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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理论指导执法实践

时间:2017-12-08 14:29:30  来源:  作者:

法治理论指导执法实践

(序言)

我们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要完成这个战略布局的艰巨任务,法治理论的普及是一个必要条件。尤其是对执法人员来说,学习掌握这个科学体系是一门必修课,是成为法治国家自觉建设者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因为,唯有在法治理论指导下的执法才是一种法治建设的实践,否则,执法活动就会背离法治的要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卡多佐说得好:“你认为在讨论终极观念的理论中没有实用的东西,如果你只是自己专业中的匆匆过客,那么也许你是对的。但是当你遇到了更高深的问题时,你终将发现,对终极问题的研究绝非毫无益处,反而是研究别的任何事情毫无益处。”[1]可以说,掌握法治理论对于执法者成为行家里手是至关重要的。

人类长期积累的丰富的法治理论清晰地告诉我们,社会关系需要法律来调整,关键在于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因为基于人性恶的考虑,赋予掌权者无限大的权力,必将导致悖逆设立权力服务于民众的初衷,发生损害社会的行为。而限制权力的最佳办法就是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权由法定,权力在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中运行,达到依法治国的理想状态,即法治。所以,“任何无限制的权力,不可能是合法的,因这权力决不能有合法的根源。”[2]所有这些观点,都是法治理论所阐明的。掌握大大小小权力的公职人员,只有深谙这一博大精深的知识,才能真正崇尚法律,严格依法办案,成为推进法治建设的一个动力。否则,轻视对法治理论的学习,不懂得当代权力所具有的法律属性,就会依然受到落后的人治传统的影响,每每亵渎法律,违法办案,甚至贪赃枉法、滥用职权,成为法治建设的一个阻力。

毫无疑问,学习掌握法治理论是执法者自觉履职的基础。任何改造世界的活动都需要科学理论的指导,执法作为一种治理社会的实践,执法人员不仅需要熟稔法律条文,更重要的还必须掌握法律的普遍精神。因为,不管执法者有没有意识到,每一次个别的执法无不包含有法治的一般,这和具体思维必定蕴含着抽象哲学相同。“正是这些一般而抽象的概念,引导着法学思想的发展,左右着法官的头脑,在权衡不定时决定着疑难案件的结果。概言之,在每一个具有普遍性问题的判决中,其实都隐含着有关法的起源与目的的哲学,担任最后裁决者的其实是哲学,无论它多么隐蔽。”[3]因此,只有揭示了执法之中深层次的本质,才能使履职进入自觉状态,这正如任何人都有思想,但是要进行理论思维就必须学习哲学一样。“获取有关你们主题的开放视角的方法并不是阅读其他什么著述,而是深刻钻研这一主题本身。做到这一点的方法就是,首先,借助于法理学,遵循现有的原则体系,从而认知其最高级的普遍原则;接着,从历史中探寻这一原则体系是如何转变为现有状态的;最后,尽你们之所能,去思考一些规则所试图实现的那些目的,为什么希望实现这些目的的理由,需要放弃什么来实现这些目的,以及那些目的是否值得付出这样的代价。”[4]法治理论无疑是法理学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只有学习掌握这一知识,我们才能获得科学理论的指导。如果说法律条文是器具的话,那么,法治理论则是教会我们使用这个器具的操作说明。一个对法治理论具有深厚造诣的人,无论遇到多大的复杂问题,都能够做出正确处理,而不会在困难面前束手无策。孟德斯鸠曾经说过这样的话:“法律在一般的情况下才永远是公正的,而在实际运用时又几乎永远是不公正的”,[5]发生这种问题的原因,通常都和执法者缺乏法治精神不无关系。毋庸置疑,一个仅仅知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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