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忽然收到大学法学老师微信,说看到了我转载的文章(陕西省司法厅四举措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正好他在写关于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东西,想交流下。他说:如果实行全覆盖,面上倒是可以实现,但是律师介入后有可能起不到实质作用;真正需要律师的地方,律师往往没有介入,或者介入作用有限。他提出问题说:很多案件表面上都认罪认罚,是不是律师介入就能解决很多问题呢?如果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究竟哪些案件律师才有必要介入呢?律师介入大量刑案,会不会导致更多嫌疑人抗拒公检法机关,从而影响刑事司法效率,冲击认罪从宽的刑事政策? 本来,我视刑事辩护为猛虎,无奈被“逼”做了一些刑辩案件。但不知为何还是一点想法浮现出来。在我看来,刑辩全覆盖应首先覆盖侦查阶段。 实施刑辩全覆盖的首要目的无非是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减少冤假错案,保障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益。但这个目的的实现,绝不是简简单单“全覆盖”就可以实现的,执行不当会造成形式主义、浪费公共资源等副作用。好钢要用在刀刃上,不能万事搞“一刀切”: 首先,笔者有个可能偏激的观点:“两抢一盗”等不适宜纳入本次刑辩覆盖即强制辩护范围。因为从没听说过哪个冤假错案的罪名是抢劫、劫夺或盗窃;司法机关这类常见多发的自然犯罪基本不会错判,即使有所疏漏,人们也不觉得犯罪分子有多么冤。当然,现有符合强制辩护条件的情形(犯罪时未成年、可能判处死刑等)除外。 第二,法定最高量刑在五年以下的(“五”为待选数字)不宜纳入强制辩护范围。对于预计刑期短暂的案件,没有必要浪费国家和社会资源。 第三,除上述情况外,侦查阶段原则上应当刑辩全覆盖。因为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阶段,此时嫌疑人犯罪证据在逐步充实,犯罪事实在逐步明晰,嫌疑人往往也不知所措。律师在第一时间介入,可以凭借专业知识和“自己人”的角色,在司法机关和嫌疑人及家属之间搭起沟通桥梁,帮助嫌疑人迅速选择最有利于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策略,减少嫌疑人不恰当地抗拒或者认罪情形的发生。侦查阶段方向把握好了,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或许就是顺水推舟的事情了。 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是否仍然强制辩护,笔者觉得可以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根据上一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来把关。上一阶段辩护律师认为犯罪事实、罪名、量刑等问题存在争议而被告人或嫌疑人没有聘请律师的,原则上应当指定律师辩护。 黄卫阳 2017年11月15日·西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