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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全覆盖可尝试挖掘非律师辩护人的资源

时间:2017-12-08 15:37:54  来源:  作者:

           

           刑事辩护全覆盖可以尝试挖掘非律师辩护人的资源

201710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8个省(直辖市)试点,试点省(直辖市)可以在全省(直辖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一年。

根据《办法》的规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除此之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也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就将通知辩护范围扩大到法院阶段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所有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同时,为确保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落到实处,《办法》明确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可以看出,《办法》试图通过加强法律援助的力度,鼓励更多的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辩护而实现刑事辩护的全覆盖。目前,我国刑事案件的辩护率很低,有人说不到30%,有人说不到20%,不管如何,目前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比例是相当低的,还有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能获得律师的帮助,除了自己辩护,是没有律师为其辩护的,因此,《办法》的实施为我国律师的刑事辩护业务拓展了空间,提升了刑事案件的辩护率,有利于降低刑事案件错判的概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

可是,简单地试图通过法律援助指定律师来辩护,从而提高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率的路径是否过于单一?我们是否还有其他途径来提高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率呢?

答案是有的,例如,我们可以尝试挖掘非律师辩护人的资源,鼓励和提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非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对于刑事案件的辩护,几乎所有人都是先想到找律师辩护,一些公检法机关也是习惯于接受律师参加刑事案件的辩护。事实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参与刑事案件辩护的并非仅限于律师,而是可以包括其他非律师。例如,李庄以前就是一个不著名的律师,但在“李庄案”发生之后,他一下子火起来了,但由于其案件至今没有被平反,有罪在身,不能当律师了,但这不影响李庄以非律师的身份参与一些刑事案件的辩护,按照李庄的说法,他以前是非著名律师,现在是著名非律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根据该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自己的辩护人之外,还可以委托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委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只要这些人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懂得诉讼的技巧和纪律,那么,这些人同样可以被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的范围就非常广泛了,亲友,就是亲朋好友,包括亲属以及愿意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的好朋友。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这说明,非律师除了不能担任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之外,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非律师也可以担任辩护人。

有人说,非律师担任辩护人会降低刑事案件辩护的质量,有人云,非律师担任辩护人会影响律师的业务空间,有人曰,非律师担任辩护人会影响律师的形象。这些担忧是有道理的。但同样不要担心的是,非律师担任辩护人永远都不可能成为普遍现象,不可能成为刑事辩护的主流,刑事辩护的主要力量还是我们律师,大家还是喜欢和信任、委托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非律师都只能作为一个补充的辩护力量。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案件并不复杂,也不疑难,一名非律师只要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接受过一定的法律训练,凭借朴素的正义观念和“三常”知识,也都能够提出一些辩护的观点和理由的。例如,那些在校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生,那些通过司法考试的法科学生,那些没有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律顾问,那些曾经在法院、检察院工作过,曾经因为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现在已经刑满释放的人,……,即使他们不是律师,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但是一旦家人或者朋友或者自己单位的同事出了事情,涉嫌刑事犯罪,他们大体也能够出庭为其家人或者朋友、同事辩护的。例如,曾经有一个学生的父亲涉嫌犯罪,要委托我担任辩护人,由于案件非常简单,我就告诉他,你自己也可以担任他父亲的辩护人,无需委托律师的,但是,他担心到了看守所,由于他不是律师,不让会见。其实,完全可以让其母亲先签署委托书,证明其与父亲的父子关系,就可以进入看守所会见,并让其父亲签字确认委托关系,也是可以出庭为其辩护的。

因此,我们要实现刑事辩护的全覆盖,除了要大力依靠法律援助,指定律师担任辩护人之外,还要尝试挖掘非律师辩护人的辩护资源,以弥补目前我国律师担任辩护人资源的不足。国民也要改变观念,不是只有律师才能担任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辩护人,其他具备法律知识,懂得诉讼技巧的人也可以参与刑事案件的辩护。检察院、法院、看守所的干警同样要改变观念,对于那些非律师参与辩护的,只要手续合法,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同样要欢迎和接受他们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这样,律师与非律师共同努力,拓展刑事辩护的通道,多管齐下,共同推进我国刑事辩护业务的发展,可以有效提升我国刑事案件的辩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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