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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关于“小马奔腾创始人遗孀负债2亿”

时间:2018-01-09 22:53:36  来源:  作者:

文/诗睿

笔者按:本文写作基于相关判决书和新闻材料,谨代表个人观点。

先说几句闲话,在看新闻的时候看到金燕女士说:

丈夫离世后,生活急转直下。金燕表示,她在北京的两处房产已被查封,“现在我和女儿、妈妈一起租房子住。丈夫的遗产,实际上也只有一百万。

对此处感到有点疑惑,因为之前曾有执行工作经验,所以对于不动产情况略微敏感。

故而笔者第一反应是既然建银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下称建银)与金燕之间有2亿元的债务纠纷,那么以建银所委托的律师的能力,当时在提起诉讼的时候,十有八九会搞诉中财产保全。因而理论上即使查不到新闻所描述的一审裁判文书,也必然存在着与案件相关的民事裁定书。

经检索,果然发现了这样一篇:

建银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与金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民初481号之二

裁定书其中提到了这样的信息:

建银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银天津公司)与金燕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建银天津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燕名下2亿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16年11月7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京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载明如建银天津公司财产保全错误致使金燕遭受损失,建银天津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人保北京分公司在2亿元责任限额内不可抗辩地进行赔偿。2017年3月17日,建银天津公司申请对(2015)朝民初字第4329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归金燕所有的海南省三亚市XXXX房屋(产权证号:三土房(2007)字第XXXX号)采取保全措施。经查,2016年5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朝民初字第43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在李明名下的位于海南省三亚市XXXX房归金燕所有,其他继承人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金燕办理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由李明名下过户至金燕名下。

略过保全标的(海南省三亚市XXXX房屋)为金燕从李明处继承而来的财产不谈。

因为15年被推销过海南那边的房子,故而知道保全标的“海南省三亚市XXXX房屋(产权证号:三土房(2007)字第XXXX号)”应该是三亚那边的别墅,价值应该在上千万。这样一来,不说留下的股权,金燕所说的“丈夫的遗产,实际上也只有一百万”的话也实在令人无语。


接下来说几个点:

1.对赌协议不能望文生义为“赌博”,仅仅是一种金融工具罢了,如果被叫成“估值调整机制”估计也就不会有那么多人有误解。

虽 然 对 赌 协 议 包 含“赌 ”,但 “对 赌 ”非 赌 ,与 “零 和 博 弈 ”的 赌 博 在 目 的 、功 能 、后果等方面截然不 同 。

这就意味着,协议的约定条件成就,融资方(比如小马奔腾)依约行使一系列权利,以补偿前期企业价值被低估的损失 ;反之约定条件不成就,投资方(比如建银)依约行使一系列的权利,以弥补企业价值高估的损失(此处表现为回购股权)。

2.本案不能仅仅着眼于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讨论上,某种意义上本案更像是债务为表,对赌为源,股权隐患为根。

2011年3月22日,小马奔腾公司以及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李氏三兄妹和建银签了包括对赌条款在内的《投资补充协议》。

《投资补充协议》
······
第7.1条约定:“若小马奔腾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实现合格上市,则投资方建银文化有权在2013年12月31日后的任何时间,在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要求小马奔腾、实际控制人或李萍、李莉、李明中的任何一方一次性收购建银文化所持有的小马奔腾的股权。”

第7.2条约定“建银文化要求小马奔腾、李莉、李萍、李明共同或者任一方收购的,应发出书面通知,小马奔腾、李莉、李萍、李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收购义务,但小马奔腾、李莉、李萍、李明可以自身名义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实施收购。”
······
第18.2条约定:“因解释或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在一方向其他方发出要求协商解决的书面通知后30天之内争议仍然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裁决。”

正是基于这个对赌协议,才会发生后续的一系列事情,故而称其为源头也不为过。不过其根还是来自于小马奔腾内部股权结构的问题。(此处关于小马奔腾的股权结构问题不再展开,建议读一读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盖晓萍律师写作的《小马奔腾案例分析》)

很多人知道因为小马奔腾未能如约上市,故而对赌失败,后续公司内部发生控制权之争、骨干员工流失一系列事情,随后建银向贸仲提起仲裁,而后贸仲作出裁决:

小马奔腾董事长李莉、董事李萍姐妹俩对建银文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李明的遗孀金燕及其女儿、父母等遗产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责任承担者将接手建银文化持有的小马奔腾股份,并付予建银文化股权转让款6.35亿元。

这里要略微提一下,在本次建银诉金燕之前,其实双方多次交过手。只不过此次法院基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作出判决,也毫不令人感到大惊小怪。

《投资补充协议》
第18.2条约定:“因解释或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在一方向其他方发出要求协商解决的书面通知后30天之内争议仍然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裁决。”

抛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之外,15年金燕曾委托律师向二中院提起申请,请求法院确认上述《投资补充协议》之第18.2条款无效。原因是金燕认为:

  • 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8条第2款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该条规定之继承人应为实际获得被继承人财产之人,而非具有继承资格的金燕等,且金燕与李明其他继承人之间有民事争议;

  • 根据上述《投资补充协议》第7条之约定,建银权利不会受影响,可以向李萍和李莉提起仲裁。

但是法院最后对上述主张bing未支持,驳回金燕主张仲裁协议无效之申请。

3.针对对赌协议之对策:

一是风险隔离,比如以保险、信托等方式事先隔离一部分家庭资产,使之独立于自己的责任资产。

保险和信托在受益人为他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和信托财产、信托受益权依法独立于当事人的个人资产,在对赌发生后具有不受追究的特性,可以起到隔离风险的作用。

除此之外,二就是在签协议之前,提前向投资方披露,已经以婚内财产约定的方式隔离夫妻连带债务,亦不失为降低风险之对策。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第1款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先写这么多,请各位指教。


参考资料:

1. 金燕等与建银申请仲裁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文书详情

2.建银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与金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全文页 - 中国裁判文书网

3.盖晓萍、蒋盼律师,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Hiways Law Firm - 小马奔腾案例分析

4.陈凯律师,北京中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俏江南资本噩梦,对赌协议到底该不该签》,载《财富管理》201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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