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 磊
目前,小悦(化名)随养母在台州一学校上学,让养母王女士感到欣慰的是,近日法院撤销了养父对小悦的监护权。在越城区检察院的帮助下,这名受到养父长期性侵的女孩正逐步走出阴霾,开始新的生活。(《绍兴晚报》11月20日6版)
遭受养父长期性侵,受害女孩牵动着很多民众的心。从法律角度来看,施暴者被判刑7年6个月可谓罪有应得,基于其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撤销其监护权也体现了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及时开展,帮助女孩开启新的生活,则可以说给案件划上了一个较为圆满的句号。
但我们救助未成年人的视野显然不能限于司法领域,儿童利益最大化更应当是全社会的共识。换言之,无论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前移也好,形成全社会关爱未成年人的氛围也罢,我们要走的路还很远,倘若我们止步于个案的司法惩治,仅满足于对已爆发舆情的及时平复,那大多数虐待甚至侵害儿童的行为,极可能会像冰山在水下的90%一样,难以甚至永远不可能被发现。
从理念上,因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乃至“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的封建纲常,我们大多数人仍将儿童视为个人或者家庭的所有物,忽略了其作为有独立人格的人的权益维护。我们将太多带有人身侵犯的殴打、虐待、辱骂列入了家庭惩戒的范围,这时候的家庭,有时候成为了隔绝援助的囚牢,而外界的旁人乃至公权在“多管闲事”的禁忌之下,成为了本不应当沉默的沉默者。
同样,亲职教育的缺失也让人痛心,正如伊坂幸太郎所说的,“一想到为人父母居然不用经过考试,就觉得真是太可怕了!”严格地说,父母是世界上最需要学习成长的职业,倘若前文案中的养母能够察觉到异样,能够在恶果未成之前就站起来说不,能够懂得及时求助于外界力量,那么类似的案件就很可能能够避免。遗憾的是,不少家庭依旧将棍棒、打骂、责罚等同于教育,长期将拳头下的权威置于儿童的身心健康之上。
被监护人侵害是可怜的,但除了监护人之外无可依靠则是可悲的。在这种情形下,羸弱的孩童只能出卖自己的身心健康,去换取监护人的愉悦,换取偶尔的怜悯和必要的给养,而这种不当的监护、这种无力抗争无疑是我们当前立法所要去改变的!
民法总则的修订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从社会体系角度来讲,我们需要构建起“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未成年人监护体系。换而言之,在父母监护失当的特殊情形下,能够依靠法律为未成年人提供持续、无缝隙的监护。但围绕这一目标,我们必须承认,无论是监护让渡理念、资金保障、社会力量还是机制建设,都还有太多不完善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