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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杀辱母案的理性回归

时间:2017-12-14 10:04:46  来源:  作者:

自(2016)鲁15刑初33号判决书下判后,网上涌现出了大量有关“刺杀辱母”的新闻报道,其中大多出自认可度较高的知名媒体,为此,公众第一印象就对该案产生了种种质疑,特别是其中关于辱母情节的修辞手法、语句语气,给公众在心理带上了镣铐,让绝大多数人,特别是法官、专家学者在内的人都对该份判决书提出了种种质疑:一是:正当防卫与否?二是:非法拘禁与否?三是:拘禁加侮辱行为下,被告人于欢是否应当减轻,该案是否判决过重?对此,我仅发表个人对该案的看法。

3月25日白天“刺杀辱母案”的新闻频频出现时,我并没有去仔细看,打开了一下,并未了解清楚。直到25日晚上,该案判决书在“刑法规范总整理”上公开,我才看了一下判决内容,了解了事实大概经过和判决结果。从审理查明部分来看,该案审判人员以简洁的文字概括了该案的发生经过,其后在正当防卫的不予认定以及杀人和伤害的罪与非罪上都做了解释说理,至少符合一个法官中立看待问题的判决书写法,只是在本院认为部分,刑事判决与附带民事赔偿混在一段显得条例不是很清晰,且说理不是很充分,附带民事赔偿过简,无理由的未支持很多项目,本院认为部分不支持死亡赔偿金,判项中却出现了死亡赔偿金,当然,应该是犯了一个法官不可避免的最大错误就是--笔误,本来应该是丧葬费,这个笔误还是可以发补正裁定更改过来的。

然后,在全国法院群讨论甚欢之时,我说:“该判决支持了死亡赔偿金,但没支持残疾赔偿金,而死亡赔偿金不可能是这么一个小数目,因个人认为法律并非法官创造,法官的权利只是适用法,对刑事判决结果持赞同意见。”立马群里炸开了锅。几乎所有人都说:“就因为有我这种同类的法官,所以才会出现这样的判决。”无也很无语,不知道这个判决到底错在哪?于是,才去翻看哪些关于“刺杀辱母”案的报道,那些不堪入目的辞藻以及明显带修辞性的写法和意见很明显就是出自被告人一方对判决不服的言辞,而且各种报道也前后不一致,看完对这种报道的真实性不得不怀疑。我倒不是说要去怀疑这个事情的真假,以及有无发生辱母情节。而是这些事实报道到底来源于何处?

如果说先侮辱,在警察来,警察来时有没有证据证明前面的行为,以及警察到达后是否有纠纷和打斗?有,警察不处理是不作为;没有,那么警察看在这只是一个讨债的份上,和平讨债也确实没必要管。如果是警察来的时候什么都还没发生,警察走后,双方看在既然警察不管的份上,一方要钱另一方不给发生争执,受害方有一些侮辱行为的情况下,于欢拿起刀子防卫也应该是刺向侮辱者,为何那么多人被刺伤,这是其是故意伤害而不是防卫的矛盾之一;另外,从判决以及部分报道来看,于欢拿刀刺向被害人们,是想离开遭到阻止,有人会认为这是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正当防卫,但是从于欢将围堵者多个都刺伤来看,如果他想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防卫也只需要刺向阻止他的部分人就可以快速逃离现场,而不是多个刺伤。也因此,我们来看看整个案件的描述,于欢母子遭十余人围堵要债,在纠纷现场发生打斗等事件,但并没有说十余人中有人对于欢母子有过殴打或于欢母子有受伤的描述,可见,这群讨债的目的明显就是要钱,而且在于欢刺伤人时候,围堵者那么多人完全可以将于欢控制而没有,可见,这些不过是被雇帮人要债的。如果当时于欢答应还钱,答应还部分,或者签下协议还有今天的故事吗?可是于欢没有,在明知对方围堵的目的就是要钱后(虽然形式不合法,债务也不合法),没有就事论事解决问题,而是采取暴力形式反抗。也有人说,这是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对,这确实是高利贷,但是于欢母子也知道是高利贷,为什么要借了?借了又怎么能不还了?对方也正是明知过不了法律关所以只能采取逼,于欢觉得不合法,可以起诉,也可以还了之后请求返还不当得利,这些可以采取的方法都没有采取,而被大多数人理解为他的暴力行为是行孝,是保护母亲。但是目前为止,没有谁可以保证于欢的行为就是在他母亲被侮辱那一刻发生,即使是那一刻,也可以立马答应对方还钱来止损。

绝大部分人都是因为事先看到了被告人方写出的那些想吸引公众眼球的文章先入为主去评判这个判决错误,而忽视了这些事实的来源和真实性。个人认为,即便受害人方有侮辱行为,也应该是另一个案件处理的问题,现在的判决只是一个故意伤害案,并非辱母案,如果辱母属实,当时侦查机关应当侦查并立侮辱案,如果没有侦查,那么被告人方有证据也可以提起自诉。而不是因为对方的行为去指责量刑过重,任何被告人的行为都不能因被害人有过错而减轻处罚,双方都够罪的情况应分别追究刑事责任,不够罪情形仅在民事赔偿部分分责任。该案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写的太过简单,没有划分责任,不支持的项目并未阐述理由。

很多人也评论这个判决书事实认定没有写详细,没有将侮辱和拘禁的事实写进去,定罪量刑也没有考虑。我想说,法官不过是依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检察机关的起诉而判决,这些事实的有无早在侦查阶段那一刻就确定,作为法官何以去认定该事实,更何况在诉讼中什么都是要有证据的,没有证据的事情法官能写进判决吗?做民事诉讼久了,就会发现,有些原告拿到判决后会说我说的某些事实(比如离婚案中对对方外遇的描述,暴力的描述),可做过审判的就知道,审理查明的事实只能是有确凿证据认定的事实?

下面就来看看某法院的这个判决书,对事实写的够详细,有类似于于欢案中被告人于欢发言报道文章的主观推测性言论都写进来了。这个判决书,很多同行以及从未学过法律的人看过,大家看完都是说这个查明的事实明显是偏向被告人,是,这确实是一个偏袒被告人的判决,而且认定的事实根本就不是事实。当时判决结果出来的时候被害人也想过用于欢案同样的形式去将事实曝光出来,当地媒体已经找好,但是,因相关单位知道被害人意思,逼迫被害人不能做出某些曝光行为,仅有的一篇文章也被删除,如果当时也向于欢案件一样曝光出来,该案或许还可沉冤昭雪。这本是一个较轻的刑事案件,但是审判员为了给被告人减轻刑罚以及使用缓刑歪曲事实真相,把被害人根本没有的行为写进判决书,导致被害人至今仍然不服案件认定的这些事实,民事刑事一直申诉。因该案本人知情,(潘桂香倒鸡毛水根本没有这回事,就算有这也不是殴打人的理由,因为被告人方无法说明殴打原因,故编造了一个倒鸡毛水的事实。陈某丁被陈某甲从背后持铁锤殴打后根本没有还过手也没有还手能力,更不存在拿起刀追杀的事实,现场也没有群众。)

所以说,各位审判人员,在写判决认定事实时一定要保持中立态度,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一定不要写进判决,少写有利于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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