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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本科阶段行政法学论文的写作

时间:2017-12-08 14:58:29  来源:  作者:

本文原载《天津滨海法学》2017年第6卷。

漫谈本科阶段行政法学论文的写作

郭庆珠*

摘要根据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学生应该在理论知识学习的基础上具备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并完成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的写作。行政法学是本科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学生在课程学习中应该积极关注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实践,围绕实践发现和提出问题,培养学术研究和论文写作兴趣。本科学生应该掌握扎实的行政法学基础知识、学会搜集资料、初步具备相关思辨能力,进而在科学的方法论指导之下灵活运用各种研究方法进行论文的写作,并在写作中恰当处理选题、提纲、规范性和文笔表达等技术性问题。

【关键词】本科生;行政法学;基础知识;论文写作

根据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学大纲及其要求,行政法学的学习不仅仅包括学精、学透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知识,而且学生要初步掌握行政法学的基本研究技巧和方法,并要能够独立进行行政法学研究和论文的写作。具体而言,在本科学习中,学生有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的写作任务,因而要求学生必须要在理论知识学习的基础上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以保证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写作任务的完成。下面笔者结合多年来的行政法学教学和科研实践,谈谈本科学生进行行政法学研究和论文写作的一些基本问题。

一、行政法学论文写作有广阔的空间

    一般认为,在现代法律体系中,行政法是最为“年轻”的一个部门法,它产生于19世纪中后期,是随着宪法和宪政制度的确立而出现的。从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来看,它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在奴隶制和封建君主体制下,不可能产生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因为奴隶和封建君主拥有不受法律限制的权力,可以任意定夺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各项权利和自由,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在国会势力中逐渐占据优势的新兴资产阶级提出并推行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按照国会制定的法律行事,于是现代意义上作为部门法的行政法产生了。[1]相对于有几千年历史的民法和刑法而言,行政法的历史在人类整个法治建设实践中只能被称为短短的一瞬间。

与历史较短的行政法相对应,研究“行政法”这一法律现象的“行政法学”也只能算是一个有广阔前景的发展中学科。有人曾经对此处所言的“发展中”进行过解读,认为包括以下三层意思:一是它的历史很短,从国外最早建立这门学科算起,不过一百余年,我国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才真正开始有人研究这门学问。二是它很不发达,到目前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学科体系,其内容还不完全成熟,其理论范畴,基本概念甚至学术名词、术语都还有一些尚未固定,各国用法不尽统一。第三,它很有发展前途,行政法由于与民主、法治紧密相联系,而民主、法治则是当今整个世界的发展潮流。自20世纪以来,行政法一直呈现着蓬勃发展的生机,而行政法的发展必然导致和推动行政法学的发展。[2]

从以上所述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历史以及学者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行政法学研究的空间是巨大的,这对于本科生科研能力的培养及学年论文或毕业论文的写作是非常有利的,具体到我国,笔者认为可以总结为两个方面:

一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历史比较短,行政法学理论还很不成熟,有很多的基本范畴还有进一步研究的余地,很多问题还存在较大争议,那么在此背景下,即使本科学生尚不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但是由于理论和现实问题较多,学生在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可以比较容易的发现和提出问题,从而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研究兴趣,为研究工作的开展和论文写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大背景,有助于行政法学研究成果的转化,推动行政法学研究的繁荣,从而使得学生的研究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意识,增强其融入社会的动力。本科学生思维比较活跃,问题意识较强,具有强烈的及早融入社会的冲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会刺激他们探索和解决问题的积极性,从而把研究内容进一步推向深入,一定程度上会弥补本科生知识不足带来的缺陷,使得研究内容更为贴近生活,并更好的服务生活。比如说,笔者曾经指导本科学生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问题进行研究并获得了校级科技项目立项,学生们利用暑假在天津、黑龙江、浙江、湖南等省市进行了调研,投入了极大的研究热情,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应该看到,在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对行政法学理论的需求是空前的,很多行政法治实践问题需要用理论来说明和解构,本科学生在其所学知识的基础上进行行政法学研究和论文写作是大有可为的。

二、奠定坚实的行政法学论文写作基础

论文成果不是凭空而来的,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研究基础之上。研究基础既有客观方面的,也有主观方面的,客观方面的如资料、环境、经费,甚至包括研究者自身的天赋、悟性等;主观基础是与研究者自身主观能动性密切相关的因素和条件等。对于本科生的行政法学研究而言,现在的客观基础往往是相对比较好的,如各个高校的资料一般都比较充裕、学术研究氛围大多都比较浓厚等。客观基础并非完全取决于研究者,在此不做过多的阐述,下面重点谈一下主观基础的问题。

(一)行政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必须扎实

本科生学习的最核心内容应该是掌握基础知识,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基本术语和基本法条等。上述内容是进行学术研究和论文写作的基本前提。现在在进行实践教学和论文答辩中经常会遇到一个奇怪的现象,学生往往喜欢滔滔不绝的谈论自己的实践体验和研究所得,但是当问到他一些基础概念的时候,很多情况下学生反而不会回答,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因为在没有很好理解基础性概念的情况下,所取得的论文写作成果是否扎实、可信是值得怀疑的。笔者认为,为了给行政法学研究和论文写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本科阶段的学习中,以下三个方面是非常重要的:

一是基本概念的学习。我国的行政法学理论基本上都是从大陆法系国家引进来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理论体系有一个特点,就是非常注意基础概念和基础理论的建构。概念是一把钥匙,学好一个概念,往往会达到触类旁通的效果,对于概念的学习容不得半点马虎。

二是注意对理论通说的掌握。行政法学理论中往往会有很多的学说争论,对于本科生而言,把握主流的通说观点是很有必要的,因为通说往往是最基础的,是最应该掌握的。理论通说往往是学术研究的一个标尺,理论要有所发展,必须要对理论通说的论证进行充分的、有针对性的检讨,因而学术研究和论文写作把理论通说弃之一旁是不可想象的。

三是注意法律条文的学习。法条是浓缩的知识,是实践的基础,熟练的掌握法条可以促进理论知识的掌握,并且有助于研究成果和实践的连接。在进行论文写作的时候要尽可能的结合立法进行分析,因为立法是法治实践的重要基础,是分析现实问题的重要依据。

我国著名的法理学学者孙笑侠教授曾经做过一个演讲——《学术上盲目创新是浅薄的表现》,他在这个演讲中引用了余英时先生的一句话,认为只有上帝的创新才是“无中生有”,人的创新永远是以前人的业绩为起点。[3]行政法学基础知识是体现前人业绩的最重要层面之一,没有扎实的基础知识,学术研究必然是盲目的。

(二)资料搜集应该详实、充分

拥有了详实、充分的资料可以说学术研究和论文写作已经成功了一半。资料本身是客观的,但较强的搜集资料能力是一个学生进行学术研究和论文写作的重要主观基础。对于资料的搜集,此处强调两点:

一是搜集资料应该尽可能的全面,比如你要研究行政规划的问题,那么所有有关行政规划的中外文资料都要尽量找到,这样的话才可能在别人研究的基础上更进一步,避免重复性的劳动。

二是要不怕麻烦,尽可能的采用各种方法去搜集资料,对于别人文章引用的资料,要尽可能的追溯出原文进行阅读。

(三)具备初步的思辨能力

学术研究和论文写作不是编写教材,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在于“研究的过程实际上就是问题思辨的过程,论文不是像教材一样把知识简单的罗列”。思辨能力的培养是本科生学习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即本科阶段一个重要的培养目标是让学生逐步具备独立思考的能力,而非仅仅死记硬背有关的知识,也就是说当遇到问题的时候能够进行独立的思考和辨析,这也是学生进行法学研究和论文写作的基本素质。笔者认为,在行政法学研究和论文写作的过程中,有两个方面的思辨能力是最为核心的:

一是反思的能力。行政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而社会科学是研究社会关系及其相关问题的。社会总是在不停的发展、前进的,任何一门社会科学的内容总是在不断的反思自我中进步和提高,行政法学也不例外,如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给付行政理论等,都是在人们的反思中逐步寻求发展和突破的。逐步培养反思的能力可以说是大学教育和高中教育的一个重要区别之一,对于已有的行政法学知识进行反思,是推动行政法学研究进步的重要动力。“行政法学科由于长期形成的类型化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论,容易造成‘自恋式’的自我欣赏,而客观上形成研究范围的自我封闭。法治实践的发展和人文关怀的需要,就成为打破这种封闭性可能的最好的钥匙。[4]我国目前“法治实践的发展和人文关怀的需要”为行政法学理论的反思提供了非常好的外部环境。

二是推理的能力。逻辑推理是进行研究的基本能力之一。在行政法学研究和论文写作的过程中,一定要保证逻辑推理的严谨性和周延性,否则得出的结论可能是不可信的。逻辑推理能力是需要逐步培养的,对于本科学生而言,可以从小处着手,首先分析和解决现实中的“小”问题,不要拔苗助长,避免挫伤研究问题的积极性。

三、如何看待行政法学论文的创新

论文内容应该有创新,而且必须追求创新,否则研究成果可能就是前人研究内容的简单重复,是没有任何意义的。那么,有两个问题是必须回答的:什么是创新?如何进行行政法学研究创新?

(一)什么是创新

说到“创新”,人们最容易想到的就是“无中生有”,即原来没有的东西,人们发明出来了,那么,是不是说创新就是仅仅指“无中生有”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现代汉语大词典》对于创新的定义是“抛弃旧的,创造新的”。从上述词典定义中可以看出“创新”有两个层面的意涵:一是并非仅仅是“从无到有”才叫创新,它只是创新的一个方面,实践中大部分的创新并非是“从无到有”,“新”往往是与“旧”相对应而存在的;二是“抛弃旧的”并非是完全无视旧的存在,而是在旧的基础上创造出新的。根据前文所述演讲——《学术上盲目创新是浅薄的表现》,孙笑侠教授总结了创新的几种情形,主要包括:1)发明某个以前未曾存在过的东西;(2)发现某个存在于其它某处,但别人没有意识到的东西;(3)为做某事发明一个新过程;(4)把一个现存过程或产品重新应用于一个新的或不同的市场;(5)开发一个看问题的新方法或产生一个新观点;(6)改变别人看问题的方式。

(二)如何进行行政法学研究创新

根据创新的含义,笔者认为行政法学研究的创新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发明”出某个全新的行政法学理论,或“发明”出某个全新的或颠覆性的行政法学术语等。假如出现了这种“理论发明”的话,当然是重大的行政法学研究创新。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根据本科生的知识储备,要达到这种创新基本上没有可能性的。而且不仅仅是本科生,即使是专门进行行政法学研究的专家,要进行此种类型的创新也是非常难的,或者可以说可能性是极低的,因为行政法学概念和基本理论等已经相对比较成熟了,进行“发明”式创新的空间是非常小的。

二是把境外比较新的行政法学理论引进到我国,可以称之为“引进式”的创新,此即“发现某个存在于其它某处,但别人没有意识到的东西”的创新情形。“引进式”创新实际上是把国内没有意识到的国外先进理论拿过来,这对于行政法学理论来讲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创新形式。多年来,众多的行政法学者通过辛勤的工作不断地把境外行政法学的先进理论引进到我国,极大地推动了我国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为行政法学理论的创新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但是应该看到,整体而言,我国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相对于境外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引进境外先进理论的工作还任重道远,此类的行政法学研究创新还有非常大的空间。

三是采用新的行政法学研究方法和方法论进行的创新。方法和方法论是内涵不同的两个范畴。但是一直以来我国学界对于方法的探析要远远超过对于方法论的研究,有时甚至将二者的含义混同。[5]近年来,这种情况有所改变,学术界越来越重视对于方法论的研究并自觉地用其指导理论探索和实践。从总体上讲,方法是研究的具体工具,而方法论是在方法基础上对其进行的理论抽象和逻辑整合。从具体学科层面上讲,方法论是指根据某一学科内各具体方法的生成顺序和内在逻辑结构等特点,将其按一定的原则组织起来,并予以理论化和系统化的结构体系。“方法论是以方法为实践基础,通过理论抽象而获得的有关方法知识体系的说明。”[6]它重在说明方法在何种程度上具有恰当性,从而为人们思维提供相应的科学基础。方法论的内容主要涉及到研究主体思考问题的角度选择,研究对象范围的确定,研究途径的比较选择,研究手段的筛选和运用,研究目的的限定等,因此方法论可以为理论研究提供方向上的指引和价值取向上的指导。而方法的功能或目的,旨在提高研究效率,但不能给予人以指导。[7]不同的方法论可以使用相同的方法,但是最终的研究结果可能大异其趣,从而形成了历史上众多的法学流派。[8]

近年来,我国学者开始重视用不同的方法和方法论来对同一个行政法问题展开多视角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总体来看,此类创新的余地还很大,尤其是在不同方法论指引下探索行政法学的理论问题,是目前行政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从本科阶段开始,就应该有意识的培养学生运用不同方法论来思考问题,使其思维更为多元化并富有开创性,更好的树立创新意识。

最后,还要强调一下,行政法学研究的创新必须建立在扎实的基础知识之上,是在充分的“保守”积累之上的创新,要避免孙笑侠教授所言的盲目创新,否则只能是浅薄的表现。

四、灵活运用多种研究方法进行行政法论文写作

上文谈到,方法论对于研究创新是重要的,在确立了创新目标之后,研究方法的重要性就会凸现出来。若未有系统、明确的方法,虽会有一时之得,但难免会在攀登纷繁复杂的法学大厦中迷途。为了防止“迷途”,方法对于行政法学研究尤为重要,因为行政法的制度内容跨度非常大,是“兼具法律制定、法律执行和法律解释的混合物。”[9]“行政法无统一法典,内容复杂,范围广泛,性质不一,作用各殊,且数量多,变动快,所涉学科甚多,本身学理未臻成熟,皆直接或间接说明研究行政法学,非讲求方法,则难收宏效。”[10]从实践来看,人们常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比较研究法、历史研究法、实证分析法、逻辑分析法等,下面对上述方法做一下简要的分析:

比较研究是法学研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在行政法学研究中,尤为重要,因为“行政法是极富技术性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极多技术的规定,俾能以最适当的方法,达到行政的目的。故其技术的成分,往往超过其历史的成分,当此各国交通发达,世界文化交流的现代,各国行政政策有许多相同的地方,从而表现行政政策的行政法规,世界性亦颇为浓厚,如此比较各国行政法规,以阐明现代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并供制定或运用本国行政法规的借镜,实为研究行政法学者所应注意的课题。”[11]通过比较,特别是和先进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可以借鉴其经验和做法,缩短理论研究的周期,为实践提供更有效的指导。“比较法就像国际地震仪一样,是一套预警系统,它是一个了解正在发生的社会变革的卓越工具。尽管全世界的人民有各自的文化差别,但他们都在同一条船上,随着交通通讯的技术改革,这条船正变得越来越小。”[12]我国的行政法学理论相对于境外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吸收先进国家的研究成果就会更有必要性和现实性。但是也应该看到“采用比较法之‘利’,在于可以作‘他山之石’;但其‘弊’,则必须防其‘泥外不化’。”[13]因此在进行比较研究的时候,对于外国的理论既不能简单地拒斥,也不可盲目的崇拜和移植,必须与本国的实践相结合。同时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文化、法律环境、法律传统以及公民的法律意识等等诸多的因素,决不可只见一点不计其余。    

历史研究是社会科学的基础,没有历史的观点,不作历史的分析,不足以谈社会科学的研究,对于行政法的研究,也是如此。[14]法学是一个最为古老的学问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传承。近、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学虽然历史比较短暂,但是发展却极为迅速,为人类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智力支持和理论保障。通过历史的比较可以对问题的演进脉络做一个清晰的描画,跨越时间的阻隔以探寻制度发展的进程和法治文明确立、进步的足迹。通过历史的比较可以明晰研究对象在历史中不同时期的异同,为其建构一个理论的坐标。“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它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并因而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15]

实证分析往往为理论提供现实的着力点,也是拉近理论和实践距离的一条有效途径。为了使研究内容和论文成果更具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应该尽可能的做到从实际出发提出问题,并且根据现实需要分析和解决问题。进行实证考察的方法是多元化的,包括社会调查,查阅相关法律文书等。法学不是空中楼阁,必须植根于现实的沃土之中,应该来源于现实,并且接受现实的检验。

逻辑分析是法学研究的常用方法之一,这是基于法学科学性的特性,“社会科学或法学既为科学之一种,自亦具科学之性格,有其客观性之一面,决不能摆脱逻辑关系,而成其为科学。”[16]逻辑分析的方法很多,人们常用的有演绎、归纳和类比等。通过演绎、归纳和类比等方法可以发掘出某个行政行为或行政制度在理论上的独立品格,也可以取“出于蓝,而胜于蓝”的功效,建构出自身的理论框架。

五、行政法学论文写作中的若干技术性问题

论文的写作是一个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除了有良好的研究基础、科学的方法和方法论之外,还应该注意以下方面的技术性问题:

1.选题。对于本科生而言,由于知识掌握和论文写作能力的局限性,笔者认为在选题的时候应该尽可能的选择“小”的题目,从小题目着手能写出大文章是最好的,如此也是比较考验研究者功力的。要尽可能的避免写题目非常大,内容很空泛的文章。通过多年来的本科生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来看,每年都有很多学生写类似喊口号式的文章,此类文章写作意义是不大的。

2.提纲。在进行论文写作前,要对文章内容进行整体的构思,勾勒出文章内容的大概结构,包括文章整体上分为几个部分,哪些部分是写作的重点,哪些部分需要进行实证分析等。在此基础上,可以先列出论文的写作提纲,提纲可以粗略一些,不必要非常的详细,因为在论文写作的过程中往往要根据写作的需要对文章的结构作必要的调整。

3.规范性。论文的写作必须符合学术规范的要求,有的学生可能会认为相对于论文内容而言规范性问题是个小问题,这是不正确的,因为规范性直接反应一个研究人员的学术品格和素质,若规范性出了问题会直接影响人们对论文本身的学术评价,尤其是在引用和注释上要符合要求,避免抄袭等情况的发生。论文的写作规范应该在平时的练习中逐步养成,形成习惯,这可以说是论文写作的基本要求之一。

4.文笔表达。论文的内容是通过文字表现出来的,因此写作者的文笔表达是非常重要的。笔者认为,对于论文的文笔表达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语言要精炼,尽量避免说一些空话、套话,正如人们常说的:“板凳要坐十年冷,文章不写一句空。”二是应该做到既正确运用法言法语,又避免用词晦涩、难懂,要尽可能的通俗,因为文章写出来毕竟是给人看的,目的是传播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语言易懂是很重要的。在平时的写作和学习中,文笔表达的培养非常重要,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渠道来进行:一是经常阅读学术大师和学术名家的文章,借鉴他们的表述;二是通过写作练习进行慢慢的体会和提高。文笔表达的提高没有捷径,必须要付出努力才能有所收获。



* 郭庆珠,男,山东菏泽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1] 参见莫于川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1页。

[2] 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页。

[3] 孙笑侠著:《学术上盲目创新是浅薄的表现》,载中国理论法学研究信息网:http://www.legal-theory.org/?mod=info&act=view&id=11187,2015年5月2号访问。

[4] 郭庆珠著:《行政规划及其法律控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5] 参见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页;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页。

[6] 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7页。

[7] 参见刘水林著:《法学方法论研究》,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8] 参见郭庆珠著:《行政规划及其法律控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16页。

[9] Robert Adam Maurer, Cases and Other Materials On AdministrativeLaw, Newyork, 1937. p.1.

[10] 张剑寒著:《行政法学之传统研究方法》,载刁荣华主编:《现代行政法基本论》,汉林出版社1985年版,第3页。

[11] 林纪东著:《行政法学研究方法论》(序),载刁荣华主编:《现代行政法基本论》,汉林出版社1985年版,第18页。

[12] 沈宗灵著:《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3页。

[13] 涂怀莹著:《行政法专题研究》,五南图书出版1998年版,第40页。

[14] 参见林纪东著:《行政法学研究方法论》(序),载刁荣华主编:《现代行政法基本论》,汉林出版社1985年版,第16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65页。

[16] 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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