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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父之名,民间复仇的正当性与有效性

时间:2017-12-08 15:10:55  来源:  作者:


因父之名,民间复仇的正当性与有效性

文| 张宁



成龙在其与皮尔?布鲁斯南联袂主演的新片《英伦对决》中,再一次放弃他曾经标志性的喜剧风格和激烈的动作场面,而是用严肃与悲情演绎了一位深沉、老态的父亲。成龙饰演的华人关玉明和他唯一的亲人——女儿生活在伦敦,开了一间小饭馆,父女情深,生活幸福。然而,在一次恐怖袭击中女儿不幸遇难。几近崩溃的父亲,在求助官方无果的情况下,走上一个人的复仇之路。当然,结局是他成功了,除了一名女子制造这场恐怖事件的极端分子一一毙命。


影片最后的结局颇耐人寻味。关玉明完成复仇计划返回餐馆,远处的特种部队狙击手已经把枪口对准了他的脑袋,并请示是否开枪,指挥官下达了禁止命令:“等等,也许我们欠他个人情。”也许是专业思维习惯,我在此前预想的故事结局是关玉明很可能在完成任务后从容自首,而不是回到餐馆和刘涛饰演的红颜知己亲吻拥抱。因为自从关玉明开车离开餐馆,我都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民间复仇,在何种程度上具有正当性和有效性?


无论是指挥官放了他一马还是法庭有可能放他一马,都是因为关玉明是站在正义的制高点为无辜的女儿和其他遇难的平民报了仇。复仇在东西方人类早期社会漫长时间里都曾因其“自然状态”而具有正当性,因此也是合法的。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保留了同态复仇的原始习俗,“自由民损毁任何自由民之眼则应毁其眼”,“打死自由民之女则应杀其女”。古希腊雅典刑法也带有血亲复仇的遗风。日尔曼法对于杀人的处罚就包括血亲复仇,是由被害人亲属团体对加害人或其亲属进行对等报复。中国至少在战国中期以前,复仇是合法的。《周礼?秋官》载:“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 孔子及先秦儒家主张以直报怨、正义复仇。商鞅变法以后,刑罚诉诸国家司法,禁止民间私斗,“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 自此,一度被视为孝义的血亲复仇行为归于非法。


在《英伦对决》影片故事发生地英国,昂格鲁?撒克逊时代已经存在以血亲复仇的方式惩罚犯罪者的法律制度,直到1066年诺曼征服以后开始限制了血亲复仇,逐步代之以罚金抵罪。纵观历史,法律愈发达就会愈加禁止民间复仇行为,国家不会把生杀予夺之权交给私人。也就是说,关玉明的复仇行为有违现代法治文明。至少,他此前对副部长的办公场所、住宅等地实施的警告性爆炸行动毫无疑问具有危害他人和公共安全性质,即便法庭很可能鉴于其在剿灭恐怖组织中的立功表现而还他个人情,因此判其无罪、免于起诉或者从轻处罚,但在一个法治社会这个程序还是要走的。如果说复仇的正当性来自实在法之上的自然正义,对其有效性的检视则无法背离实证主义精神。那么,在今天的英伦土地上,关玉明的行为可能依然正当,却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有效性。


然而,对于这部影片,我们还要考虑另外两个故事背景:一是关玉明的人生经历,二是政府高层的政治阴谋。特种兵炸弹专家关玉明在越战中被美军收编,前妻和两个女儿被海盗杀害,第二任妻子难产而死,女儿此次又死于恐怖袭击,而这次恐怖袭击又与政府高层的政治阴谋有直接关系。作为北爱尔兰反政府组织“真UDI”前首领的汉尼斯,投靠英国政府后谋得高官职位,又利用双重身份在两个政治力量的矛盾冲突中获取渔利。战争,海盗,政治阴谋,恐怖袭击,在这样一个法律被边缘化的生态环境中,我们还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失去所有至亲的关玉明做一个守法父亲和模范公民吗?


写下这篇文章题目的时候,我想起二十多年前曾经有一部片名就叫《因父之名》的影片,同样以北爱尔兰人与英国政府的对抗为背景,讲述男主角爱尔兰青年格里遭英国警察诬陷为恐怖分子,受到极不公平的虐待和逼供,被判无期徒刑,善良忠厚的父亲为救儿子也被关进牢中。在父亲的鼓励下,格里坚持不懈地抗争,多年以后终于得以平怨昭雪。而这,来自真实的事件。如果在法律文明高度发达的社会,关玉明的行为不具备有效性,那么当被政治左右的司法在黑暗与腐朽中缺席,有一位关玉明那样的父亲就是每个受难者的渴望。(作者系辽宁省法治文化研究会理事、辽宁省电影家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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