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仲裁论丛》是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仲裁学院主办的学术刊物,以书代刊,每年一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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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论丛》编辑部
2017年11月1日
附:《中国仲裁论丛》注释体例
一、一般规定
1.注释为脚注,连续计码。文中及页下脚注均用阿拉伯数字,文中标注于标点符号外。
2.注文中的信息顺序:作者、文献名称、卷次(如有)、出版者及版次、页码。
3.定期出版物的注释顺序:作者、文章篇名、出版物名称年份及卷次、页码。
4.引用网上资料的注释顺序:作者、文献名、网址、访问时间。
5.引用之作品,文章、书、刊物、报纸及法律文件名,用书名号。
6.译作的注释顺序为:国籍外加中括号、作者、文献名称、译者、出版者及版次,页码。
7.同一文献两次或两次以上引用者,第二次引用时,若紧接第一次,则注释为“同上注,第N页”;若两次引用之间有间隔,则注释为“同注N,第N页”。
8.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非引自原始出处者,注释前加“转引自”。
9.引用外文的,遵循该语种的通常注释习惯。
二、范例
1.著作类
汪祖兴:《中国仲裁制度的境遇及改革要略》,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8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页。
2.论文类
汪祖兴:《论无权仲裁的司法救济》,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4期。
常怡:《民事程序价值之管见》,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2期。
3.文集
李浩:《关于建立诉讼上和解制度的探讨》,载马俊驹主编:《清华法律评论》(第2辑),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20页。
毛泽东:《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载《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26-277页。
4.译作类
[奥]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
[美]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8页。
5.报纸类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5日第1版。
6.网络类
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载http://cpc.people.com.cn/n/2014/0318/c64094-24664468.html,访问时间2015年12月25日。
信息来源:http://csa.swupl.edu.cn/xwdt/2321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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