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律师协会对实习律师管理权的定性 廖旭东(广东粤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协会对实习律师管理权的定性,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有二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是律师协会的职责之一,律协对实习律师实施的是行业自律性管理行为。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律师协会在实习律师管理工作中是作为行政主体角色出现的,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律协是属于授权组织,律协行使的对实习律师的管理权是我国《律师法》授予的行政管理权。 我个人同意第二种观点。 在2008年前,对实习律师的管理权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并没有对实习律师管理的职责。 198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开始施行,《律师暂行条例》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或者经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批准,可以担任实习律师。实习律师的实习期为两年,实习期满,依照程序,授予律师资格。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延长其实习期。 1996年我国《律师法》将实习律师的实习期由两年改为一年,要求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除了提交下列 《申请书》、《律师资格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外,还必须提交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律师法》,新《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律师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为了配合新《律师法》的实施,各省市司法行政机关与各省市律师协会先后着手办理实习律师管理工作的交接手续。 2008年6月25日,广东省司法厅和广东省律师协会联合发出《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交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于2008年8月31日前完成交接工作,交接工作内容包括对实习人员管理工作的交接、律师管理平台实习管理权限的交接和实习人员实习档案和资料的交接。 2008年8月27日,《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管理交接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从2008年9月1日起,我市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管理业务将全部由市律师协会办理,市司法局不再具体负责申请律师执业实习的各项管理工作。市司法局对市律师协会实习管理工作行使指导和监督职能。” 与新《律师法》相衔接,2008年10月27日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进行了修订,将“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增加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职责之一。各省市律师协会的章程也都进行了相应的修订。从此,对实习律师的管理权由司法行政机关转移到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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