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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明星隐私换取“封口费”行为的法律定性

时间:2018-01-15 21:35:07  来源:  作者:

偷拍明星隐私换取“封口费”行为的法律定性

情景模拟:自称“中国最牛狗仔”的汪某在微博上写下了一段文字“大明星某某昨晚与一女子进入某某酒店,双方一夜未出,今天早晨二人先后离开”。这条微博一下子引爆了网友的八卦之心,很快成为娱乐头条。“中国最牛狗仔”汪某接着又发布了第二条微博“有图有真相,周五见”。周五到了,所谓的“图”并未爆出来,而真相除了当事人和狗仔知道外,其他无人得知。但随即有人爆料,明星某某为此支出1000万元封口费。

正文:近年来,随着拍摄设备升级换代和互联网快速发展,个人隐私空间遭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有些偷拍者,为获取明星出轨、分手、离婚等爆炸性新闻,采取了长时间跟踪、隐秘拍摄的方式,这给明星个人家庭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更为离谱的是,有些偷拍的目的并不是用于新闻传播,而是利用偷拍的影像资料换取当事人高额的“封口费”。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受到更多的关注,其选择做明星的同时也就意味着选择把自己更多的个人工作、生活、社交事项置于大众的关注之下。但“公众人物无隐私”并非是绝对的。明星也是自然人,也享有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

1.明星人物核心隐私的界定

明星人物隐私应当从两个方面分析:从正面讲,核心隐私受到同等的保护。诸如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都属于核心的隐私,如果对这些隐私进行披露,将使一个人处于难以安宁的状态,难以过正常人应有的生活。从反面讲,公众人物的隐私只有涉及到公共利益以及大众正常娱乐目的时,才能披露。

2. 获取明星隐私的方式的界定

对于明星话题的获取,一般是通过采访、公开拍摄的方式取得。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偷拍者选择了长时间跟踪、隐秘拍摄的方式。这种方式,使得明星人物处于一种不安的状态。

例如明星在房间内,偷拍者跑到对面的楼上采用高科技的摄像机进行拍摄。再比如,长时间跟踪明星,从公共区域进入私人住宅领域。甚至是在相关的场所内安装窃听、窃照设备等。这些非正常的拍摄,无论获取的是明星核心隐私,还是一般娱乐新闻,都是对明星人身权利的侵犯。

3. 获取明星隐私的目的界定

获取明星隐私的目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是用于娱乐新闻报道,但也有的用于其他的目的。明星的个人隐私可能会对明星的公众形象产生严重的影响,进而导致其经济价值(如获得演出、广告机会)下降。一部分偷拍者正是抓住了明星的这种心理,以公开隐私相要挟,迫使明星“自愿”购买被偷拍的影像资料。

综上所述,采取非常规的方式偷拍明星的个人隐私,可能会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偷拍明星个人隐私后扬言“周X见”,坐等明星送钱上门,则可能触犯“敲诈勒索罪”。

(作者:刘士军,法学硕士,现为山东某企业法务。版权声明:转载须注明作者姓名,且不得进行修改、删除、添加、歪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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