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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的追求:理想与现实

时间:2017-12-08 14:42:04  来源:  作者:

     

     国人追求无讼,历来已久,视争讼本非善物,视争讼数量多寡直接体现为地方官吏的地方治理水平的高低、政绩的多寡。在我国传统社会、当今乡土社会或现今的传统观念里,打官司、进法院是一件丢人现眼的事情,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轻易为之的。追求无讼是一种发自心底的情愫,碍于无奈也可能是一种不得已之选择。

     追求无讼并无不妥,但过于盲从会导致以下问题:

     一、社会缺乏法治意识、规则意识。争讼的争议解决基础在事实与规范,毫不夸张地说“以讼止讼”才是“无讼”的保证。让讼、让规则以预防纠纷发生,遏制纠纷出现,才是无讼的境界。否则,导致纠纷频发,就背离了无讼的初衷。

     二、人情社会,不“循规蹈矩”。国人讲情面、重义气,是非常好的传统。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习俗对于人的规制作用逐步减弱。过于重视人情而忽视市场规制、法治要求,则牺牲的必然是交易安全。借钱还钱,天经地义。但在法治社会下,借钱得有凭据,于是空口承诺显得那样苍白无力。客观上无讼的意思却没有带来无讼的结果。

     三、追求无讼而私力救济。国人时常非常气愤,为何有理的事情反而瞬间无理了,比如限制人身自由追债。国家设立诉讼制度,一方面是维护法治秩序,另一方面就是为国人设定救济手段,私力救济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否则就成为违法行为了。争讼反而是法治社会争议解决的常态方案。

     笔者认为,追求无讼,不是目的,仅仅是手段,通过无讼的手段实现社会权益的正当化和规范化,保障交易安全,促进权利实现。

     一、有备无患,以讼止讼,节约争议解决成本。在交易中,为讼做好一切准备,以威慑交易相对方,使自己讼与非讼选择自如。

     二、不可否认,大量社会交易律师已经介入。律师或者法务人员,作为深谙法律规则的人群,深入交易过程,能为交易保驾护航,使交易的开始、进展和结束均处于预定目标之中,减少不确定状态。

     三、提高违法相对方的违法成本,可以有效降低违法概率。如诉讼费、律师费收费标准及承担方式,推行律师强制代理,提高诉讼解决成本,减少诉讼,以节约司法资源。

     四、司法公信力的提高,有利于争议解决的正常化。使无讼不是被迫选择,而是主动为之之举。

     讼与无讼,并非单一的优劣,体现了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近些年,调解制度、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均促进了无讼,但不可否认,诉讼在争议解决上具有的中立性、终局性、权威性,起着重大作用。只有高度发达的诉讼制度作为后盾,无讼争议解决方式才会更加有利于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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