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RSS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热点

“高铁门”事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时间:2018-01-15 21:37:13  来源:  作者:


“高铁门”事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据媒体报道, 2018年1月5日,由安徽省蚌埠南开往广州南站的G1747次列车在合肥站上客时,罗某〔女〕以其丈夫尚未上车为由,用身体强行阻挡关闭车门。经工作人员和乘客多次劝解无果,该女子仍强阻车门的关闭,造成了该列车晚点发车。


罗某的行为着实非常出格,难怪此事一经曝光后,其所一手制造的“高铁门”事件,立即成为近日的议论焦点,她也成为众矢之的。这儿并不想分析她的行为性质和应得到什么制裁,只想讲讲她做出这些行为背后的个人思想因素和社会背景因素对她的影响。


“高铁门”之事令社会震惊是必然的,但我们细想一下其实这并不奇怪。任何事情的发生都有其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罗某何以敢如此胆大妄为?其个人的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淡薄当然是主要原因,也正是由于这个主因而导致她可以不假思索地做出违法行为,甚至也是这个原因令到她根本就不知道自己是在干着违法行为。在气愤的同时,她又是可悲的。


然而,罗某的行为仅仅是个别现象吗?显然不是。可以说,我国虽正在步入法治的轨道,但对于一个“人治”观念已根深蒂固的社会来说,要想法治观念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人人做到遵纪守法,还需很长很长时间。因此,像罗某这种堪称无法无天之人是不鲜见的,甚至可以说还相当严重地存在着,并自然而然的成为推行法治的绊脚石,影响法治的进程。


罗某这类人的共同点是没有法治观念,俗称法盲,他们的心中或是从不架设法律底线,或是虽有一定的法律观念,却又是弱得可怜,根本就经不起其他利益的冲击,若有利益博弈的事情出现,他们即可毫不犹豫地剪断法律底线。所不同的则是法盲的表现形式,大的如官员的随意以权代法、以权压法行为,公民的藐视审判权威和暴力抗法行为;小的如随意违法治安管理和交通法规行为,随意违法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行为,等等。这些行为每天甚至每时每刻都在发生,说明了什么?说明了法治社会的建立还需走漫长的路,说明了法律人的任重道远。


面对这么多令法律人气愤和沮丧、令法治蒙羞的事情发生,有识之士应该怎么做?光是义正词严地指责一番或暗自叹息一番后就了事吗?当然不能这么做,而是要以这些“无法无天”的现象出现为契机,用法律人的敏锐目光和理性思维去分析原因、解析现象,再积极提出合理合适的建议措施,供立法机关或管理部门参考,旨在加强对社会的法治引导和对公民的法治教育,长此下去方有结果。


不得不说的是,公民的“无法无天”行为屡屡发生,除了主因是法治意识淡薄之外,传统的仁义道德文化的教育缺失也是另一个重要原因。法治意识与先进的儒家思想其实是相辅相成的,传统文化往往是法治思想形成的基础,甚至还起到一种强烈的推动作用。只要头脑中存在着传统的仁义仁爱思想,就不可能敢去做出冒天下之大不韪的事。因为他们一旦做了,便会受到传统文化所主导下的良心谴责,会觉得差耻和无地自容,从而达到日后的自觉遵守。这种传统文化的能量是巨大的,其所产生的心理效应和良心现象,正是推行法治社会所必须的东西。只有整个社会或是主流做到了这些,时时被传统的仁义道德文化作为底蕴牵引着,那才是法治社会彻底建成之时。因此,我们怎能丢弃老祖宗留下的这些宝贝。


可见,除了加强公民法治教育、让公民建立起法律信仰、让整个公民社会的法治意识觉醒之外,还有上面所说的传统文化教育亦非常重要。这两者绝不可偏废,必须要同时抓好。最好从基础教育时就注重教育培养,奋斗较长时间后,必有明显效果。我们绝不能寄希望于法治社会的速成,那只会适得其反。思想观念的改变是没有什么捷径可走的,人的思想受制于许多因素,可谓千差万别,不大可能立马就能统一思想,必然是个循序渐进的转变和觉醒过程。如果面对这些现象,我们还继续消极以对,或只是会抡起大棒去打击而忽视教育引导,那么这个社会就永无文明进步之日,这才是最重要的一点。


当然,在如何教育和引导公民社会守法这个问题上,我们绝不能忽视各级官员、司法人员和其他法律人的榜样作用。从古到今,中国人就很有“榜样”情结,榜样就是心中所信赖和敬仰的“神”,一旦在心中树立了榜样,必然会随之效仿。而官员及法律人〔含司法人员〕的身份地位比较特殊,无形中成为了公民心里所希望的榜样,是否能成为一个好榜样那就至关重要了。


在这个问题上,现实的情况确实还有些糟糕,甚至有些人比普通公民的法治意识更加淡薄,这样的恶性示范效应也就可想而知。当众人纷纷对罗某这种人口诛笔伐的时候,那些对社会作了恶性示范的“尊贵”者,难度不觉得脸红吗?可悲的是,一些人倒是很乐于加入对他人违法的声讨行列,却从不自省,更不会想着如何去做好榜样,这根本就是五十步笑百步。


综上,罗某的行为固然可恨可耻,确应受到必要的法律制裁和道德谴责,但再提醒一下别忘了更重要的事,那就是通过一系列的这些恶劣事件,加强对公民社会的教育引导,让以后不再发生,至少是减少发生,这才能推动法治的进步。



〔原创〕

作于2018-1-12


上一篇:关于韦伯宗教思想的认识——读书随笔 下一篇:请为我们的检察情怀打Call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 物权期待权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实现
  • 关于王小盾性骚扰的十个假如
  • 送别【反贪即将转隶有感】
  • 先履行抗辩权与工程保修责任关系辩
  • 新形势下监察委的工作思路
  • 章太炎:白话与文言之关系
  • 买到的房屋与样板房不一致能否退房
  • 最全打官司攻略出炉!
  • 让“用心”成为一种习惯
  • 青年岳飞是如何炼成的?
  •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