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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背景中的环境法学

时间:2018-01-18 23:18:43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何卫东)

【注释】作者简介:侯佳儒,中国政法大学绿色发展战略研究院教授;王明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获“台达教育与环境基金会中达环境法学者计划”资助。本文由侯佳儒、王明远共同选定主题,侯佳儒负责撰写,王明远负责学术观点整理、资料收集、修改。

[1]《辞海》(第六版),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年版,第292页。

[2]《辞海》(第六版),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年版,第3526页。

[3]这方面论文较多,代表性观点可参见吕忠梅:《中国环境法的革命》,载韩德培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以下;江山:《法律革命:从传统到超现代——兼谈环境资源法的法理问题》,《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1期;侯佳儒:《反思“环境法革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国外也有“环境法革命”的提法,See David R. Boyd, The Environmental Rights Revolution: A GlobalStudy of Constitutions, Human Rights, and the Environment, Vancouver:Universityof British Columbia Press,2012;Dorothy W. Bisbee, Preparing for a BlueRevolution: Regulating the Environmental Release of Transgenic Fish,12 VA.ENVTL. L.J.625,632(1992).

[4]参见侯佳儒:《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5页以下。

[5]代表性专著如陈泉生:《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李贽萍:《经济法的生态化——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法律机制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郑少华:《生态主义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徐国栋:《绿色民法典草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6]这一类著作和论文议题十分广泛。例如有关法律调整对象的争论,可参见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王树义:《客观地认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梅宏:《从法与利益的角度驳“调整论”之“调整”》,《东南学术》2004年第5期等。又如“生态人理论”,可参见蔡守秋、吴贤静:《论生态人的要点和要义》,《现代法学》2009年第4期;陈泉生、何晓榕:《生态人与法的价值变迁》,《现代法学》2009年第2期。再如“动物法律地位论”、“动物是不是物”问题,可参见陈本寒、周平:《动物法律地位之初探——兼析我国民事立法对动物的应有定位》,《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杨立新、朱呈义:《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兼论动物之法律“物格”》,《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徐昕:《论动物法律主体资格的确立——人类中心主义法理念及其消解》,《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7]代表性观点参见陈泉生:《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一场法学范式的革命》,《东南学术》2004年第5期;陈德敏、杜辉:《环境法学研究范式变革的基础与导向》,《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余俊:《论环境难题对法律科学的范式影响——兼与蔡守秋教授商榷》,《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8]参见王明远:《“环境法学的危机与出路:从浅层环境法学到深层环境法学”研讨会纪要》,载高鸿钧、王明远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生态?法治?文明》(第22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64页以下;同前注[3],侯佳儒文。

[9]侯佳儒:《环境法学兴起及其法学意义:三个隐喻》,《江海学刊》2009年第5期。

[10][美]斯蒂芬?贝斯特、道格拉斯?凯尔纳:《后现代理论——批判性的质疑》,张志斌译,英文版前言,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11]俞可平:《全球治理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1期。

[12][美]斯蒂芬?贝斯特、道格拉斯?凯尔纳:《后现代转向》,陈钢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9页。

[13]在表述上,生态/环境哲学、环境/生态社会学、生态/环境伦理学、生态/环境经济学、生态/环境政治学等提法都存在,有论者对“生态”与“环境”二者等同使用,也有论者对“生态某某学”与“环境某某学”区别使用。环境法学界也有是否应区别“生态法”与“环境法”的争论。笔者于本文中对此不作区分,因为在本文视野中,即使区分“生态某某学”与“环境某某学”,二者也是家族性学科。

[14]代表性论文有龙叶先:《生态哲学的逻辑基点与人类中心观》,《贵阳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许雅芬:《西方生态伦理学研究的回溯与展望》,《国外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陆树程、崔昆:《论人类中心论的本质——关于生态伦理学论争的一个反思》,《伦理学研究》2011年第2期;王诺:《生态美学:发展、观念与对象——国外生态美学研究评述》,《长江学术》2007年第2期;王芳:《文化、自然界与现代性批判——环境社会学理论的经典基础与当代视野》,《南京社会科学》2006年第12期;刘耳:《环境社会学:生态哲学对社会学的挑战与启示》,《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

[15]代表性论文有高中华:《可持续发展与生态伦理的辩证关系》,《江苏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朱雅丽、陈艳:《可持续发展:资源环境经济学与生态经济学的视角差异》,《生态经济(学术版)》2001年第1期;范军等:《当代环境经济学与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1996年第6期;余谋昌:《生态哲学:可持续发展的哲学诠释》,《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1年第3期;刘在平:《面对人类生存危机的政治思维——生态政治学》,《天津社会科学》1992年第6期;杨济源:《生态政治学:全球生态危机的反动》,《理论月刊》2000年第8期。

[16]代表性论文有尤飞、王传胜;《生态经济学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和学科发展趋势探讨》,《中国软科学》2003年第3期;王续锟:《交叉学科、交叉科学及其在科学体系中的地位》,《自然辩证法研究》2000年第1期;魏光兴:《生态学的学科特征及其向其他学科的渗透》,《甘肃科技纵横》2004年第4期;张晓青、王志宝:《地理学与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的协同创新》,《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年第11期。

[17]代表性论文有方岩:《生态哲学及其后现代性》,《社会科学研究》2011年第3期;苏宏斌:《世界的复魅:试论审美经验的生态学转向》,《江海学刊》2006年第3期;陶火生:《自然的返魅路径:伦理拓展、制度变革与资本批判》,《哲学动态》2009年第9期;沈殿忠:《关于环境社会学理论体系的几点探讨》,《甘肃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邵金峰:《生态美学的后现代特征》,《社会科学界》2010年第11期。

[18]曾繁仁:《生态美学建设的反思与未来发展》,《马克思主义美学研究》2010年第1期。

[19]刘湘溶:《启新、拓新与创新——论生态伦理学对伦理学的贡献》,《伦理学研究》2007年第1期;王续琨:《环境伦理学的学科定位和发展趋势》,《自然辩证法研究》2007年第5期。

[20]张玉林:《环境社会学的特殊性与环境史》,《江苏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

[21]代表性论文有李怀政:《生态经济学变迁及其理论演进述评》,《江汉论坛》2007年第2期。巩真:《环境经济学对经济学范式和理论的拓展》,《人文杂志》2000年第5期。

[22]代表性论文有李刚:《生态政治学:历史、范畴与学科定位》,《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第2期;刘在平:《面对人类生存危机的政治思维——生态政治学》,《天津社会科学》1992年第6期;杨济源:《生态政治学:全球生态危机的反动》,《理论月刊》2000年第8期。

[23]代表性论文有黄知常、舒解生:《生态语言学:语言学研究的新视角》,《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谭学纯:《融入大生态:中国修辞学研究突围十周年回顾与反思——基于广义修辞观的学术逻辑和学术实践》,《当代逻辑学》2014年第2期。

[24]“风险社会”理论的重要旗手吉登斯对“风险社会”的描述,就是从环境危机问题着手的。参见郑强:《美国后现代法理学概观》,《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2期。

[25]同前注[12],斯蒂芬?贝斯特、道格拉斯?凯尔纳书,第38页。

[26]同前注[12],斯蒂芬?贝斯特、道格拉斯?凯尔纳书,第38页以下。原文是被用来描述后现代主义思潮的。笔者于本文中将其用来描述环境法兴起时所身处的境遇。可以发现,用这一引文描述后现代主义思潮和环境法学,都非常恰当和形象,之所以如此,正如笔者将要论及的,环境法就其与传统法学体系的冲突而言,已经暴露出其具有后现代理论之精神、特质。

[27][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

[28][德]阿图尔?考夫曼:《后现代法哲学——告别演讲》,米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29]同上注,阿图尔?考夫曼书,第3页。

[30][英]韦恩?莫里斯:《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以下。

[31]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

[32]例如,在民法领域,参见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侯佳儒:《近代民法的现代性危机及其后现代转向——兼论当代民法使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再如,在行政法领域,参见李海平:《论风险社会中现代行政法的危机和转型》,《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敖双红:《公共行政民营化与传统行政法危机》,《社会科学辑刊》2008年第4期。

[33][英]帕特莎?波尼、埃伦?波义尔:《国际法与环境》,那力、王彦志、王小钢译,第81页。

[34][法]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张若思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

[35]参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序言、《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序言。

[36]1987年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虽然只适用于解决臭氧层消耗问题,也没有明确提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但它是按照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思想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义务作出区别划分的:第一,发达国家对造成臭氧层破坏负有主要责任,如果要求发展中国家付出同等的代价为主要由发达国家造成的危机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第二,发达国家负有义务从财政上和技术上援助发展中国家实行有益于保护臭氧层的措施。

[37]《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明确提出:“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该公约第4条第3款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以支付经议定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为履行规定的义务而招致的全部费用。”

[38]《生物多样性公约》在其序言中指出:“确认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是全人类的共同关切事项……,为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和适当取得有关的技术。”

[39]“共同但有其别的责任”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平衡给予界定,即“为发展中国家设置的标准更少”以及“标准的实施依赖于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友好援助”。同前注[33],帕特莎?波尼、埃伦?波义尔书,第105页。

[40]近来有许多研究者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引入国内法,以解决国内跨区域的法律问题。如吴泽斌、刘卫东:《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中国耕地保护中的运用》,《中国土地科学》2010年第9期;徐丽媛、王胜伟:《借鉴“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创新生态补偿财税责任制度及其立法完善”》,《兰州学刊》2014年第8期。

[41] See Ari Nathan, Definitingthe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in Lawrence Susskind & William Moomaw& Kevin Gallagher(eds), Transboundary Environmental Negotiation: New Approaches to GlobalCooperation, San Francisco:Jossey-Bass,2002, P.3.

[42]同上注。

[43]关于环境权研究现状及其评论,参见侯佳儒:《中国环境侵权责任法基本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87页以下。

[44]同前注[33],帕特莎?波尼、埃伦?波义尔书,第243页。

[45]参见前注[6],蔡守秋书、王树义文、梅宏文、蔡守秋和吴贤静文、陈泉生和何晓榕文、陈本寒和周平文、杨立新和朱呈义文、徐昕文。

[46]参见陈嘉明:《现代性与后现代性十五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9页以下。

[47][美]托马斯?库恩:《必要的张力》,纪树立等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91页。

[48]笔者认为,所谓的“后现代主义法学范式”并不真实存在——至少目前如此。人我们所看到的,只是当下的传统法学理论范式确实发生了变化,确实有了某种“后现代主义”的意味、具有某种“后现代主义”的精神和气质,但也仅仅如此而已。

[49]高宣扬:《后现代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5页。

[50]同前注[9],侯佳儒文。

[51]同前注[12],斯蒂芬?贝斯特、道格拉斯?凯尔纳书,第335页以下。

[52]王治河:《后现代哲学思潮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页。

[53]目前我国教科书中的“法律部门理论”,是一个难以自圆其说的理论;按照这种法律部门划分理论,新兴法律部门属于“四不像”,其法律体系、法学体系是内在缺乏统一性的杂乱的法条集合。参见前注[4],侯佳儒书,第138页以下。

[54]参见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吕忠梅:《从理性经济人到生态理性经济人:〈绿色民法典〉的人性预设》,载吴汉东主编:《私法研究》(第五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页以下。

[55]同上注,吕忠梅文;李建军:《“生态人”的理论蕴涵与当代价值》,《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

[56]同前注[27],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书,第23页。

[57]同前注[24],郑强文。

[58]同前注[6],蔡守秋书。

[59]转引自同前注[12],斯蒂芬?贝斯特、道格拉斯?凯尔纳书,第295页。

[60]同前注[12],斯蒂芬?贝斯特、道格拉斯?凯尔纳书,第335页以下。

[61][法]路易?迪蒙:《论个体主义》,桂裕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62]同前注[12],斯蒂芬?贝斯特、道格拉斯?凯尔纳书,第1页。

来源:政治与法律【期刊年份】 2016年 【期号】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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