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RSS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热点

马苏起诉黄毅清诽谤罪——几个法律人的观点

时间:2018-01-17 09:09:58  来源:  作者:

赵虎律师:建议采用民事诉讼维护名誉权

有关马苏起诉黄毅清一事,我是很赞成的。

现在这个社会,能打官司的,就别嘴上嚷嚷。与其在微博上打嘴仗,不如去法院论个黑白是非。这种案件都是公开审理、公开判决的,到时候各位看客也可以得知真相。

只是没有想到马苏采用了刑事自诉的方式,控告对方构成诽谤罪。可能是代理律师的建议吧,每一个律师想法不一样,建议也不一样。

如果是我的话,不会建议用刑事自诉犯罪的方式。

这种方式,一来成功率低,胜诉率低,毕竟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黄毅清就算是诽谤,好似还达不到犯罪的程度。一旦法院得不到支持,就败诉了。

二来,不过是嘴仗,大家娱乐娱乐,何必到了你死我活的程度,一但定罪,此生就是仇敌,而且是大仇敌,因为你把别人关了进去,他会恨你不死。我不建议出来混多树敌。

此案,去法院起诉是对的,如果选择民事案件,起诉对方损害马苏的名誉权,就比较合适了。如果黄毅清说的那些话没有证据的话,胜诉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张玉娇:关于黄毅清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的分析

李小璐出轨风波过去几天,该事件没有随着时间的推移降温,反而越演越烈,近日,黄毅清在微博上面公开马苏的个人信息,马苏认为黄毅清公然捏造其吸毒、卖淫等虚假事实,贬损其人格,败坏其名誉,遂以诽谤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黄毅清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呢?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诽谤罪,需满足以下要件: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捏造虚假事实的行为,即,黄毅清在微博上面公开的事实,没有任何的事实根据,纯属捏造;第二,行为人有散布该虚假事实的行为,黄毅清在微博上面公开该信息,且信息的点击量非常高,自然属于散布行为。第三,情节严重。根据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黄毅清的微博浏览量达到5000以上,因此,符合情节严重的要件。因此,判断黄毅清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关键看起公开的事实有没有事实根据。

李梦雪:马苏提起刑事自诉,也许并不为争输赢

面对黄毅清在微博的爆料,马苏向其提起诽谤罪自诉,可谓重拳出击。记得娱乐圈上次闹得沸沸扬扬的郭敬明与李枫事件中,郭敬明也曾针对李枫在微博的言论提起诽谤罪自诉,案件的结果如何,到目前为止并没有相关报道,大概是不了了之了。不知道马苏与黄毅清之间的这场官司,结果又会如何呢?

面对名誉权受损,当事人可以选择民事侵权诉讼,也可以提起刑事诽谤罪自诉,同样是维权,举证的难度及维权的胜算率是不一样的,从提高胜算几率角度来说,民事诉讼确实会是更好的选择,但不可否认的是,刑事自诉的威慑力与影响力无疑是更大的。可以想象,一个女明星在遭受如此爆料的情况下,会何等气愤,一气之下提起刑事诉讼,可能更多的是为了出口恶气,无关官司输赢。况且,即便马苏在这个刑事案件中败诉了,她依然可以就此事件提起名誉权侵权民事诉讼。

任展宏:刑事自诉能达到预期效果?

刑事自诉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从权利角度看,马苏当然能提起刑事自诉。自从有了立案登记制,刑事自诉也被划归了立案登记制的范畴。所以,只要写个起诉状,准备一点初步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并向被诉方发传票,甚至不排除对被诉方施以刑事拘留和逮捕。但是,我们国家刑事自诉案件的无罪率还是挺高的。刑事自诉案件少得近乎可以忽略不计。那么刑事自诉案件中,无罪的比例有多高,大家应该是可以想到的。

诽谤可以民事诉讼,也可以刑事自诉。那么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的区别在哪里?首先,在情节严重。传统意义上,如果没有出现被诽谤者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司法机关更倾向于把案件作为民事纠纷处理,是不会轻易认定诽谤罪的。

其次,关于点击5000次,转发500的网络诽谤条款。请大家务必注意该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和立法目的。“500条的条款是用来解决个别公共事件的,而自然人个体能不能用“500条的条款来压制爆料,司法实务上的争议就比较大了。但是,不是绝对不能,这主要在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最终认定。

张艺馨:马苏起诉黄毅清诽谤罪,开辟明星名誉权维权新途径

其实在娱乐圈中,一直以来对明星的名誉侵权就是重灾区,各种狗仔、营销号爆料真真假假,粉丝直接撕逼写侮辱、诽谤明星的小作文、ps遗照等等情况屡见不鲜,并且转发量也是不小,只是一直没有人去选择维权。这一次,马苏与黄毅清之间的纠纷正是因为当事双方均为有名气的公众人物,并且带来的影响极大。

与传统的名誉权侵权维权的民事诉讼不同,诽谤罪是性质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如果事实成立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对于现阶段娱乐圈名誉权侵权乱象其实会起到一定的打击和震慑作用,但是结果以及效果却不会特别理想。尤其是像明星黑粉之类的小人物对不喜欢的明星进行诋毁、诽谤,不仅数量巨大,而且很多达不到入罪标准,基本上也没有明星会去对粉丝之类的小人物下手。

另外,对于本案,如果黄毅清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其被诉的言论是事实,那么情形对他也是很不利的。并且虽然《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已有四、五年的时间了,但是此案是娱乐圈为数不多却影响力极大的以刑事自诉进行名誉权维权的案件,如果双方态度强硬的话可能会形成判决;不过双方所谓的事实究竟如何、态度如何、各自有何砝码是我们并不清楚的。这就不排除双方也极有可能最后以公开道歉并且调解结案。


上一篇:知识产权将成为创业型公司的命门 下一篇:历史已无清浊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 物权期待权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实现
  • 关于王小盾性骚扰的十个假如
  • 送别【反贪即将转隶有感】
  • 先履行抗辩权与工程保修责任关系辩
  • 新形势下监察委的工作思路
  • 章太炎:白话与文言之关系
  • 买到的房屋与样板房不一致能否退房
  • 最全打官司攻略出炉!
  • 让“用心”成为一种习惯
  • 青年岳飞是如何炼成的?
  •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