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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控制权属于小区内的全体业主(16)

时间:2017-12-11 23:35:01  来源:  作者:

李云亮说业主物权(续53)



为比较地方立法而写(中):小区控制权属于小区内的全体业主(16)



文/李云亮



上篇短文,我点赞《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与之前我批评《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口吻不同。



深圳草案,一眼就有二个亮点:1、法不厌繁;2、以宗地确定物管边界。不俗。



有网友徐先生看完我《为比较地方立法而写(上)》,在微信公众号上给我留言:“2012年修订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就专门设置物业管理区域一章了。”



我上网查询,2012年修订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确增立了“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并成为江苏物业管理的原始概念。



江苏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原始理解,与深圳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原始理解,二者不同。区别很大。



深圳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原则:“根据物业建设用地宗地范围确定”——自然,客观,具有不可动摇的先天性。



深圳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无他人动摇业主物业管理区域的可能,能避免嘈杂的社会干扰。深圳针对宗地,还规定“新出让土地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合理确定宗地规模。”宗地,宗地,别无其它,干净简洁。有时,法不厌繁会隐藏其他目的。



业主物业管理区域的实质,是购房者(业主)与开发商交易所得之实体物的物权。其中99%是业主之间共有的不动产实体物权。业主个人占有的独立单元空间(空间,空间,空间)只有依附在那99%不动产实体物上,才有可区分的经济价值。现在的商品房物权论说,重笔描绘业主个人的独立单元空间,淡写业主共有的不动产实体物权。本末倒置。



我看江苏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原则(第七条):“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并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听取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综合考虑,应当听取,等等,法不厌繁的其他目的赫然在目。



江苏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还授权建设单位可结合其他因素划定,这给开发商干扰业主应有的共有不动产物权,留下充分可能:“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



江苏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已经想到“红线图范围”;湖南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也想到“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江苏和湖南的物业管理区域都有宗地意识了。但是,他们的进化,还没有明确的物业管理区域宗地概念、宗地原则。



我欣赏《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是,它有物业管理区域宗地概念、宗地原则——明确推进半步。



为何是“半步”?不能一步?。



在《物权法》没有明确建设所用之宗地(使用权)归业主共有之前,其下位法就不能明目张胆逾越确权。



深圳只是说“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宗地范围确定”。它不能明说,宗地范围内,业主的物业管理权,来自业主共有宗地的使用权。



业主对宗地共有使用权,应该由《物权法》明其义、定其理。所以我说:我欣赏《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是,它有半步推进。



业主宗地内的物业管理权,一定要有正当的、自然的权利来源。这个权利来源,非地方行政许可,亦非地方立法许可。



业主的物业管理权一定要来源于《物权法》。这是宗地内业主的物业管理权的自然来源。



当全国各省市的物业管理条例,都照深圳定义,进化到“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宗地范围确定。”那么,《物权法》“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确定业主共有“物业建设用地宗地”之规,指日可待了。



(未完待续)2017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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