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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鹦案”二审,不知法者不为过?

时间:2017-12-08 15:01:07  来源:  作者:

本文首发于“山东法律资讯”微信公众号

投稿:mr.xfwliang@qq.com  


据媒体报道,深圳男子王某贩卖自养鹦鹉,被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一案,二审将于11月6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的最终走向如何,需要等待二审判决。


王某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刚被媒体报道出来时,与“摆摊大妈赵春华非法持枪案”、“大学生掏鸟案”一样,曾引起过广泛的社会关注。


虽然每个案件涉及的罪名不同,但这类案件的分析判断过程中,都涉及到“违法性认识”是否影响罪责认定的问题,因此具有某种程度的相似性。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是我国传统法治思维的基本逻辑,然而就“不知法”能否免责这一问题,当前刑法学界却存在争议。违法性的认识问题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即不知法者不能免责,似乎有成为通说的趋势。


但清华大学的张明楷教授认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也会影响刑法责难的正当性。具体来说,当确有证据表明行为人缺乏对行为违法性的认知时,刑法对其进行责难是缺乏充分理由的。


客观行为造成了法益损害,并不是对行为人进行刑罚责难的充分条件,其还必须对不法行为具有责任。行为具有违法性,不能直接表明行为人需要负责任。行为人是否需要对不法负责人,不仅取决于其是否存在故意、过失等要素,违法性认识及期待可能性也会影响对犯罪构成要件中责任要件的判断,即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或者期待可能性,可以成为责任阻却事由。


如同重度精神病患者杀人不构成犯罪一样,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并不在于精神病人杀人没有社会危害性,而是因为精神病人对杀人行为缺乏责任,因为驱使其杀人的是病魔而非其意志。由于重度精神病人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责任阻却要素,因此其杀人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负刑事责任。


近年来,对社会热点案件结果的讨论,无疑对“不知法者不能免责”这个命题提出了挑战。这是因为在个别案例中,根据这一判断得出的结论会与群众的朴素正义感产生冲突,如天津赵春华非法持枪案就是典型案例。


当然对个案的讨论,着力点不能用于挑战司法权威,而在于促进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回到“出售自养鹦鹉案”,我们先来简单回顾一下案情:(素材来源于《新京报》)


2016年5月17日,深圳警方来到男子王某位于宝安区的出租屋内,将其控制,当场查获了45只鹦鹉。事后的调查结果表明,6只鹦鹉中,除4只为玄凤鹦鹉外,有2只为小金太阳鹦鹉,学名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属于受保护物种。

2017年3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法院认为,“虽然本案所涉的鹦鹉为人工驯养,亦属于法律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因此作出如上判决。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鹦鹉,因为其具备学舌的本领深受人们喜爱,驯养鹦鹉在我国民间并不罕见,买卖鹦鹉也就自然存在。因此,如果王某出售的鹦鹉不属于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那么王某的行为不会跟犯罪扯上关系。


本案之所以引起巨大争议,在于法院的判决与一般人心中的朴素正义感存在冲突,有两个主要原因。


其一将人工养殖的鹦鹉认定为野生动物有类推解释之嫌。因为一般人理解的野生动物当然是指出生或者至少生活在野外的动物,而不包括人工繁殖出来并被驯养的动物。因此王某出售的鹦鹉属于珍贵、濒危物种,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341条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本身也是存在疑问的。


其二,法院没有考虑王某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问题。即便王某的行为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如果王某对鹦鹉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缺乏认知,即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缺乏认知的话,其行为即便造成了不法,但主观上缺乏责任,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是值得商榷的。(对行为的违法性缺乏认知可以阻却责任。)


那么王某是否认识到了出售的鹦鹉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呢?


刑法条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系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也就是说需要凭专业的知识对其进行解释才能准确理解其含义的要素。换句话说,普通人仅凭经验是无法理解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准确含义的。


大熊猫的珍贵、濒危性是全世界公认的,而鹦鹉并非大熊猫。有的品种的鹦鹉属于濒危品种,有的则不属于珍贵濒危品种。很显然,一般的普通百姓无法判断出哪种鹦鹉属于濒危品种,哪种不属于濒危品种。正如一般的百姓无法判断出玩具枪属于“枪支”一样。因此,在没有证据显示王某有超出一般人认知能力的情况下,认定其不知晓出售的鹦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进而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缺乏认知是合理的。


因此即便王某出售的鹦鹉属于珍贵、濒危物种,其行为也不必然构成犯罪。一来王某出售的两只鹦鹉虽然品种珍贵,但确是人工繁殖所得,没有证据显示来自野外;二来缺乏证据证明王某对鹦鹉属于刑法341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存在明知


综合以上两点,笔者认为法院认定王某构成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对其判处较重的刑罚是值得商榷的。


理论必须服务于实际的需要,如果根据某种理论得出的结论与法官及群众心中的朴素正义感相冲突,那我们就应该反思理论本身。而不能为了维护某种理论,赶鸭子上架,生搬硬套。不知法者不能免责只是一种刑法理论,用它得出的结果需要接受实践的检验。如果这一理论得出的结论与大多数人的正义直觉相冲突,我们就有必要对其进行反思。


法律解释的根本目的在于案件得到公平的处理,而不在于验证某种理论。理论本身是没有价值的,只有服务于现实才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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