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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事都赖法律,其实也是一种病

时间:2018-01-06 21:31:52  来源:  作者:


1月3日,吴某带一条小泰迪上路没有牵绳,狗过马路时被一辆轿车压死。司机认为自己没有违法交通规则,是小狗自己跑到马路上来的,不应赔偿。警察判定责任在狗主人,经现场协调,司机赔偿狗主人300元。视频经报道后,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无独有偶,纵观2017年,小学儿童骑行共享单车出交通事故,家属索赔800余万元。医生为抢救剪掉患者衣物,却遭家属索赔。因劝人禁烟引起冲突,死者家属索赔40余万元等等。


这些让人看来毫无道理的索赔,频频刺痛着群众的正义神经。篇首案例充其量只能算个“小事件”,之所以成为大新闻,是因为许多人天然地觉得司机冤。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不分是非的讹钱,就是在耍流氓。


很多网友都表示疑惑,我没有错,凭什么要赔钱?所有的损失都非得找人买单吗?法律只保护坏人吗?


法律并不只是保护坏人。拿案例来说,司机没法预见突然窜出的宠物狗,主观上没有过错,狗的死亡是意外事件。从法律上来说,狗主人索赔没有依据。因此即便双方对簿公堂,狗主人也未必会获胜。


可能有读者认为,即便你说的对。可是司机还是遭受了经济损失,因此你的说法并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可是我们反过来一想,案例中的司机之所以掏钱,是因为害怕法律的制裁吗?显然并不是。


我们稍加分析就会明白,在交警已经判定狗主人负全责的情况下,司机掏钱不可能是因为害怕法律制裁。进一步说,狗主人获得的利益,并不来源于法律规定,靠的是自己的操作,法律术语叫“勒索”。“碰瓷”就是对这一类行为的形象概括。


当然,我并非影射案例中的狗主人是碰瓷人员,但观其行为,与碰瓷确实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有人说,碰瓷现象之所以这么嚣张,不就是法律不作为导致的吗?所以还是法律的错。


诚然,法律在面对这类轻微的违法行为,有时候是力不从心的。一方面是因为这类违法行为是似而非,面临着取证难题。另一方面是因为“违法必究”只是个宣传口号,要求执法者不放过任何一个,甚至是十分微小的违法行为,是不可能做到的事情。


我并不否认法律可以在治理碰瓷现象上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将碰瓷泛滥的锅全甩给法律,我也认为是有问题的。很显然,我们见过几个碰瓷人员是通过法律程序获得的赔偿呢?如果没有,那我们就不能简单地让法律背这个锅。


许多因素刺激着碰瓷行业的发育,法律虽是因素之一,却不是所有。法律制度总体而言是能过滤掉这类无下限操作的。包括当初遭受万夫所指的“彭宇案判决”后来也被证实是正确的。


因此,很多时候并非法律无力,而是众多的案件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原则的指导下,压根就没有纳入法律评价的轨道。


客观来说,并没有任何机关强迫司机赔偿。所以只能认为司机是自愿掏钱,花钱避免官司。正义与否的判断只对观众有意义,既然当事人你情我愿,就不存在不公平一说。旁观者移情式的愤愤不平,除了给自己添堵之外,一点意义也没有。


社会上总有这样一类人,习惯于把自己的逻辑当成法条。他们的逻辑往往是:我不管,我的损失跟你有联系,你就得负责。你看,一句我不管,先把对方的说法和法律规则都排除在外了,其次我的损失跟你有联系,用自己的确立的规则得出结论,多么“巧妙”的立论!


可社会并不是个人的秀台,个人逻辑并不能取代社会规则,个人必须服从社会的整体规则。法律在其中便起到镜子的作用,行为的好与坏对与错,在法律的映照下自然清楚。


强词夺理式的表演,只有辅之于私人暴力,才显得咄咄逼人。在讲究证据与客观规则的法律面前,没有生存空间。当然,不能否认实践中存在,和稀泥的司法判例,但个例不代表全体


总而言之,如果我们不愿意屈服于野蛮,就需要拿出同野蛮斗争的勇气既拿不出勇气,又指责规则不给力,实际上也是一种病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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