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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林丹发飙质疑羽超

时间:2017-12-31 23:48:04  来源:  作者:

赵虎律师:关于欠薪和服装冲突问题

一、关于运动员、教练员欠薪问题

从这个事件中,可以看到目前体育协会对于运动员欠薪问题的无力。

我曾经处理过篮球教练和篮球运动员与俱乐部的纠纷,包括欠薪和转会。

这个过程中我发现:体育协会其实没有能力解决欠薪的问题,对于转会的问题也只能协调。如果想彻底解决,还要走司法途径。

目前的体育法律还不健全,主要是一些管理性规定,而很少保护权利的规定,导致运动员、教练员的权益保护不足,这也是事实。所以,这方面的法律还需要跟进。

二、关于运动员服装冲突的问题

很多优秀的运动员会与一些运动服装品牌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运动员需要在比赛中穿特定的运动服装品牌产品,并且不能穿竞品。

同时,体育协会也会与赞助商签订合同,由赞助商赞助比赛,比赛中的运动员需要穿戴赞助商的服装,并且不能出现竞品。

这种情况下,就可能产生冲突,如果运动员穿比赛指定服装,则构成违约;如果运动员不穿比赛指定服装,则体育协会构成违约。

这里其实涉及两个问题:1、体育协会有没有权利要求运动员在某些比赛中穿指定的比赛服装;2、在合同中如何提前想到并规避这一问题。

关于第一个问题,没有发现法律有这方面的规定,没有发现法律、法规有规定运动员需要穿戴体育协会或者比赛方指定的服装,法律、法规只有对服装样式的规定,没有品牌的规定。具体的赛事,可能有相关的规定,参赛的话需要遵守相关规定。

关于第二个问题,无论是协会方也好,运动员一方也好,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的确应该加上若干礼让条款,防止发生冲突无法解决,也防止产生违约责任。尤其是运动员一方,应该考虑到目前我国比赛的现实情况,在合同中做出合理的服装礼让约定。

张玉娇:如何避免多个赞助商权利冲突

羽超第五轮,林丹因个人所代言的装备与羽超指定的赞助装备发生冲突,导致比赛延时开赛28分钟。林丹所在的青岛仁洲俱乐部被警告并扣除赛事补贴12万元。

解决这种冲突,一方面需要各方沟通协调,另一方面,在各主体对外签订赞助协议的时候,要提前预想到可能出现的冲突,在协议中作出约定。

首先,林丹作为一个球员,身后是国家队,参加不同的比赛,又会牵涉主办方。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出现三个赞助协议,林丹代言、国家队与赞助商签订协议,主办方与赞助商签订协议,如果三家签订的赞助协议,赞助的产品是不具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比如,一家赞助的是水,一家赞助的是服装,一家赞助的是球拍,这种情况下往往是比较容易协调的,三个赞助商的产品出现在同一比赛中没有问题。如果三个赞助商赞助的商品是竞品,比如,三家赞助的都是比赛服装,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冲突,每家赞助商都想把自己的品牌在赛场上展示,想要真正解决这个矛盾,需要在赞助协议中作出约定。

如果主办方在赞助协议中约定,参赛球员自己代言的品牌与赞助商指定使用产品是竞品,该球员在比赛中可以使用其代言的产品,或者约定在几场比赛中可以允许该球员使用其代言的产品。这种情况下,林丹就可以使用其代言的产品,主办方这边也不构成违约。

当然,因为球员参加的赛事繁多,每个赛事主办方的赞助单位不同,且赞助商的要求不同,想要通过协议约定解决全部问题很难实现,还要求赛事主办方、球员、球队、赞助商之间做好沟通协调。

李梦雪: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欠薪纠纷是否属于劳动纠纷?

就林丹提到的羽毛球俱乐部拖欠运动员薪酬一事,运动员在讨薪之前,需要清楚自己与俱乐部之间的法律关系及纠纷性质,才能明确通过何种法律途径去“讨薪”,去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运动员与其所在的俱乐部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呢?这决定了二者之间的欠薪纠纷是否属于劳动纠纷的范围,如果属于劳动纠纷,则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寻求法律救济,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以往的案例,法院会根据合同的性质判定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而合同性质的认定,一般通过合同中诸如合同依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报酬、工作保障、业务和纪律、经济补偿等条款综合判断,若合同内容大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则一般可以认定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关系构成劳动关系。二者之间因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产生的纠纷,其性质应为劳动纠纷。

实践中,有的俱乐部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为由,要求排除劳动仲裁部门及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的管辖。该规定为:“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但如果纠纷的性质属于劳动纠纷,俱乐部该管辖异议的理由自然是不能成立的。

任展宏:林丹被欠薪,法律来助力

因赞助商冲突险林丹无缘决赛,而且还被罚12万林丹24日再次在微博发声,“延迟比赛被罚12万,为了维护羽超利益,那运动员个人权益谁来保障?广州粤羽欠运动员薪水一年了,谁来维护?”

其实,无论是体育明星还是普通职员,难免会遇到拖欠工资的情况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劳动者的约定按时支付劳动报酬,违反合同约定,无故长期拖欠员工薪金属于违法行为。

那么,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第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根据《劳动仲裁调解法》的规定,劳动者因支付劳动报酬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最后,希望这次事件能有一个完满的结局,希望每个劳动者在权益被侵犯之后,都能够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叶靓雯:林丹再度发飙之所想

近日,林丹参与比赛迟到并未按规定使用羽超联赛组委会规定的联赛赞助商提供的拍包,根据《中国羽毛球俱乐部超级联赛竞赛规程》以及《中国羽毛球俱乐部联赛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其所代表的俱乐部被羽超罚款是理所当然的。而林丹之所以公开表示不满,是因为他认为羽超在处理运动员违规事件时的速度很快,而在运动员被欠薪时却不能及时出手,差别对待过于明显。在工资拖欠事件中,羽超的反应速度过慢,使得运动员的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因此,羽超需要完善相关的制度来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而关于赞助商所引发的矛盾在体育界也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去年宁泽涛就因为赞助商的问题和游泳中心产生纠纷。为了避免再产生这种问题,我认为,运动员和羽超之间充分的沟通是十分必要的,他们可以事前商量并确定在哪种情况一定要使用羽超赞助商的商品,哪些情况下允许使用个人赞助商的产品。有了明确的标准后,运动员和羽超就可在与赞助商签订的合同中注明,从而减少了同一场景下赞助商冲突的矛盾。

张艺馨:运动员“被代言”屡见不鲜,更要注重职业化的沟通与协调

从孙杨到宁泽涛再到如今的林丹,其实他们的代言冲突问题,也一次次体现出了运动员的商业价值与其背后体制的冲突问题。现实中,很多运动员“被代言”,而且仅仅拿到代言费用中极少的部分。而其自己接下的代言又会出现与制定代言相冲突的情况,这是目前我国体育届体制的遗留问题。这一次是联赛赞助商与运动员代言之间的冲突,作为联赛的举办方,虽然有必要维护赞助商的利益,但是不意味着就可以侵犯运动员的权益。并且两者之间并不是绝对对立的,通过适当的沟通和调解是可以避免类似这次的比赛推迟的情况,这其中就要着重看联赛方与运动员是否愿意进行沟通,联赛的职业化也是解决这类冲突的主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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