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写的权威——法律的一种表现形式
尽管,我们的每一天依旧都在喋喋不休的讲述着我们的故事,描述着我们的生活。可是,当我们意识到某些片段对我们而言是重要的,我们还是习惯将其转化为书面语言,将其记录在我们的备忘录里。而更令我感到平常的,抑或也可能是惊奇的事情是我们的工作被各种各样的书面文件所包围。我们每天的工作也便忙碌于文书的攥写,文件的审查,几乎所有的工作的成果都要转化成为几页文绉绉的东西。
我也曾经阅读过一些汉语规范的教材,文字的组合就像运算法则一样,无疑,文字的书写已经成为我们表达的主流方式。这一点似乎也是不足为奇的,因为书写是一种更为强悍的符号体系,从而超越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也只有这种具有超越性的符号体系才可能产生持续性的信赖,也才可能产生稳定的权威性。因而,法律作为权威性的社会规范,从一开始就尝试着选定书写作为其表现形式。
文字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更为抽象和普遍性的视角,我们开始通过文字去感知和认识这个世界。于是,我们就会形成一种共识,当然这种事也可能是权力推动的结果,即更高的真理并非存在于现实世界之中,而是存在于书面文本里。我们也可以这样说,一种陈述之所以是真实的,是因为它是书面的。就像在今天的社会中,即使在律师这样师承关系还比较突出的行业内,通过书写的方式传授经验也变得越来越普遍。即经验事实也在通过书写的方式在传递。
在我看来,书写之所以变得越来越普遍,其背后的原因也在于陌生社会的形成以及个人主义的彰显。陌生社会里信赖的形成是要通过具有权威性的形式来表现的,而书写恰好可以满足这样的一种需要。对于个人主义的勃兴而言是需要表达的,口语的表达是需要对象的,而且具有共时性,就是你与你的对话者必须在同一时空内进行。而书写则不需要。因而,书写实际上可以作为自我实现的的一种表达预言的方式。
其实,书写作为一种表达时,其中所体现的思想性、逻辑性、规范性构成书写所要表达的内容与要求。这与法律的构成是相吻合的,因而,通过书写来表达法律是非常恰当的。当然,这一点在今天的与法律相关的工作里体现的更为明显。铺天盖地的法律文书,而这也将法律人分成不同的“工种”,就像我们现在的状态,充其量也只是一个“法律小民工”。
有的人习惯在法庭上慷慨激昂,而有的人习惯在台灯下奋笔疾书。而有一种书写,需要表达的是法律,于是,怎么样表达法律就会成为一个问题,当然,事实上的问题是法律就在那里,如何解释法律才是法律工作者书写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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