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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与陪审员分工:同等地位不同于同等作用

时间:2018-01-12 08:23:14  来源:  作者:

     陪审员制度是审判民主化的具体表现形式,实际上反映的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体现当家做主的作用。根据现行陪审员相关的制度化规定,陪审员在参与案件时,除不能作为审判长外,与审判员具有同等地位。而且在对案件处理上,陪审员与审判员都具有同等的表决权,不区别是对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

     那么问题来了,陪审员并不需要具有专业的法律素养,其来源于社会各个行业、群体、人群,那么陪审员的素质可是千差万别。当然不乏高素质人才充当陪审员,如大学法学教授。但更多的陪审员却是普通群众。假如在一个合议庭中,两个陪审员、一个审判员,在法律适用上,两个陪审员与审判员不一致,应当采取谁的意见。若按照陪审员与审判员地位同等的规定,当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要求。

     也许有人会说,上述情况很难出现,陪审员一般听审判员的。若如此,岂不是陪审员“陪”而“不审”,陪审员制度形同虚设。我们这里不是讨论陪审员制度是不是需要存在的问题,陪审员制度已经是一种客观存在,并将继续存在,我们作为实务工作者更关注的是陪审员如何更好、更合理地发挥其作用。

     陪审员在组成合议庭选择时,应该考虑陪审员在具体案件处理中的个体优势,比如建设工程案件,吸收工程师作为陪审员,对于解决专业化问题,以正确适用法律具有明显优势。在医疗纠纷中吸收医生或医学教授作为陪审员亦如此。

     在实行陪审团的国家,陪审团的主要作用在于发掘案件事实,而不管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法官的事情。陪审团由普通民众组成,让他们用最朴实的认知去判断事实,发掘真相。这样的事实认定具有公众认知和信服度,容易得到社会认可。法官适用法律以此为基础,施以理性。二者有感性和理性结合之意。

     我国的陪审员与审判员是没有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分工的,均具有同等的处理地位,均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具有作用力。如此以来,正如上述所言,反而不利于陪审员发挥其作用,容易造成仅仅是“陪审”,丧失其独立地位和价值。

     笔者建议,陪审员与审判员应该有不同的作用,陪审员应该加注重在发掘事实方面的作用,利用其个体经验、价值,虽然陪审员可能不是专业法律人员,但社会所处行业众多,法官也不是全才,陪审员来自各个行业,在处理事实认定方面具有极大优势。而是法律适用上,均是以事实为基础,陪审员应该处于辅助法官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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