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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晴律师事件”折射了什么问题

时间:2018-01-15 21:34:56  来源:  作者:

“张晴律师事件”折射了什么问题


从现在火热的程度来看,与张晴律师相关的这件“事情”,足以称得上是“事件”了,我发现自从各种社交平台的兴起,所有的“xx界”都成了“娱乐界”,没有一点新闻,没有一点故事,都不好意思在各自圈子里面混。前段时间看了《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其实那算得了什么,如果作者生在当今的这个世道,恐怕早已经是见怪不怪了吧!


我想这把火终究也会渐渐地熄了,所有的看客也会循着新的热点而去,律界的围观也会慢慢的散去,重回平静。只是我们还是面对着一堆死灰,要不随风而去,要不复燃,再成燎原之势,毁掉社会对整个律师行业的信任,我想这也绝非危言耸听。有多少人在毁掉维系这个社会的信任的基础。郭美美的“炫富”毁掉了什么?我想我们还不至于如此的健忘吧。至少,现在的张晴也获得“炫富女律师”的社会称号,这个事件很有可能会成为律师界的标志性事件。


当然,张晴律师事件会折射出很多的问题。我单想从律师推广行为的规范问题说起。即便是这样的问题也是很复杂的,从主体到行为,再到规范,主体与行为本身就是规范的对象,律师什么样的群体?能说的清楚吗?主体无法界定,行为应该如何界定?否则规范是如何达成的?我国的《律师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张晴无疑是一名《律师法》所称的“律师”。


接下来就是行为的问题,广东省律师协会已经向深圳市律师协会传达了一份处理函,表示从相关渠道了解到张晴律师在网上发表的信息涉嫌虚假宣传。那么,什么是虚假宣传呢?一般认为,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作为律师的张晴在其朋友圈与微博上发表的言论是否属于宣传?这是一个问题。这涉及律师业务推广的方式的问题,实际就是行为的问题,行为的内容与方式是有关联。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三章提及“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的内容,但是过于简略,不具有操作性。对律师业务推广行为的规范,广东省律师协会早在2003年就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该规则的第三条的规定 “在本省依法具有执业资格,并已按照规定通过当年度年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的律师,可以以下列方式进行业务推广宣传活动:(一)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公众媒体发布广告;(二)利用新闻报道形式进行宣传;(三)印发简介、名片、以及其他具有广告宣传性质的书面资料或者视听资料;(四)对客户或者公众进行口头宣传;(五)其他合适的业务推广宣传形式。”


但是,这还是不能回答在自己的朋友圈与微博上发表言论到底算不算宣传?宣传是面向社会公众的?公众与不特定的人群是否可以划等号?2003年,微博与微信还未出现,广东省律师协会出台的规则也并未涉及这个问题。


朋友圈事实上针对的是特定的群体,而且相对于微博来说,朋友圈是具有一定的封闭性的。但是微博与微信有共同之处在于可以将你所发的内容进行转发,这事实上就打破了朋友圈与微博的受众范围,将特定转化为不特定。再加上张晴以“律师”的身份,并且涉及律师个人的有关执业的信息,炫富本身没什么,尽管这是社会的关注点,但令我感到困惑的在于,我们对于律师业务推广行为的规范尽然粗疏到这样的地步。


2017年3月4日杭州市律师协会出台了《律师业务推广和宣传工作规则》基本上也没有新的发展,与广东省的规定相比,并没有与时俱进的改善。尤其是随着新媒体的兴起,如何规范律师业务推广行为,在这一块几乎完全是缺失的。既然是规则,就应该落到细处,落到实处。


前段时间,我看到过的一份律师业务推广行为的规范的征求意见稿,里面已经加上了关于通过微博、博客、微信公众号等社交媒体推广业务需要尊守的行业规范,这是一种进步,但是意见稿依然显得很粗糙,基本上是一些原则性规定,不具有什么操作性。希望能够借着“张晴律师事件”,这个规则能够完善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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