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RSS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热点

赣州中院不准许迟夙生律师出庭的理由合法吗?

时间:2017-12-08 15:42:49  来源:  作者:

赣州中院不准许迟夙生律师出庭的理由合法吗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张智然

2017年11月16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明经国涉嫌故意杀人案,迟夙生律师作为明经国委托的辩护人,出庭时遭拒,一时间该消息刷遍了律师的朋友圈,有人问我对此有何评论,因对事实不甚了解,故当日本人未就此事件作出点评。今天,赣州中院发布了《关于未准许迟夙生参加明经国案辩护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说明”),根据赣州中院在《说明》中公布的事实和陈述的理由,笔者发表一下个人的看法:

从赣州中院发布的《说明》来看,其未准许迟夙生律师出庭的理由有以下几点:1.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且3天前已通知其出庭;2.迟夙生律师未会见被告人和阅卷;3.不准许其出庭是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那么,上述理由合法吗,下面逐一剖析。

关于第一点理由,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迟夙生律师就不能再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了吗?我们还是看看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根据该条规定,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人作为其辩护人,很显然,赣州中院声称被告人已委托刘文华为其辩护人从而拒绝迟夙生律师出庭的理由显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我们再来看看赣州中院拒绝迟夙生律师出庭的第二个理由,迟夙生律师未会见被告人和阅卷,按赣州中院的说法,是“开庭前临时要求参加辩护”,迟律师的的上述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吗?换句话说,上述事实能成为赣州中院拒绝其出庭的合法理由吗?《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从上述规定来看,会见被告人和阅卷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而非义务,法律并未规定辩护律师未阅卷和会见被告人,就不得出庭为被告人辩护。诚然,辩护律师为深入了解案情,以更好地履行其辩护职责,有必要在开庭之前会见被告人和阅卷,但这绝不是其能否出庭的法定前置条件。

赣州中院拒绝迟夙生律师出庭的第三个理由更是冠冕堂皇,其之所以不准许迟夙生律师出庭,是“为有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这里面有两层含义,即: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其言下之意是:迟律师未能阅卷和会见被告人,所以便不能有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真的是这样吗?

先看一下第一个问题,司法实践中,被告人亲属在开庭之前临时委托辩护人,致辩护律师来不及会见被告人和阅卷的情形也时常发生,这样的话,辩护律师便不能履行辩护职责了吗?便不能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了吗?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有指控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和证据都必须在法庭上展示,辩护律师也可以在法庭上依法向被告人发问,所以辩护律师即使庭前未会见被告人和阅卷,仍有机会了解并熟悉案情,有经验和高水平的辩护律师,仍可以依据在开庭时了解的案件事实,发表高质量的辩护意见,仍能有效地履行其辩护职责。当然,律师庭前未会见被告人和阅卷实乃不得已而为之,相信有起码职业素养的律师恐怕都不会如此,但即便是这样,也绝不能成为辩护律师不能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理由,更不能成为法院不准许其出庭的理由。退一步说,即使是辩护律师未能很好地履行其辩护职责,法院就有权不准许其出庭吗?答案还是否定的,因为法律并未赋予法院以此为由拒绝律师出庭的权利,正所谓法无规定不可为。那么如果是这样的话,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所以,法院以“为有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幌子,拒绝辩护律师出庭不仅是越俎代庖,而且有悖于法律的规定。另外,辩护律师在未阅卷和会见被告人的前提下出庭,会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吗?这二者显然是没有任何逻辑联系,即由未阅卷和会见被告人的前提,得不出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的结论。

由此可见,赣州中院的上述做法,显然太具随意性,体现了权力的极度傲慢。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相继出台了依法治国和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的通知和规定,而赣州中院却以极其荒唐的理由阻止辩护律师出庭,履行其辩护职责,其做法显然与相关规定的精神相悖。可笑的是,赣州中院在《说明》的结尾处还注明:“今后我院将继续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我想问一下赣州中院,你们打算继续采取像阻止迟夙生律师出庭的方式一样“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吗?

作者简介:

张智然,中国执业律师,一九八八年一月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同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考,获得律师资格。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起至今在深圳执业,现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在近三十年的律师生涯中,张律师共成功地办理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千余件,还先后受聘担任了数十家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张律师承办的郑某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脱逃案,被省司法厅选送到司法部参加全国“十佳”案例评选,该案辩护词被收集在《大案名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之中。张律师还多次接受《南方都市报》、《深圳晚报》和《晶报》等报社的委托以及受邀作为深圳电视台法治频道法治时空栏目的嘉宾,就社会上有影响的案件发表法律意见,其承办的案件,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深圳晚报》、《新快报》、《晶报》、《南方都市报》、《律师与法制》等报刊上均有报道,新浪网、搜狐网等各大网站也有登载。

张律师在学术上也颇有造诣,曾在《广东律师》、《深圳律师》、《安徽律师》和《律师与法制》等杂志及《律政观察》、《法律读品》、《刑事实务》、《桂客留言》、《法律博客》等颇具影响力的法律类公号上发表论文数十篇。

张律师箴言:我有幸成为促成社会公正的一员,我将用我的知识、智慧和信念为您敲开通向公正的门。

电话(微信号):13902960269

     

上一篇:到底怎么做才算孝? 下一篇:谢晖:作为秩序的传统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 物权期待权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实现
  • 关于王小盾性骚扰的十个假如
  • 送别【反贪即将转隶有感】
  • 先履行抗辩权与工程保修责任关系辩
  • 新形势下监察委的工作思路
  • 章太炎:白话与文言之关系
  • 买到的房屋与样板房不一致能否退房
  • 最全打官司攻略出炉!
  • 让“用心”成为一种习惯
  • 青年岳飞是如何炼成的?
  •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