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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敏:《红色娘子军》的演绎权

时间:2018-01-08 17:51:28  来源:  作者:

 

【无相反证据】梁信诉中央芭蕾舞团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书和二审判决书分别两次使用了“无相反证据”推定,内容如下:
1.由该证据可以看出,梁信在1964年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的
改编过程中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这一行为上的帮助亦可佐证梁信对于中央芭蕾舞团1964年的改编及表演行为具有事实上的许可。
2.中央芭蕾舞团一次性付给梁信同志人民币伍仟元",其中虽对于费用性质无明确约定,但其中所引用规定均针对的是著作权许可使用情形,而非著作权转让情形,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初步认定该费用并非转让费用,而系许可费用。
第一个推定,可以这样理解,行为优于意思,如果没有相反意思,行为被推定为合理理解的意思;
第二个推定,可以理解为,较重要的意思与较轻的意思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主张较重的意思需要证据,否则理解为较轻的意思。
检索中央芭蕾舞团诉讼代理人陈界融律师2015年8月1日博文交代的要点,“交易习惯和常理”是双方都主张争执的理由,对双方都有不利和有利:
有利于中央芭蕾舞团的理由是:梁信所持老李团长的信是初议,本身没有什么证明力,缔约是最终结果,“一次性”支付“5000元”,是永久买断,符合交易习惯和常理,“更符合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但是,根据同一常理和商业习惯,5000元买断著作芭蕾演绎权,在2003年明显不合理呀。要点是,协议有瑕疵,双方都没有明确付费的性质。因而法院适用推定是合理的。
界融教授是我认识的,他最近的博客没有提这件事,我不知道他现在怎么看这个案件。
【胜诉了还是败诉了】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中央芭蕾舞团:
一、停止侵权,即在未经梁信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演出根据梁信作品改编的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
二、公开向梁信赔礼道歉;
三、赔偿梁信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律师费五万元,共计人民币五十五万元。

原告取得了一半胜诉,具体而言,1.永久许可已成事实,原告败诉,2.赔礼道歉仅限于少量未注明原编剧名字的行为,小部胜诉;3.获得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两万元共计人民币十二万元赔偿,小部胜诉。
但是,原告真实意图是什么,我们并不清楚,
如果原告的真实意图是强化原编剧的署名权,并获得作品演绎的合理收益,那么其他诉求都是手段而已,因此,是全面胜诉
但是,基于推定授权和后来协议不明确的情况,中央芭蕾舞团其实是侥幸复活了红色娘子军,并没有什么“《红色娘子军》将遭遇被迫停演”的问题。中央芭蕾舞团
已经大胜
只可惜, 中央芭蕾舞团没有用法律思维想问题,对于诉讼结果缺乏正确评价,估计也很不满意律师,故而“严正声明”可以推定绝非律师意思。
【建议】
只可惜,许多法律人凑热闹吆喝,也不知道吆喝的声音与外行有什么差别。
我建议中央芭蕾舞团积极危机公关,更改声明,正好,我和我们也想看《红色娘子军》了,票房才是真理,进而也证明你们和文化管理部门其实也不行,文革的艺术还是弥足珍贵的艺术,唉,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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