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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出来的国家监察委的方位

时间:2017-12-08 14:53:52  来源:  作者:


如果非要用一句话概括东西方文化的差别,大概可以这样说:西方的文化是“分”的,东方(中华)文化是“合”的。

从本源上,西方的“分”体现在对人性和大自然的解释上,认为三分法最有说服力,三分法即: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心(自己),并由此形成人类社会的三个支点:科技、制度和宗教。东方文化则是天人合一,认为人是自然精华之凝缩,本身是自然的一部分,身体属于自然,内心归于自然,天人共尊,机理相同,无法割裂,是“合”的意思。

中国历史上的每一次分,都是为了合,每一次合,都是为了不分。即使分,也是在一个大统之下的分,正如太极分两仪,两仪分四象。

西方发现一个问题,认为问题就是问题的根源;发现一个病灶,认为病理就在病灶,分开处理,各归各的事。东方发现问题,必然要追根问题背后的东西;发现病灶,必然要从其他部位开始调理,不存在单个的问题或病灶,只存在统一体各方面的失合。

“分”与“合”的不同既然出于本源,当然就会体现在各个方面,体现在权力架构上,就是分权与集权的对立。

东方历史上权力是集中归一的,自不用说,近现代早期的宪法曾有三权、五权之分,但因为国家背后有政党这个统一体在,实质上仍然是集中的。军阀时期短暂分过权,但每当分权的形态一出现,分开的各个方面很快各自走向极端,无法达成均衡与妥协,都要独领风骚,占山为王,彼此蚕食,最终仍需集中合一。

所以说,东方不适合分权的机制,一分就乱,乱成九龙治水的状态。或者说,东方“合”的本源理念传承已久,要想改变必须经历长期痛苦的过程和巨大的代价才有可能,但历史自身是不会容忍这种过程和代价的,所以,就一直是沿着“合”的主线在发展。

未来,除非出现极其强大的外在因素介入,否则,“合”始终会是最正常、最具生命力、最具内在合理性的精神。在思想、在制度、在治理体系等,皆是如此。

“分”与“合”孰优孰劣本来并无定论,这就象打仗时是集中优势兵力好,还是多头并进好一样,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但是,到了近代以后,“分”的理念因为专注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而催生了科技的进步,进而获得生产力发展程度上的领先。相较之下,“合”自然就显得很劣势了,由此引发了西方制度理念的扩张,东方开始实施制度改良和引进,仿照西方建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纵然如此,根植于文明深处的理念仍然是不可能被置换的。所以,经过反复几次的改良之后,东方国家在治理结构的表面上做到了立法、行政、司法等明晰分割,但国家治理的控制力量仍然通过某种方式集中存在,比如通过政党的形式,家族或者利益集团的形式等。这就导致东方国家在政治生活和法律框架中存在两套并行的逻辑,一套基于“分”的理念,体现在国家和法律层面;另一套基于“合”的理念,体现在权力归属方面。这两套逻辑如果不发生交叉,都是自圆其说的,但又不可能不发生交叉,因为它们都是治理国家、管控社会的逻辑,因而平时主要是通过表述上的区别和调整界域的划定,而刻意地回避潜在的冲突。这样做是一种现实需要,也是一种选择默契。

直到“合”的理念再次取得压倒性优势,两套逻辑已经无法继续保持默契并存的状态之时。

国家监察委是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或司法机关,也未必是国家机关,而是“合”出来的机关。它是跨越的,因为它兼具政党机构与国家机关的特征;它是历史的,因为它体现了监察制度的历史传承;它是现代的,因为它的功能是防止滥权,促进廉政;它也是未来的,因为现行国家和社会组织体系中不存在这样的机关。

所以,如果你用现行的逻辑来寻找国家监察委的方位,那只能说明社科创新不够,未能突破旧有政治和法律思维定式;如果继续沿用固有的立法逻辑来制定《国家监察法》,那么制定出来的法律,不仅要被法律界推导出无数的悖论,也必将会被政界人士所诟病。

这部“法律”的制定,不适用法律逻辑,不是个“法律问题”,而是国家治理理念的更新和社会行为规则的统合问题,是党纪与国法,法规与规矩的融合问题,只有靠大智慧才能“合”得好!(文:人半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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