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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法治:“标语”征收的适法性

时间:2018-01-09 22:52:20  来源:  作者:

“标语”征收的适法性

徐振铭

“标语治国”可谓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模式。抗战时期它是战争动员的有效方式,政治挂帅年代它是群众运动的动员令,计划经济破冰早起它是运动式执法的不二法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深入,经济主体的多样化,利益取向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标语治国尽管日渐式微,但“标语依赖症”仍不时发作。

近期长沙麓山南路二里半段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悬挂了许多宣传标语,若以法治思维审视,则其中很多存在表述不精准、不恰当甚至不合法的情形。

1“坚定目标 上下同心 干群合力 众志成城 强势推进麓山南路国有土地征收攻坚”

适法性分析:

其一,标语是由“麓山南路综合整治国有土地征收指挥部”发布的,那么这个指挥部的法律属性为何?该项目的征收实施主体依法应为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其委托桔子洲街道办事处承担具体工作,文件中并未出现该指挥部。以指挥部的形式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是集体土地征收模式的不当借鉴。所以宣传主体应为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

其次,“国有土地征收”的表述违法,国有土地只能收回而不可能再次征收,应改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标语可完善为:坚定目标 上下同心 干群合力 众志成城 法推进麓山南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攻坚

【例2】“相信政府相信党 先签协议先选房”

适法性分析:

其一,相信政府没错,可是此处的相信党似乎不太合适。征收是政府作出的单方行政行为,而党负责的是大政方针等宏观决策,所以应当相信的是政府和法律。况且,即便硬要由“党”为征收背书,党也要放在政府前面,才符合政治规矩。

其二,先签协议先选房于法无据,而且会造成对被征收人实质上的不平等。根据国务院590号令,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可见,对征收过程中表现良好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先选房则难以通过合法性审查。

标语可完善为:相信政府相信法律 先签协议获奖励

【例3】“协议征收、阳光补偿、依法征收、强制保障”。

适法性分析:征收行为具有单方意志性、职权性和法律性等特征,所以协议征收与法不合,应该是依法征收、协议补偿。强制保障不符合搬迁的立法原意,应该改为诉讼保障。

标语可完善为:依法征收、公平补偿、阳光程序、诉讼保障。

4】“法治国家、法治征收、法定补偿”

适法性分析:

其一,法治征收不恰当,法治是一个国家治理状态,征收是一行政行为,故此,法治征收有语病。

其二,法定补偿也有些不妥,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中依法补偿是底线,公平补偿才是要追求的市场标准,同时补偿中还有很多地方性的政策因素。

标语可完善为:“法治国家 依法征收 公平补偿”

【例5】“公开提升公信 兜底保障权益”

适法性分析:

其一,公信当然是公开的,还有暗箱公信?

其二,该条中的“兜底”给人一种不知所云之感:何为兜底?用什么兜底?谁来“兜底”,用补偿专项资金还是奖励资金?无论以何种方式兜底,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标语可以表述为:“竭力提升公信 法律保障权益”

【例6】“绝不让先签约的吃亏 更不让后签约的得利”

适法性分析:换一个角度看,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先签约的不吃亏,后签约的不得利。可是不管先签还是后签,都要保障补偿的公平性。征收属于秩序行政范畴,具有强制性和职权性;但是补偿具有契约行政部分属性,征收主体和被征收人有相互协商的空间,不能让后签约的被征收人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标语可完善为:“先签约的或奖励 后签约不吃亏”

【例7】“征收政策是根本  真诚服务是保障”

适法性分析:其一,征收中法律是根本,补偿时有政策因素;其二,真诚服务是商业行为,服务行政更靠谱。

标语可完善为:“依法征收保驾 服务行政护航

【例8】“举全区之力 合万众之心 强力推进岳麓山大学科技城整治建设”

适法性分析:

其一,“强力”一词过于强调大学城建设中的强制性,不能体现对相对人权益的保障,似乎有强拆的嫌疑。若把强力推进改为依程序推进,可能更加贴近依法行政的实际;

其二,征收和补偿是法定机关和部门的工作,无须如此声势浩大地举全区之力、合万众之心,为了征收其他部门都不上自己的班了?公安局也要派警察助拆?

标语可完善为:“国土整治利民 违建治理向心 依法推进岳麓山大学科技城建设”

“千方百计为征收群众着想 全心全意为征收群众服务”

适法性分析:其一,群众是一个政治概念,征收作为依法而为的行政行为,其对象应该是被征收人而非征收群众;

其二,“千方百计”于法无据,法律也不可能赋予执法者如此大的裁量权,行政目的和执法手段必须配套合法;“全心全意”难以评估,有自说自话之虞。

标语可以表述为:“每个岗位都是服务岗位,每个公务员都是服务员”

                                        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法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17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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