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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不允许随意退场,哪怕以正义之名

时间:2017-12-24 22:19:21  来源:  作者:

法庭不允许随意退场,哪怕以正义之名

——评杭州保姆纵火案第一次开庭

举国瞩目的杭州保姆纵火案于12月21日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然而,人们期待的控辩交锋没有出现,人们期待的真相揭露没有出现,人们期待被告人悔罪没有出现,人们期待的正义裁决没有出现。取而代之的是,被告人莫焕晶的辩护律师在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否决后,于众目睽睽之下无故退场,留给庄严的法庭一个并不见得潇洒的背影,使得案件中的律师而非案件本身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


长期以来,管辖权异议都是律师们用以推迟民事案件开庭时间的“杀手锏”。但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当庭提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实属罕见。一方面,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由审判机关予以确定,不存在被告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判断标准也非常简单,审判机关几乎没有管辖错误的可能性。最重要的是,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刑事审判法庭必须休庭、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等,审判人员完全可以对管辖权异议当场进行答复,律师也没有任何权利就该答复进行申诉。因此,作为民事诉讼拖延法宝的管辖权异议,在刑事诉讼中起不到任何拖延功能。


当然,作为辩护人的辩护权之一,被告人莫焕晶的辩护律师党琳山可以在诉讼的任一环节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有权要求审判机关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正因如此,我们看到杭州市中院当庭对党律师的异议根据刑诉法作了答复。而这一答复,当然是党律师可以预见到的结果。


然而令杭州市中院的法官无法预见的是,党律师居然就这么拂袖而去了~不知为何,我仿佛都听到了党律师离开法庭时背景音乐响起近期大火的口水歌《我们不一样》~~~。笔者认为,作为本案被告人莫焕晶的辩护人,党琳山律师无故退庭的行为,实属不当。这不仅仅是因为乡里乡亲都瞅着,媒体的长枪短炮都盯着,更是因为,尊重法律,尊重法庭,是一名法律人的基本素养。


首先,党琳山律师的退庭,客观上是一种拒绝履行辩护职责的违法行为。《律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十一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具体到本案中,党琳山律师退庭的理由既不是类似于“哎哟我肚子疼,这会儿真干不了”的正当理由;也不是类似于“被告人之前对我说的都是谎话,我无法正常辩护”的正当理由。而是类似于“法院,你不同意我管辖权异议的意见,我就让你开不了庭。”的不正当理由。因此,党琳山律师的退庭,客观上造成面临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莫焕晶在开庭时没有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不利局面。而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党琳山律师主观上消极履职,拒绝履行辩护义务。


其次,党淋山律师的退庭行为,属于无故扰乱法庭秩序,妨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违规行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17年9月20日印发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律师参与诉讼活动,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和相关规定,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显然,党琳山律师在没有法律依据、未经法庭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退庭,违反了该规定,极有可能受到律师协会的处罚。


再次,党琳山律师的无故退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损害了律师的整体形象。作为 “杭州保姆纵火案”这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力,获得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的辩护律师,党琳山律师可以展示高超的质证技巧,可以展示严密的逻辑论证,可以展示犀利的辩论能力。可在这一次开庭中,我们只看到了一名律师行为的荒诞。律师成名的方式有很多,可以是像张思之律师那样的在政治敏感案件中的慨然发声;也可以是像田文昌律师那样总为贪官辩护;又或者,像那个律师界的行为艺术家杨某某一样,在法院门前翻跟斗。毫无疑问,党琳山律师也想出名,从他在法庭中动辄抬出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文件精神以增加自己发言的气势也能略窥一二。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党律师选择的出名方式,也许是最糟糕的那一种。律师为坏人辩护,很多时候本就无法得到朴素老百姓的理解,如果说律师通过专业技能的展示可以对这一现象有所改善的话,今天,党琳山律师的不专业行为,又给众多“技术派”律师泼了一盆冷水。


法庭审判不仅具有裁决正义的功能,同时还承担着普法释法,教化公众的功能。尤其是舆论高度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在法庭中的每一个诉讼参与人,都有义务,共同让正义以看的见的方式被实现。


如果说快播案向公众普及了什么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陈少峰案向公众展示了日本的刑事司法制度,那么“杭州保姆纵火案”的本次开庭,则向公众展示了聘请一名靠谱的刑事辩护律师有多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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