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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约型司法论纲

时间:2017-12-08 14:52:11  来源:  作者:


集约型司法论纲

余文唐



集约型司法是在既有司法资源的条件下,通过科学地配置资源、革新程序、优化管理等途径,实现以集中运作、节约投入、快捷高效为标志的一种司法运行模式。鉴于我国在此方面的实践还比较零散,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管理机制复杂化的倾向,因而需要秉持简单管理理念对其进行整构、升华。

一、集约型司法的主要特征

所谓集约,顾名思义就是集中和节约,其目的在于提高效益(效率)。因此,集约型司法应当具备三个基本特征:

(一)集中运作。就是对司法工作进行归类分组、规模操作;将司法资源加以整合配置,进行统筹调度、集中使用,等等。这是一种化零散为集合的“批量生产”,变单打独斗为集团作战的司法运作方式。这里的集中,包括力量集中、事务集中和时间集中等。力量集中是将主要力量投到关键工作或工作的关键阶段中去,以攻克工作难关;事务集中是指将同类或相近的工作统一由某个机构或个人办理,以增加熟练程度、提高工作效率;时间集中就是在特定的时段里集中或突击办理某项工作。

(二)节约资源。要求司法资源在使用上必须精打细算,不能浪费,包括人财物以及时间等的节约。即坚持一件事一个人能够做好的不用两个人、一分钱投入就行的不用两分钱、一天能完成的不用两天,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惜时如金。要在既有的司法资源下,合理分配资源,解决人浮于事、资源闲置的问题。这里的节约,并不在于整体上的减少投入,而是此处减少移用于彼处,用于更需要投入资源的地方。也就是节约与集中是相辅相成、相互衔接的,是节约里有集中、集中里有节约。

(三)快捷高效。这是衡量是否为集约模式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标准。经济学认为,集约经营是以效益为根本而对经营诸要素重组,实现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投资回报;而粗放经营是数量扩张型模式,高投入高产出、高投入低产出,或者是在资源耗费和占用偏大的条件下的一种经济增长方式。实践证明,集约经营是快捷高效的经营模式,粗放经营是慢速低效的经营方式。从逻辑上说,集约与快捷高效之间存在的也是充分条件的因果关系,即:有集约就有快捷高效,无快捷高效也就无集约。

二、集约型司法的基本框架

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包括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阶段。相应地,集约型司法的基本框架也就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集约立案。应当着力做好“三个一”工作:一是一元化审查。立案审查应当由业务熟练、能力较强的人员专门进行,以提高立案质量和效率。二是一站式立案。包括柜台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和自动化分案。即在立案大厅设立立案柜台办理立案事务;将立案工作划分为若干项目,一条龙地为当事人提供立案服务;采用电脑自动分案,排期开庭等。三是一次性告知。尽量做到一次性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对于需要补充立案材料的,也应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材料。

(二)集约审判。在繁简分流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大小、繁简程度实行小额速裁、简案简审、繁案简化。其一,推行小额诉讼。适用于诸如小额借贷、小工承包款的给付请求之类的案件轻微、诉讼标的额特别小的案件。其二,扩用简易程序。我国目前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之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亟需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拓展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其三,简化普通程序。借鉴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的经验,实行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甚至可以将其试用于行政诉讼。

(三)集约执行。主要是实行“三个集中”:首先,集中查控。由财产查控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统一进行调查和控制。按需要查询的机构不同,对案件需要查询的要素进行汇总,由专人到查询机构集中查询;对查询到位的财产,进行统一查封或控制。其次,集中变现。由财产变现组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集中变现执行财产,包括集中摇号选择评估拍卖机构、集中招投标、集中刊登拍卖公告等。再次,集中送达。由各办案组或指定部门,尽可能采用司法快递或分片派员批量送达执行法律文书。

三、集约型司法的运行配套

集约型司法只有在相关程序或制度的配套改革下,才能产生整体效益或系统效益。重点配套改革起码应当包括:

(一)资源配置。包括权力配置、人员配置和机构设置等三个方面的优化。1、优化权力配置。切实做到还权于合议庭,弱化庭长、分管院长的案件审批权,减缩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范围和数量。2、优化人员调配。主要是减少后勤人员,增强一线力量;统筹调度各业务庭人员,或者打破庭与庭之间的樊篱以平衡各业务庭的工作量;集中管理审执辅助人员,真正让法官集中精力搞好审判或执行工作。3、优化机构设置。比如设立专门法庭和专门合议庭,在立案庭、执行局内部分设相关机构。

(二)程序区隔。包括三个方面:1、区隔立案程序。把立案程序细分为材料交接、立案审查、费用收缴、分案排期等阶段,基此根据各阶段的工作特点和需要,科学调配人员、合理使用人才。2、区隔审判程序。将审判阶段划分为审前阶段、审理阶段和判后阶段等,同时区分审理阶段中的审理工作和事务工作,以利于将事务性工作由辅助人员集中办理。3、区隔执行程序。将执行程序划分为执行启动、财产查控、财产变现、执行裁决等阶段,各阶段分别由执行局内设的相应机构进行集约执行。

(三)审判管理。强化审判管理,是提高集约型司法效益的重要保障。主要包括:1、流程管理。按“立案-审判-监督”、“立案-执行-监督”两条线的管理模式,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依托法院办公网络,对审判流程进行系统化、网络化和自动化管理。2、质量管理。按照既定标准和方法,定期有重点地对已审结的案件,从程序到实体进行严格评查,作出相应的评查结论。3、绩效管理。不仅要抓好总体的绩效评估工作,更重要的是建立法官业绩档案,并将其作为评先奖优、晋级提职的依据。


(作者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以“集约型司法之我见”为题,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11年02月09日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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