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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如何把握司法人格化与非人格化的关系

时间:2017-12-08 14:58:17  来源:  作者:

  司法作为规则捍卫者,需要彰显非人格化因素,强调法律的刚性,以防止公器私用和肆意擅断。从本质上讲,法治是非人格化之治。但是,司法的非人格化又不等同于机器化,毕竟,司法活动离开一个个具体的、个性鲜明的司法者将难以运行,完全排除人格因素并不符合司法的规律。因此,在司法改革中正确处理好司法的人格化与非人格化的关系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中国的司法的非人格化,不能完全遵循韦伯关于理性官僚制的相关理论。如果把非人格化理论绝对化,让法官、检察官成为一种完全没有感情、 没有欲望、没有好恶的机器,人民群众对这样的司法也是不会满意的,甚至是不会接受的。其实,强调司法的非人格化与注重司法的能动性并不冲突,以及与司法针对不同需求的个别化取向也不矛盾。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中,应当根据中国当代的实际情况,统筹把握好司法的人格化与非人格化之间的关系。要把司法的人格化与非人格化关系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把握,以解决现实突出问题为导向,而不要拘泥于西方的某种模式或某种学说 。

  一、司法的非人格化要防止司法无憎无爱、缺乏价值追求的倾向。韦伯的非人格化理论,把组织看成了一个纯粹的技术体系,把人淹没在冷冰冰的技术主义之中,以所谓合理性、合法性为支柱,否定价值和精神。这种所谓科学化、客观化、形式化所构成的工具理性,显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相去甚远,甚至是格格不入。司法的非人格化与人格化其实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有矛盾,更有统一。在中国,党政军民学 东西南北中 党是领导一切的。司法活动不能离开工作的指导思想,司法要体现党所倡导的价值,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而不能看成是一个纯粹的技术活。我国的法律其实是三层架构,立法制定的法律、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其中,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居于最高的指导地位,努力在司法实践活动中自觉践行党的宗旨,落实党的主张是中国司法有别于其他国家最根本也是最大的特色。

  二、司法的非人格化要防止司法活动只见“组织”不见“人”,主体模糊化的倾向。韦伯理论把非人格化依托在官僚制基础上,作为组织管理形式的强化,,抑制了人的创造性,即以合理性、合法性否定人性和个性。司法活动有其特殊性,要防止过度强调司法的非人格化,助长内部的行政化,从而影响到司法公信力建设。以往传统司法活动中,群众通常只知道办案的法院、检察院,而不知具体的法官、检察官。这种以“组织”的方式体现的非人格化,对司法公信力建设存在弊端,有很大的隐忧。习总书记在谈到司法改革时多次指出:要让审理者裁判,让审判者负责。适度突出司法者个体既是司法责任制的前提,其实也是司法监督的必须,符合司法的规律。通过公开透明制度设计,让司法者具象地表现在公众面前,在接受社会的评判。在大众容忍的尺度内展示司法者的个性,也是各国的通例。权力本身应当非人格化,即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力禁止与特定的人和利益挂钩。但是,行使权力的“人”,由一个个具体而鲜活的人来担负,完全泯灭非人格化,不仅做不到,也非必须。当前司法监督不力的问题比较突出,社会反映比较强烈,一个重要原因是就某些人躲在“组织”背后,行“苟且”和“猫腻”之事,而群众却无法知晓。当前司法引导社会理性的能力不足,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敢于直面社会热点问题,在社会有较大影响力的法官、检察官群体。在强化司法监督的同时,应当突显司法者的作用,法官、检察官办案可以有自己的风格和特点。

  三、司法的非人格化要防止麻木不仁、过度规范化和程式化的倾向。无论是原告、被告或是其他诉讼参与人,每个都是具体的、人格化的,而关注司法的人民群众中的每个个体,也同样如此。司法者若不能体现疾恶如仇或是悲天悯人,一味依靠冷冰冰的规则和制度,采取无限扩大内部规范的适用等非人格化措施,希冀在压缩司法选择和自由基础上获得社会各方的满意是不现实和一厢情愿的。作为社会极为重要的公共产品供给者,担负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司法要讲人性,不能完全规则化,更不能麻木不仁。因为围绕案件都是个性鲜明且复杂的不同个体,司法活动完全指望规范化和程式化,像机器人一样用一把“钥匙”,就可以让具有多样性的诉讼止纷定争,让多样性的人民群众心理感受公正。适用法律最核心要素是审慎、权衡和选择,关照人性和情理,很难想象一切依靠规范和程式通解解决问题。规范要求讯问侦查人员必须着制服,其实是否着制服,应当依照办案的需要,可以视情况而易。“统一面孔”维护了司法的非人格化,但却丢失司法许多重要的价值。本人曾在审查起诉讯问中见到,检察官每句问话都是电脑设定的程式,因为编入程式的内容过多,实质意义上的听取被告人辩解反面减少,整个过程很少有与被告人的眼神交流。这种眼中只有规范和程式,没有“人”的现象恰恰正是非人格化过犹不及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司法的非人格化与人格化是一对矛盾,彼此存在冲突,但是,这种冲突是可协调的。中国有自己的国情与文化传统,不能照搬照套外国的模式和理论,相互协调的“度”,要以解决当代中国司法面临的突出问题为导向,以让人民群众从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这应当是中国现阶段司法改革需要把握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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