事实上成了职业群体的分水岭。由于角色定位、法律功能、职业特性不同,律师必须与强大的公权力及凛然的公职人员对抗、角力,天然地处于“弱势”,甚至可能因制度设计而演化、具象成群体或个人的恩怨,律师需要支持与保护就成必然;

再次,律师的发展制度、执业制度、分配制度都与法官、检察官有巨大的差异,虽说律师应当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统一收案、统一收费”,但事实上,大量的个人所的存在、律师事务所公司化、规模化并不多见更不成熟,所以,对律师的指导、规范、培育就非常必要和必须。

因而,作为行业专门法的《律师法》,应当突出对行业的指导、支持、保护、规范、培育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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