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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开庭是赣州中院的上策

时间:2017-12-08 15:44:40  来源:  作者:

    重新开庭是赣州中院的上策

                      廖旭东(广东粤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1116930分,被告人明经国涉嫌故意杀人罪案一审在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近60人旁听了庭审。

11169时,在开庭前,迟夙生律师持明经国的授权委托书、所函和律师证,来到法院,要求以明经国的辩护人的身份出庭,被合议庭拒绝,拒绝的理由是:“无法核实律师事务所函的真实性”,迟生律师立即在其新浪微博上发出:“做律师38年,第一次没有坐到法院的辩护席上,而是坐在江西赣州市中级法院提供的椅子上,被安排在法院的大门口!”

该条微博迅速被转发,网民纷纷提出质疑,认为赣州中院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侵害了辩护权。

为了回应网民的质疑声,1118日,赣州中院发出了《关于未准许迟夙生参加明经国案辩护的情况说明》,说明了不准其出庭的理由:“迟夙生在没有会见被告人明经国及阅卷的情况下,开庭前临时要求参加辩护。为有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合议庭未准许迟夙生参加明经国案辩护。”

《情况说明》一经发出,不但没有达到消除质疑的效果,反而引发了网民新一轮的评议,许多律师、法学教授在网上发表自己的看法。

重庆付剑波律师说:法律规定,律师参加辩护,源于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授权。此授权可以产生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的任何阶段;此授权的有效与否,并不以是否会见了被告人,是否阅了卷为前提条件。法律也未禁止“开庭前临时要求参加辩护”的行为。

深圳律师张智然强调:会见被告人和阅卷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而非义务,法律并未规定辩护律师未阅卷和会见被告人,就不得出庭为被告人辩护。诚然,辩护律师为深入了解案情,以更好地履行其辩护职责,有必要在开庭之前会见被告人和阅卷,但这绝不是其能否出庭的法定前置条件。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高一飞认为,赣州中院公布事情真相、回应社会关切、接受各界监督的态度值得肯定。但其“情况说明”的理由值得商榷。“每个律师有自己的辩护方式,不阅卷、不会见,这是他的权利,况且该案被告人聘请了两名律师,每个律师分别尽什么责任,那也是他们的权利,法院无权据此拒绝辩护人出庭辩护。”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指出,“拒绝律师辩护,是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权范畴。如果辩护律师对工作不尽心尽责,委托人自己有各种方式行权,现在法院出来拒绝,是越俎代庖。”

站在风头浪尖上,赣州中院怎办?依我之见,赣州中院有三种选择,一是再出一份《说明》,找到新的理由和依据,说明未准律师出庭的合法性.二是不管舆情如何,过一些时间,作出一审判决,让被告人上诉去.三是以审判程序存在瑕疵为由,重新安排开庭。我个人认为第三种选择为上策。

   赣州中院下一步如何做?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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