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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娘子军》案点评

时间:2018-01-06 21:32:31  来源:  作者:

《红色娘子军》案点评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二审上诉人):梁信,系电影《红色娘子军》剧本的编剧。梁信于2017年1月28日去世后,其配偶殷淑敏作为遗嘱继承人参加本案诉讼。

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中央芭蕾舞团,系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的表演者。

二、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即在未经原告另行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演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

2.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律师费五万元,共计人民币五十五万元。

三、历史回溯

1961年,上海天马电影制片厂根据原告梁信创作的电影文学剧本,由谢晋导演拍摄了电影《红色娘子军》并公映。该片描述了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国海南岛地区一支由劳苦妇女组成的红军队伍的战斗故事以及红军战士吴琼花在战斗环境里锻炼成长的经过。该片公映后引起了巨大的轰动。在该电影片头,署名为编剧梁信。

1964年初,当时的中央芭蕾舞团(前身为北京舞蹈学校实验芭蕾舞剧团)开始在有关部门的组织下,根据梁信编剧的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进行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的改编。1964年9月,该剧改编成功并进行了公演。

1993年3月20日,时任中央芭蕾舞团团长的李承祥致函梁信,肯定了"这部舞剧的诞生,基础是电影文学剧本",并称"我们首次尝试创作中国芭蕾舞的实验,得到了您热情的支持和帮助"。李承祥在信中表示"我们过去没有著作权的观念,国家也没有相应的法...现在国家颁布了著作权法,创作人员的正当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同时,信中在探讨了如何给付及计算方式、付酬标准后,李承祥还表示"在十年内一次性付酬也是一个办法,即一次付给您3000元,十年届满再续签合同,另议酬金"。

1993年6月26日,原、被告双方依据1991年6月实施的《著作权法》订立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中确认了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系根据原告的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改编而成,并认同了当年改编过程中得到了梁信的应允和帮助。双方还约定:(1)中央芭蕾舞团保护原著之署名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和国家版权局“关于表演作品付酬标准的规定”中有关条款的规定,中央芭蕾舞团一次性付给梁信同志人民币伍仟元。(3)保护中央芭蕾舞团演出《红色娘子军》享有专有表演权。该协议签订之后,中央芭蕾舞团支付了相应报酬,并继续公演上述剧目。

2003年6月以后双方未再续签协议,被告继续表演《红色娘子军》芭蕾舞剧,未向原告支付报酬。2004年9月梁信曾致函中央芭蕾舞团,祝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创作四十周年,并祝福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与日月同辉。同时表示"每当我回忆起1964年在广州与中芭同志们相处的时光,至今尤令人神往"。该信中未提起再续合同,另议酬金之事。

五、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强调被告在1964年改编其作品时未曾得到许可,1993年6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应为作品许可使用约定,根据当时的《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品许可使用期限为10年,被告在2003年6月以后,未经原告另行许可,继续演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侵犯了其著作权,故诉请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即在未经原告另行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演出根据原告作品改编的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被侵权损失。

被告认为1964年的改编获得了原告的同意,坚持认为1993年6月双方签订的协议已一次解决双方的问题。

六、法院观点

1.关于1964年的芭蕾舞剧是否经过梁信的许可

被告在改编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为芭蕾舞剧时,得到了梁信的许可的,这种许可既有口头应允的形式,也有亲自参与改编工作的方式。即便此种许可当时没有形成书面的形式,但基于当时特定的政治、法律和社会背景,对于这种历史形成的作品特定许可使用形式是应当予以充分尊重的。

鉴于中央芭蕾舞团既是改编者又是表演者的双重身份,这种许可应该既包括改编权,也包括表演权。

2.1993年协议的性质

法院认为,双方1993年签署协议依据的是1991年的著作权法。被告方的改编及演出行为已经在1964年得到了原告的许可,目前演出的作品是由其享有著作权的芭蕾舞剧。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6月签订的协议书不属作品许可性质,而是表演者表演改编作品时给付原作者报酬的约定。

3.2003年6月以后的表演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梁信主张,1991年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这一规定属于对于许可期限的强制规定,故1993年协议书的有效期应至2003年截止,中央芭蕾舞团在该时间之后的表演行为均应再次获得梁信许可。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签订协议书的时间为1993年,但梁信许可行为发生的时间却是1964年,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1964年的许可行为原则上不受该许可期限条款的限制。梁信1964年的许可行为对于中央芭蕾舞团2003年后的演出行为亦具有法律效力,该期间的演出行为应视为经过梁信许可。

4.2003年6月以后的表演是否应当支付报酬

法院认为2003年6月以后被告持续演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虽然不构成未经许可使用侵犯原告著作权,但应依法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表演改编作品报酬,对原告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予以一定的赔偿。

七、判决结果

1.被告中央芭蕾舞团应向原告支付表演改编作品报酬,赔偿原告梁信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两万元,共计人民币十二万元;

2.被告中央芭蕾舞团就未给原告署名行为,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上诉,法院予以驳回。被告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八、点评

《红色娘子军》电影和芭蕾舞剧都是经典的红色政治作品,芭蕾舞剧是根据梁信的《红色娘子军》电影剧本改编而来。为解决《红色娘子军》芭蕾舞剧案,当事人和法官向前追溯了半个世纪的历史。法院探究了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创作和表演的历史、政治和法律背景,认定1964年原告梁信已经许可被告中央芭蕾舞团改编并长期表演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认定1993年的协议是关于改编作品的表演者向原作者支付报酬的协议。2003年以后中央芭蕾舞团表演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的行为,虽不构成未经许可使用侵犯原告著作权,但应依法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表演改编作品报酬。特别需要说明,虽然被告中央芭蕾舞团并未获得原告明确的长期许可,但法院依据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考虑特殊背景和红色作品传承的稳定性,没有禁止中央芭蕾舞团继续演出《红色娘子军》,充分平衡了当事人及社会公共各方利益。

(著作权声明:该文的作者为刘士军,在注明出处、作者的前提下允许转载,转载时不得随意修改、删减、歪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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