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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高铁女“事件,有关部门的反应是否过度过急

时间:2018-01-10 21:32:00  来源:  作者:

 

    “扒高铁女“事件,有关部门的反应是否过度过急?


201815日,合肥火车站发生一起“女子扒高铁车门”事件,从事发时车上其他旅客手机拍摄的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时因该女子一家三口赶火车晚到,在高铁将要关门时,该女子用身体霸占在车门处,阻挡车门关闭,同时要求在场的铁路工作人员通知检票口工作人员给其丈夫放行,在工作人员口头警告并试图将其拉出列车时,该女子瘫倒在地,脚卡住车门,车门被迫重新打开,女子立即起身又“坚守”在车门口,视频持续时间近4分钟。根据当事人接受媒体采访时的陈述,后来乘警将该女子老公放了下来,一家三口最终“顺利”登上列车。

视频曝光后,该女子的行为受到公众强烈谴责。确实,如此以“血肉之躯”拦在车门口延迟高铁发车的漠视规则行为,不仅应当受到道德谴责,甚至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和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的,属于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可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 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元以下罚款。”。根据合肥铁路部门的官方通告,该女子行为造成列车晚点发车,影响了列车正常行使,因此行政处罚当有法律依据。进一步看,由于一条轨道上不止该一辆列车停靠,该女子行为还可能影响这条线上其他车辆的调度,受影响的可能不只是这一辆车和这一车人,其他班次的车和更多公众的出行都可能受到影响,如果情节严重,甚至还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事情过去5天,负有直接责任、掌握一手证据的铁路公安部门的调查结果尚未公布,而涉事女子所在单位却“反应敏捷“。经查,该女子系合肥市庐阳区永红路小学的教师。事发后,庐阳区教体局当日即召开新闻通气会并立即成立调查组,称分头向合肥火车站和当事人了解情况,后调查组认为,此举行为极坏、影响恶劣,并在19日对当事人罗某某做出了”立即停职检查“的处分,同时勒令当事人所在学校深刻检查,还承诺将在全区内开展教师师德师风警示教育。

看到该则处理结果,一方面为庐阳区教体局应对舆情的态度和速度折服,另一方面又不禁产生以下疑问:一是负有直接查处责任的部门尚未公布最终调查结论,自家单位倒先对自己动了手。虽然”停职检查“尚算不上结论性的处分措施,尚有保留工作的可能性,但其对当事人眼前甚至今后教师职业生涯的影响,无疑是深远的。二是庐阳区教体局勒令该教师所在学校”深刻检查“,似乎让人感到校方有监管失职之责。然而,该教师的行为完全是与工作职责无关的个人生活中的过激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也不在学校,学校根本无法监管。三是该教体局还承诺立即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师德师风警示教育,更让人感到似乎其他教师也有”犯事“之虞。如此“出现一个,惩罚一锅,教育一片“的做法,在公务员系统里很为常见,即便如此,也是那些有代表性、容易多发的负面事件,才被作为”教育一片“的”范例“。该教师的个人行为是否有代表性,是否需要上升到对全区教师的警示教育的高度?难道每个教师,都有去”扒火车“的风险不成。在如今的网络自媒体时代,官方对舆情的应对,逐渐由以往的消极应对鸵鸟政策转变为积极应对、抢占先机。庐阳区教体局如此高效地处置该事件,对避免舆论的枪口对准自己,自然有用,但是否过度过急,值得商榷。最后,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九条,如果该教师对教育部门的处理不服,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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