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扒门女子已被停职,但当事人说她只是在火车站犯了错,单位凭啥停她职,你怎么看? 高铁扒门女子是合肥市永红路小学教导处副主任,曾多次荣获优秀教师,先进个人称号。就是这样一名教师,竟然以等丈夫为由扒门阻拦高铁,致使高铁晚点4分钟。据悉平日在她所住小区里,她经常扒电梯门等待家人,完全不顾其他乘坐电梯人的感受。当地教育局已对她停职,但她说她是在火车站犯了点错,乘警也对她做出了警告和批评教育,教育局凭啥停她的职位。大家怎么看? 陈群汽车律师(头条号:大爱大富)为您解答: 陈群汽车律师将从五个方面分析: 一、把题述条件简单化 就是:一个人在A处犯了错,在B处受了处分,这个处分的合理性、必要性? 二、把题述条件具体化 1?这个在A处犯错的人,不是普通的人,是有着特定职业的人: 肩负着教书育人重任的教育工作者,教师; 而且还不是一般教师,是教导处副主任,也就是说,她不仅要严格要求自己,还要作楷模、带领一班教师做好教育教学工作; 还有一点,她“曾多次荣获优秀教师,先进个人称号”,那就更应当不表现出明显的道德瑕疵。 2?这个处分她的B处,正是她所任职的学校。 三、这种处分的性质 (一)合法性 《教师法》第八条明文规定教师必须守法、守德、为人师表并教育学生守法,制止、抵制有害学生成长的行为;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 《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法律规定很明确;她没有守法、没有守德、没有为学生为在场女儿作好表率和示范、影响恶劣,学校不处分她,学校就违法了。 (二)合理性 1?让她停职,既有法律依据,又有现实需要。 如果当事人不深刻认识并决心改正自己错误,既对其本人不利,也对其所在学校不利,还对其所教学生不利。 2?她的行为造成巨大的负面的社会影响及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让她停职,完全合理、适当。 3?乘警对她做出警告、罚款和批评教育,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铁路相关管理法规对乘客违法行为的处理; 教育局停她的职位,是依据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对教师失德及违法行为的处理; 这是两种不同的管理行为,完全可以且必须由不同主体分别实施。 (三)必要性 打铁先得本身硬,一个身为教导主任和优秀教师的人如此不守规则,如何去教育、保护、影响学生? 作为家长的您,放心把自己孩子交给这样的老师吗? 作为校长的您,能够对造成如此负面社会影响的部下不闻不问不处分吗? 作为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的负责人,能不把法律规定落实、依法查处违法的人吗? (四)紧迫性 从题述条件看,该女子高铁扒门、平日经常扒电梯门等待家人、完全不顾其他乘坐电梯人的感受和需求。 显然,该女子”扒门”已经”习惯成自然“,自私是她的本质特征,她今日扒高铁门、昔日扒电梯门,长此以往、不加约束,其私欲膨胀、行为失范到极致,扒飞机门、扒监狱门不是没有可能。 再者,这样的行为,如果不谴责、不制止、不惩罚、不处分、不让当事人感受到行为的负面性和违法性,对当事人、对全社会都是极其恶劣的示范。 这不,教师扒高铁门事件之后,很快地,宝鸡就有扒高铁门的第二名! 想想看,如果不严肃处理,将来,也许高铁“门将不门”了! 综上所述,教育局停她的职位是必须的,应该的,及时的,无庸置疑的。 (五)同理心 悄悄告诉您: 陈群律师早年是老师、有中学教师资格和教师职称,教过小学、中学、大学,热爱教育教学工作,只是因为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原因,才不得已离开了教师队伍,但我热爱教育教学工作、关注教育的初心不改,所以,凭心而论,题述事件的发生,令我惊愕、痛心、深感问题的严重性! 一直以来,关于教育,有很多负面报导,特别是一再发生的幼儿教师虐童事件、教师课上不教课后补课的事件、今日教师扒门受处分事件,让我觉得今日教师今日教育到底是怎么啦? 想当年,我们当老师的时候,爱生如子,言行谨慎,深怕玷污了“人类灵魂工程师”这个伟大的称号,为了担得起教书育人的重任,时时事事处处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真的把教育当成事业来忠诚!我和我的同事们、我们那个时代的老师们,是绝对不会出现题述事件那样的行为! 所以,对这些人谴责、批评、处罚和处分,完全有必要! 陈群律师欢迎读者就此展开讨论,欢迎有异议者,特别是教师队伍的人拍砖!
欢迎关注我的大鱼号:婚姻家庭与财产传承 微信公众号:CQLS1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