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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泉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征文比赛上的讲话

时间:2017-12-08 14:45:34  来源:  作者:

               在泉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征文比赛上的讲话              

我共收到64篇匿名论文,这些论文的范围非常广泛,但主要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与司法改革三个方面,通过这些论文,可以清楚地看出大家平时关注和关心的重点。论文大多围绕本轮司法改革展开的。我收到论文之后,完全根据匿名进行评选,评选的主要根据包括:选题是否新颖、实用?论文结构是否合理?论文写作是否规范

这一次,林主任给我发来的9篇论文,我赶快去看一下我给他的成绩,所给的分数,大多相对比较高,也是我认为相对较好的论文,我一看作者,我心里就踏实了一点,总算对得起一些熟人。

在论文写作上,首先很重要的就是选题问题,选题是否成功决定了论文的质量,而选题要求要有明确的问题意识,要知道论文的核心思想是什么,要有一条明确的理论红线贯穿到底。其次,论文的谋篇布局、结构是否合理也很重要,一篇好的论文要有一个好的结构,要有逻辑。再次,语言的表达和论证过程非常关键。最后,要有参考文献,任何一项研究都是在前人的基础上逐步推进的,学术研究是一个对话的过程,而不是一个独白,自说自话的过程,因此,要有参考文献,有些论文的参考文献太少。总之,一篇好的论文必须要有骨髓与皮囊,骨髓是一篇论文的灵魂,皮囊是一篇文章的血肉,二者都必须同时具备。

这一次的论文整体很不错,大家的问题意识比较明确。但在写作上,学术的论证,语言的表达,还需要进一步的提升和淬炼,不要简单地写成一种对策论、建议论的论文,更重要的要有分析和论证,即解释与应用。

1、林志铭、张 琳合作撰写的《从台湾地区检察事务官制度看大陆检察官助理制度的建立》一文,在评选是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这篇论文写得很全面,先是介绍我国大陆地区检察官队伍的来源、现状以及试点改革的情况,然后介绍我国台湾地区已有的相关做法以及他们这些做法和改革对我们的一些启示,最后,我们应该怎么完善,例如,完善检察官助理制度、明确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之间的职责权限的配置,检察官助理的来源。论文结构合理。

2、张正撰写的《检察官助理职责之困:检察官指导缺位问题分析——以法律文书撰写主体定位为视角》一文,选题很小,以小见大,从法律文书撰写的主体来分析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之间的职责配置,其实,还包括检察官助理是否要在法律文书中落款,这个落款意味着责任的担当问题。论文中提到:对于法律文书中的实质内容,如争议焦点归纳、证据质证分析、检察官说理法律等,是一份法律文书的核心内容,法律专业性较强,应由检察官进行撰写,检察官助理可在检察官指导下,做好框架草拟、材料整理、文字校对等工作,巩固检察官撰写法律文书的主体地位。

3、陈林、陈长沙合作撰写的《“鲇鱼效应”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启示》一文,从“鲇鱼效应”讲到如何激励、激发检察机关开展对公益诉讼的参与,运用了管理学、法学等知识进行了分析。可是,如何才能让检察机关成为鲇鱼呢?这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本文涉及公益诉讼的学术参考文献没有,更像是一篇办案心得。

4、陈丽莉、吴世舜合作撰写的《信用卡诈骗犯罪规制中的金融检察职能探索——以南安市检察院办理信用卡诈骗犯罪基本情况为视角》是一篇具有一定实证分析的论文,本文属于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的分析,在内容摘要的撰写上,大家喜欢本文从什么开始,进而怎么样,最后提出什么对策,就是一个三段论的写作方式,其实,内容摘要是高度概括本文的核心观点,要采用描述性语言来加以表达。

5、刘木钗、王艺敏合作撰写的《检察委员会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关系问题研究》一文,这个问题非常尖锐,也是目前需要解决和对待的问题,背后就是如何协调检委会与检察官之间的职责划分,检察官独立办案的限度在哪里?我非常赞同文中提到的“检委会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检委会具体有什么权力,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能做,还是要分清楚,做了也是有责任的。

6、邱宗波撰写的《检察监督体系的完善与发展——以刑拘后未报捕且未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监督机制为视角》一文,这是一个小问题,也是大家平时关注不够的问题。论文也是以小见大,涉及我国检察监督的范围问题。这篇论文的小标题也是经过精雕细琢的,用的非常好。不知道相关研究是不是很少,怎么只有一篇参考文献。

7、李新鹏撰写的《司法责任制背景下的案件指导机制探析》一文,探讨司法责任背景下案例指导对检察官办案的影响,如何影响?这里就是涉及案例指导的内容与检察官所办案案件是否具有类似性的判断,检察官要独立办案,但又要参考相关案例,这个是不矛盾的。文中提到的许多平衡点,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又该如何去把握呢?问题在于,如果检察官根据指导案例来办案,如果指导案例后来本认定错了,检察官是否有责任呢?

8、张振作、杨晓瑜合作撰写的《“简”与“减”的司法藩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再思考》一文,内容摘要写得太简单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到底是“简”,还是“减”,这个确实需要关注,也涉及许多刑事诉讼价值之间的衡量和判断问题。

9、余冬阳、吴思颖、庄明源合作撰写的《上位视域: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中的检察权重构》一文非常有学术大家风范,写得非常大气,给我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我记得给这篇论文打了为数不多的90多分。这篇论文根据曹建明检察长在今年全国检察长会议上讲了一句话“探索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建立从监督线索受理、立案、调查核实、实施监督、跟踪反馈、复议复核到结案的完整流程。”,竟然能够运用法理学、宪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学科的知识,洋洋洒洒写了一万多字,可见其学术功底的深厚,学术视野的开阔。需要注意的是,现在不让谈“宪政”了,一般用“宪治”一词,如果要去发表,要注意一些用语。

最后,我建议大家多看看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的一本书《论法学研究方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定价:65元。

今天晚上,陈瑞华教授回中国政法大学,给学生讲法学研究方法的问题,他在微信中提到:没有问题意识,尤其是缺乏理论问题意识,这是很多研究泛泛而谈的原因。与此同时,没有理论创新意识,很多研究流于制度分析,上升不到理论的层面。很多实证研究、大数据分析,最多只是提供了“事实”,而没有产生理论。假如从“事实”中直接得出改革对策或者立法思路,那么,研究就离理论越来越远了。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唯有经过方法论的训练,孩子们才能学到研究的真滴。我把这段话送给大家,大家慢慢品味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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