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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残 家暴悲剧何时了

时间:2017-12-08 14:36:02  来源:  作者:


近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两起亲人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残害亲人致死,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忤逆儿痛打老母致死

       

        2016年6月20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母亲给其送饭后未能及时回应其问话,便分别用拳、脚在其母头面部、背部连续击打、踩踏。刘某某将被打倒在地的母亲扶起后,发现其左、右眼部及口内出血,更加恼怒,随即又在母亲面部、胸部踩踏,直至其母亲昏迷。后刘某某将母亲抱到炕上,脱去其母沾有血迹的衣服将其浸入水盆内。刘某某的姐姐与其丈夫前来寻找母亲时,发现母亲被殴伤的惨状,随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将被害人送往庆阳市人民医院救治,刘某某被赶至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被害人终因因伤情严重,其亲属放弃手术治疗后于6月21日下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系头面部遭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一贯性格暴躁,易冲动,家暴倾向严重,两任妻子都不堪忍受其家庭暴力离家出走。特别是第二任妻子出走后,刘某暴力程度变本加厉,多次殴打其家人和邻居,因此曾分别被判处刑罚和治安处罚。这次惨案发生后,办案机关委托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司法精神病鉴定所对刘某某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认定刘某某作案时及鉴定期间患有单纯型精神分裂症,辨认能力存在,控制能力下降,具有限制性刑事责任能力。

        庆阳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一惯表现不良,多次对其家庭成员施暴,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依法严惩。鉴于刘某某作案时患有单纯型精神分裂症,属限制性刑事责任能力人,又因本案发生于家庭内部,根据有关司法政策,量刑时应与社会上发生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伤害案件有所区别,故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狠毒父刀刺亲子殒命

     

       被告人何某某平日常常酗酒滋事。2017年1月29日(正月初二)19时许,何某某在家中与他人饮酒后接到其外甥电话,通话中因外甥表示不能兑现许诺被害人(何某某儿子)结婚时借钱给舅父,何某某心生不满,跟外甥吵嚷、谩骂外甥。被挂断电话后何某某遂叫被害人回拨过去,儿子责怪其父喝酒“抽风”,父子因此发生争吵进而厮打,何某某恼羞成怒扬言就当没有这个儿子要杀了他。受到刺激后儿子骑压在何某某身上,用拳头在其头、面部击打数拳,被母亲和妻子拉开。被儿子殴打后的何某某怨恨难耐,携带一把单刃尖刀,于当日20时许,叫儿子到其叔伯家“说事”,再度与儿子发生冲突,何某某抓住儿子衣领将其从居住的窑洞内拉出。撕扯中,何某某用尖刀刺中儿子左侧肋骨间流血不止,被随后赶来的受害人叔伯等人拉开并夺下尖刀。此时的何某某仍不肯罢休叫嚷着要弄死儿子,又被众人拉开。何某某的儿子随后被送往镇原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2时死亡,经镇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庆阳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不能正确处理父子间矛盾冲突,两次与被害人纠缠厮打,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捅刺被害人身体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行为恶劣,后果严重,应予惩处。但鉴于被害人行为违背伦理亦具有明显过错,又因案发于家庭成员内部,社会危害性相对不是特别巨大,因此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家庭暴力增多是当前影响社会治安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 ,家庭成员间杀人、伤害致死犯罪近年来屡见不鲜,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深切关注和担忧,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美丽乡村建设。家庭暴力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社会因素,又有个体因素,需要建立以执法、司法控制为核心的全社会共同防控体系加以克服,比如 公共政策的制定尽量考虑制止家庭暴力因素, 建立被害人寻求庇护和物质帮助的机构或场所,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进行法治宣传,以及 社会调解机构作用的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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