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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扒门”女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法律意见

时间:2018-01-15 21:38:19  来源:  作者:


       在合肥火车站“高铁扒门”女子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的讨论中,压倒性的观点认为不构成,极少数人认为构成。作为一种民间讨论,笔者愿意参与,并为“构成论”者提供一些辅助性的法律解释意见。

       一、寻衅滋事罪流氓动机“存”与“废”的问题

    寻衅滋事罪是否必须出于流氓动机,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寻衅滋事罪并不必须具有寻求刺激的流氓动机。1997年修订的刑法设立寻衅滋事罪,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从流氓罪中原封不动的拆分出来,而是被赋予新意。其中,必须具有流氓动机就是其中之一,立法目的是为了满足现代高风险社会对秩序保障的要求。随着刑法的客观主义价值取向,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更多地聚焦在“社会管理秩序”上,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主要应当看对社会管理秩序的危害,而不是把“动机”作为刚性的标准。“高铁扒门”女子主观上可能没有寻求刺激的流氓动机,但其行为对现行规则的挑战及危害是极其严重的,从社会舆论可见一斑  这种对社会管理秩序极度蔑视主观心理状态,应该认定为已经达到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的要求。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是支持不把流氓动机作为该罪必备要件的观点,该司法解释把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四种情形并列为该罪的主观动机,而不是要求都必须具备寻求刺激的流氓动机,因此持必须具有流氓动机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论调可以休已。

    二、寻衅滋事罪“耍赖”与“耍横”的关系问题

    “逞强耍横”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表现之一,持“不构成论”观点认为“高铁扒门”女子是“耍赖”,而非“耍横”,认定“逞强耍横”应当含有暴力或威胁的成份。“高铁扒门”女子显然是“耍赖”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耍赖”行为都不构成“耍横”。“耍横”与“耍赖”其实是包容关系,“耍赖”达到一定程度,满足“耍横”的条件,仍然可以构成“耍横”。“耍赖”是指用无赖的方式行事,通常不构成寻衅滋事,如果单纯为私利“高铁扒门”影响运行,一般可考虑是“耍赖”。而当车站相关执行规则人员特别是警察到场执行职务,提出批评,采取制止措施后,该女子仍公然抗拒,并持“不屈不挠”的态度,其“逞强”的心态便暴露无遗。此时若不认定为“耍横”,不仅与法的原则相背,社会也不会认同。“逞强耍横”并非必须含有暴力或威胁,当面对执行规则人员批评制止仍激烈抗拒的,同样可以构成。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体现了类似的思想,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三、寻衅滋事罪“占有”与“占用”的问题

       刑法中寻衅滋事罪是具明罪状,没有“其他行为”作为兜底条款,因此,认定“高铁扒门”女子构成寻衅滋事罪就必须符合所具明的具体罪状。寻衅滋事罪状第三项“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坏、占用公私财物”,其中“高铁扒门”女子是否属于其中任意“占有公私财物”,就非常值得进行论证。关于此处的“占用”,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占用”是占有并使用的意思(百度词条解释),它以占有为前提;而另一种认为“占用”关键在“用”,对能够占有的物可采“占有并使用”的解释,对不能或不存在占有的物,就不一定非要强调“占有”不可。例如生活中常见的车辆占用道路的行为,此处的“占用”,并不是指已经“占有”了该道路,而是指道路被其占居使用,如在道路上违章停车等行为。如果我们对“占用”的解释持第二种意见,“高铁扒门”女子就可以归为“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也就满足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要求的行为要件。该女子扒门行为并不是占有高铁,而是通过阻止运行让高铁等其丈夫,改变了高铁当时的正常“用途”,服务其私用,这与“占用”道路违章停车行为并没有什么实质不同。

     如果允许司法活动对法律作出适应解释,对“高铁扒门”女子就可能作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评价,若如此,社会治理可能就又进了一大步。涉及司法活动中法律解释是现阶段法律界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今后会专门论及,现不作赘述。相对应于中国社会巨大的发展进步,中国法律在理论与实践方面的步伐实在太过缓慢,以至于一些域外学者在我们讲坛被奉若神明。 自愧不如的深层原因在于我们在实践中提出“问题太少”,理论便只好无的放矢,无法伴随丰富实践而深入追问下去。司法实践不要轻易放过问题,回避问题,而是要直面问题,敢于发声,提出问题。要通过积极思考,尽职解释法律,在推进理论发展的同时,不断提升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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