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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情形广,弱势群体有保障

时间:2017-12-08 15:11:07  来源:  作者:

据《中国建设报》报道,日前,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下发工作意见明确,相关行业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将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以及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的前置条件,建立“先参保、再开工”的长效机制。

据介绍,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湖北省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覆盖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项目使用的所有农民工。同时,湖北省要求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案件,一般应当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尽可能缩短劳动能力鉴定等待时限和待遇支付时限。意见强调,湖北省实行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我国,哪些人有权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那么,哪些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再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是,职工符合以上工伤规定范围,但是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除此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以也属于认定工伤的情形。(一)用人单位聘用的职工属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二)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三)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四)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应由所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五)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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