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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的四种学术性格

时间:2017-12-08 15:39:09  来源:  作者:

法学界的四种学术性格

刘小冰

“去年今日此门中,人面桃花相映红;人面不知何处去,桃花依旧笑春风。”凡读书人,甚至可以说凡中国人,大多读过这首唐朝诗人崔护的《题都城南庄》。今天读起来,忽然觉得这实在是在描绘《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法学家的四种脸谱,是在描述法学界乃至整个学术界的四种学术性格:

“去年今日此门中”

在法学界,这种学术性格的人占绝大多数。去年的今日,今年的今日,年年岁岁,岁岁年年,他们或者限于专业,或者限于能力,或者限于胆识,或者限于或者,总之,整个过程中,他们不发一言、不置一词,不知有汉,无论魏晋。

我当然希望他们真的是在皓首穷经,能够研究出“藏之名山、束之高阁,传诸后世”的不朽大作。“暗香留不住,多事是春风”。等到某一天,春风来了,他们就会香满乾坤,那些个鸿篇巨制就会推动社会更大的发展。但在当下,如果只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那就浪费了学识,浪费了机会。而且,那时,他们也只是分享,而没有贡献。

“人面桃花相映红”

在法学界,具备这种学术性格的绝对是少部分人。不管寒冬腊月,还是春风百里,他们总是出于公心、忧国忧民,忘我地为这个国家的公义奔走呼号。他们的这种学术性格展示的是他们“虽千万人吾往矣”的道德品质。

但这少部分人,往往是国民的脊梁。例如,草案征求意见后,沈岿教授率先要求进行合宪性审查;童之伟、秦前红教授等多次网络发声,提出了监察委应向人大报告工作等详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陈光中教授要求草案应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增设律师介入制度等;韩大元教授要求明确《监察法》的宪法依据等。即使在马怀德教授发表《对监察法草案的七点看法》、对草案的态度有所改变后,秦前红教授、张志铭教授还作了更进一步的评论,认为“监委是‘监察机关’较之于‘政治机关’之说逻辑上能自圆,但并未释明监察权是混合性权力还是单一行政权或司法权性质,因而造成该种权力运作原则是首长制还是合议制的困扰”,指出“宪法是根本大法,修改宪法只能因为宪法自身的原因,不能将修改宪法的要求表达为是为了制定通过某个下位法的需要”。

我以为,他们的坚守唤起了许多人的觉醒、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与法治的要求具有高度的契合,一如前红教授那张喝了酒或/和不喝酒的脸:“人面桃花相映红”。

“人面不知何处去”

在法学界,这种学术性格的也是少部分人。但这部分人的能量很大,因为他们往往得到制度的支撑。

在整个征求意见过程中,这部分人完全是根据上意发表“学者独立的看法”。例如,监察委员会要不要修改宪法、要不要向人大报告工作,他们一会儿说“最终是否需要修改宪法,仍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从近期看,在不修改宪法的情况下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亦是可行的”,一会儿又说“希望制定国家监察法时先修改宪法,修改完宪法之后再通过监察法”;一会儿说“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但不一定要报告工作”,一会儿又说“应规定监察委员会向人大报告年度工作,而不仅是专项报告”。

学者的看法不可能一成不变,但变得太快、缺乏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见解,那就是另一回事了。用一位法学大家的话来说:“在有的人那里,监察体制改革论坛就是个生意平台,交出的是灵魂加原则......”。是的,正是他们,经典地诠释了“十有九人堪白眼,百无一用是书生”的古训。

也许,“只道花无十日红,此花无日不春风。”但十日后呢?我以为终究不会有好的结果,有章立凡先生《鸡年竹枝词》之“造机”一首为证:“弄权太过此能臣,雨露君恩降罪身。绞肉轮机亲打造,投机碎了造机人。”又有陈宝成先生《竹枝词·次章立凡先生韵》之“狗烹”一首继续为证:“心惊霹雳报秦城,原是赵门走狗烹。此去家山十万里,关河难改叹书生。

“桃花依旧笑春风”

笔者也就草案谈过自己的看法,形成文字的都是随笔。一篇叫《“监察官”的名称不科学》,认为这个名称与所倡导的国家性质相悖,与该法的另一个名称“监察专员”存在逻辑矛盾。还有一篇叫《监察立法不应是新时代的一瓶老陈酒》,认为草案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其根子乃是立法思路出了问题。在原有的旧制度已经显示基本失灵的情况下,草案似乎不是以“现代化”为基础和价值的制度创新,而是新时代的一瓶老陈酒!因此,草案应遵循以人民的权利制衡国家的权力、以社会的权力制衡国家的权力、以国家的权力制衡国家的权力、以法律的权力制衡国家的权力的基本原则。

因此,这种学术性格与上述三种的学术性格都有所不同:不如第一种出世,不如第二种入世,不如第三种风派。他们的典型特征是内心澎湃、终生逍遥,偶尔发声、不成系统。他们只是在单纯地享受这样一种文字表达的过程,用笔者以前说过的一句话来描述,那就是“说不说是我们的事儿,听不听是他们的事儿”,或者是“站在法律的刀口上聊天”!

上述四种学术性格都有其存在的土壤,在这样一个不讲是非的时代,谈不上谁是谁非。只是法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无疑是民主立法的部分体现。作为法律人,还是要为法治的进步而不是退步贡献一点力量。毕竟,“残雪暗随冰笋滴,新春偷向柳梢归”!

20171122日星期三

致谢:感谢章立凡先生、陈宝成先生同意引用其大作,感谢张弛同学、尤永盛同学为笔者搜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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